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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財政部土地稅法函釋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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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土地供社區內道路使用,雖社區四周加築圍牆並設人管理,惟外來訪客仍可進入,應視為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其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准予免徵地價稅。(財政部72/03/02台財稅第31356號函)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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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意義

 

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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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違章建物仍為未登記建物範疇得依規定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

 

未辦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違章建物仍為未登記建物範疇得依規定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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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部分樓層無增建執照等文件如何適用自住用地稅率釋疑

地上房屋部分樓層無增建執照等文件如何適用自住用地稅率釋疑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地 價 稅
法條 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計徵)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地上房屋部分樓層無增建執照等文件如何適用自住用地稅率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君所有土地,其地上房屋部分樓層無法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可否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地價稅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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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律規定限制建築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非依法律規定限制建築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非依法律規定限制建築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細部計畫書內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決議,非屬依法限制建築,其停止發給建築執照之空地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編者註:適用土地法第194條。)(財政部80/09/06台財稅第800326230號函)
附件:內政部80年8月13日台(80)內地字第80747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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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用地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者為限

 

寺廟用地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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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於該條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後,已非屬該條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起恢復徵收。但原依本部61年5月24日台財稅第34260號令及66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48號函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徵。(財政部99/10/08台財稅字第09904741460號令)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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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3條(地價稅及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向代表人徵收地價稅;惟此項公同共有土地與持分共有土地性質不同,不得與代表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合併為1戶,計徵地價稅。(臺灣省政府48/01/17府財六字第103294號令)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財政部土地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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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土地之收益直接用於事業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

老人福利機構土地之收益直接用於事業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老人福利機構土地之收益直接用於事業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檢送內政部85年6月22日研商財團法人老人扶、療養機構免徵地價稅會議紀錄乙份。(財政部85/07/05台財稅第851116753號函)
附件:研商財團法人老人扶、療養機構免徵地價稅案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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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

 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5之1條(土地增值稅之代繳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為平均地權條例第50條所明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0條)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亦應依此規定辦理。(財政部77/02/22台財稅第7700111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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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託土地應納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有關信託土地應納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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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應以89年修法生效時整筆土地均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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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條 第45條(實際成本)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受贈土地移轉時,由受贈公司所繳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在土地漲價數額內減除。

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0條第13款(編者註:現行第11款)規定,購買土地、房屋所繳納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受贈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自亦應比照辦理。(財政部62/04/24台財稅第32974號函)


#不動產買賣#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財政部土地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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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一筆土地分割其土增稅核課釋疑

共有一筆土地分割其土增稅核課釋疑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4章 土地增值稅
法條 第28條(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共有一筆土地分割其土增稅核課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共有土地分割,不論係法院判決分割或和解或當事人自行協議申請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數人共有一筆之土地,其照原有持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值分割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有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1/03/18台財稅第31861號函)

#共有不動產-高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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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優先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土增稅優先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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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破產財團管理之土地出售時如何核課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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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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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者如何執行欠稅釋疑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6章 罰  則
法條 第53條(加徵滯納金)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者如何執行欠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而派下員又不詳時,其欠稅之移送執行,茲參照司法院之意見核復如下:

(一)由稅捐機關先向戶政、地政等機關查明欠稅祭祀公業有無派下員以之為送達,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二)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如亦具有派下員之身分,則於其死亡後,依前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應再向有關機關查明死亡管理人之繼承人為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

(三)依前兩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對之依法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財政部69/12/19台財稅第403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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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水區水岸發展區土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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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辦理畸零地之徵收出售及標售不予免稅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4章 土地增值稅
法條 第39條(土地重劃及被徵收之減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地方政府辦理畸零地之徵收出售及標售不予免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本案准內政部87年12月18日台(87)內地字第8790962號函略以:「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查其立法意旨係為符合公用徵收免課土地增值稅之原則,俾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促進公共建設之推展。又查建築法第44條及45條規定『……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前條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調處不成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辦理畸零地徵收、出售及標售,係基於促進土地利用效益、增進市容觀瞻及健全都市發展之目的,此與上揭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規定為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促進公共建設推展之目的不同。故本案似不宜免徵土地增值稅……。」本部同意該部意見。(財政部88/01/04台財稅第871210187號函)

#畸零地買賣-高仕不動產

#共有土地#畸零地#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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