【大亨告建商3】黑手打拼成「房市隱形大咖」 6房產價值逾8億
時間:2019/03/06 08:02
隱形房市大咖,偏好北市敦化南路附近住宅、辦公大樓。資料照片
黑手出身創業,在旅遊業闖出名號的華友旅行社負責人詹棣傢,因兒時一家六口擠在20坪小房子的經歷,讓他「一直渴望有自己的房子」,他因笑稱自己沒有偏財運,因此房地產成為他理財的首選,除投資商辦,也蒐羅豪宅,其中購「敦南」系列更是他的最愛,如今全台擁6房,市值逾8億,從無到有、由小至大成為他的投資的心法。
約30年前的詹棣傢從旅遊業小業務兼職領隊衝出百萬年薪,拼命6年後,33歲時終於存了200萬元在老家北投購入第一間房。
總價500萬的小宅成為他購屋旅程第一步,當時結婚自住的需求讓他打著先求有,再求好的信念,繼續拚搏下一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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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一部分供與他人使用,此與單純之基地轉租有別,尚難構成終止基地租約之原因。
裁判字號: 79 年台上字第 26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續編(一)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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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有三種 要賣要租得先看產權
買了車位想要轉手、轉租,可要依照不同類型的車位產權來定奪,可不是車主說的算數。資料照片
買房除了建立一個溫暖的家外,男人的小老婆也要停好停滿,最近熱議的信義區豪宅連車位也鑲金,光是一個車位就傳出車位開價千萬元,但買了車位如果沒使用到,想要轉手、轉租,可要依照不同類型的車位產權來定奪,可不是車主說的算數。
依據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資料顯示,停車位依產權登記狀態可分為三種:「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不過獎勵停車位是因過去車位不足問題,內政部希望藉增加容積方式,自2013年起,就未再開放任何獎勵停車位申請,因此數量不多。
法定停車位:建商按建物本身樓地板面積多寡「最少應設立的車位」,而因法定停車位須登記為公共設施,買家有產權但沒有單獨的權狀,因此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若要單獨移轉就只能賣給同大樓的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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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估2025年電價漲3成 企業哀嚎:不知能否活那麼久
時間:2019/03/04 17:52
經濟部估2025年電價每度電漲0.84元。資料照
經濟部估計以每年平均用電成長率1.86%的情境下,2025年平均用電推估為每度電3.39元,較2017年每度電增加0.84元。
對於電價上漲逾3成,中小企業理事長李育家說,「不知道中小企業是否能活到那麼久?」
李育家說,企業當然希望反映成本能省就省,但希望不要齊頭式上漲,若電價上漲影響產能,能夠節能省電的企業,希望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助,希望政府能有合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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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戰挨打 中國減稅撒幣2.8兆救經濟
時間:2019/03/04 19:28

中國據傳打算把製造業增值稅稅率調降3個百分點,此舉最多可能帶來6000億元人民幣效益。路透
中國據傳打算把製造業增值稅稅率調降3個百分點,這是中國經濟支撐措施的一環。
彭博引述知情人士說法報導,中國最快可能本周宣布調降製造業增值稅;製造業增值稅稅率居中國3個增值稅級距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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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謎題1】台北市最有錢的地方 不是信義大安區
時間:2019/03/05 08:34
天龍國中的天龍國,不是在成交最多豪宅的大安區、也不是在有旋轉豪宅盤踞的信義區,而是落在內湖區。
根據財政部所公佈的綜稅申報所得中位數,內湖區中的寶湖里,平均每戶年所得中位數為120.9萬元。
該里明星住戶也不少,像是歌手羅志祥、陳曉東、Ella、林美秀等人,都在此處置產。
以民權東路六段為軸心,自民權隧道到成功圓環的區段,皆屬於寶湖里的範疇,根據財政部所公佈的綜稅申報資料,寶湖里居民年所得中位數為120.9萬元,位居台北市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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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華樓歇業 中山區也淪租金重災區?專家這麼說…
2019-03-04 13:26:21經濟日報 記者黃阡阡╱即時報導
高租金壓垮店家,中山區也淪為重災區?素有「黑白兩道情報站」之稱、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的知名江浙菜餐廳「錦華樓」,傳出歇業消息。
原因又每月高額租金150萬元,與千萬元的年虧損,老闆苦撐3年後決定歇業。
住商不動產企畫研究室經理徐佳馨指出,錦華樓周邊較少有類似產品出租,但若換算單價並不高,應是坪數較大墊高總租金之故。近期除錦華樓外,永福樓也吹熄燈號,老店凋零除店租高外,民眾消費習慣改變恐也是影響的重要因素。
這次遭高租金壓垮的「錦華樓」,並非位於東區,而是在台北市中山區一帶,據日前屋比房屋比價平台彙整全台網路待租店面發現,以具有東區、師大夜市、通化等知名商圈的台北「大安區」待租量體最大,其次為桃園市桃園區488間,台北中山區也以385間緊追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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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條(視同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76/05/0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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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公設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之贈與稅課徵及處罰釋疑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4條(財產、贈與及經常居住之意義)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藉公設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之贈與稅課徵及處罰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其子女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之容積,贈與人再以本人為負責人之建設公司與其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合建,使其子女獲配售屋款,應否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乙案。
說明:二、洪君於93年8月13日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於93年9月20日完成登記,其子女於93年9月23日轉贈地方政府取得可移轉容積獎勵,洪君於94年1月5日再以本人為負責人之建設公司與子女所取得之可移轉容積合建,使其子女於96年間獲配售屋款,此種透過迂迴之安排,達到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予子女而規避稅負之目的,應有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三、類此藉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地方政府以取得可移轉容積之特性,逐步安排轉而達成無償移轉應稅財產之實際目的,於依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時,為落實愛心辦稅,其實質贈與移轉財產之行為,係在98年8月3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實質贈與之行為,係在98年9月1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財政部98/07/03台財稅字第098002373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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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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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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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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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4條(財產、贈與及經常居住之意義)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一、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2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財政部92/04/09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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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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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4條(財產、贈與及經常居住之意義)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一、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2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財政部92/04/09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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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將土地出租約定由承租人建屋並以其子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應依法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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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4條(財產、贈與及經常居住之意義)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父將土地出租約定由承租人建屋並以其子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應依法課贈與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陳君將土地出租予○○公司,約定由該公司於土地上自費建屋使用15年,並以陳君之子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則該房屋係陳君出租土地取得之代價,陳君將該房屋無償登記給予其子,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另參照本部65年6月5日台財稅第33672號函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至於受贈人取得該房屋負有供公司使用15年之負擔,且該負擔足以使受贈價值減少,故於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贈與額時,准依該房屋課徵房屋稅之折舊率核算減除15年之折舊額。(財政部89/06/05台財稅第08904539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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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公設地#危老重建評估#持分房屋#持分土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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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屋務必約定履約保證,其中價金返還保證最能保障買家權益。
近日在桃園發生建商一屋二賣、捲款倒債,讓住戶付了大筆自備款,房子卻無法交屋,此類糾紛層出不窮,消費者該如何自保?專家表示,若是購買成屋,最好付款後馬上辦理所有權移轉,預售屋則要注意「履約保證」內容,避免財屋兩失。
房地產交易動輒數百萬,若發生賣方一屋二賣,恐讓消費者賠錢又拿不到房子,近期發生桃園建商打出超低自備款,吸引不少人拿現金上門購屋,有人一次付清,有人先付自備款,但事後卻發現建商一間房子打多份契約,涉嫌一屋多賣,且最後捲款落跑,房子根本無法交屋。
六合法律事務所律師郭俊廷表示,購買房屋有分預售屋和成屋兩種,以預售屋來說,現在內政部有制定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就消費者給付的價金應約定「履約保證機制」,例如: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保證等。
購買預售屋 務必約定履約保證
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建商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中,至少要約定一種履約保證機制,其中,「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是將買方付的購屋價金,專款專用於建商興建房屋所需費用;「同業連帶擔保及公會連帶保證」,是當建商無法交屋時,要求同意保證的建商負責交屋;「價金返還之保證」則是當建商無法履約時,金融機構將消費者已繳款項全部退還。
不過,郭俊廷表示,實務上只有「價金返還之保證」才能真正確保建商倒閉時,消費者可拿回已給付的價金,其他履約保證,消費者仍可能面臨程度不一的風險,建議消費者購屋前要先了解建商背景,選擇知名且有信譽的建商交易,提高購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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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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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3條(贈與稅課徵對象)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繼承權之拋棄,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5條已有明文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繼承人,乃應得權利之拋棄,並非既得權利之移轉,就承受者言,則係繼承權之承認,其性質不同於贈與。
本案被繼承人未婚死亡,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母又拋棄繼承權,致所遺財產由其兄弟繼承,依規定其性質既非贈與,應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問題。(財政部69/12/26台財稅第404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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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窮躲贈與稅 這3種情況改課受贈人
時間:2019/03/03 18:36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除了是贈與人外,受贈人也有可能會收到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款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贈稅法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有3種情況例外,
1、當贈與人有行蹤不明;
2、逾期未繳納且在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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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豪宅 坪價最高80萬
2019-03-03 23:12:18經濟日報 記者黃阡阡/台北報導
台北市豪宅價格一路飆高,一水之隔的新北市豪宅卻不見起色。
實價登錄資料顯示,去年10月新北市新店區豪宅「寶徠花園」,以總價1.09億元、單價80.8萬元成交,成為去年新北市單價最高豪宅。
不過,第二至五名豪宅單價都落在7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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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防範工業區變相作住宅,加強裁處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3-02

為防範都市計畫工業區變相作住宅使用,持續請地方政府加強裁處並積極辦理輔導轉型
新聞摘要
為防範都市計畫工業區變相作住宅使用,持續請地方政府加強裁處並積極辦理輔導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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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過低,稽徵機關「可以這麼做」補徵稅額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3-03

財產出租約定租金過低,稽徵機關仍可依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出租人租賃收入,補徵稅額
新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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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地下室停車場車位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計稅
稅目 |
所得稅法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則 |
法條 |
第9條(財產交易損益)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出讓地下室停車場車位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計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地下室停車位之轉讓,受讓者雖未取得產權,但享有永久使用權,應屬權利交易性質,出讓者取得之價款應列入財產交易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76/02/04台財稅第7524799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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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
稅目 |
所得稅法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則 |
法條 |
第7條(個人、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為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說明:二、查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為租賃所得,應合併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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