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20多年不動產實務經驗,不動產買賣專營項目如下: 中古屋(公寓.透天厝.電梯華廈.店面.電梯大廈.套房) 公設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廣場.古蹟.河川) 土地(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重劃區.農地.非都市土地) 持分不動產(持分房屋.持分土地.特殊持分情形.公同共有) 房屋.土地二胎借款介紹 歡迎來電:0912-913923 高仕不動產 陳總 【成交才是王道】

目前分類:財政部土地稅法函釋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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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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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意義

 

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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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違章建物仍為未登記建物範疇得依規定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

 

未辦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違章建物仍為未登記建物範疇得依規定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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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律規定限制建築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非依法律規定限制建築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非依法律規定限制建築之土地不得免徵地價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細部計畫書內附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於重劃完成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之決議,非屬依法限制建築,其停止發給建築執照之空地部分,不得免徵地價稅。(編者註:適用土地法第194條。)(財政部80/09/06台財稅第8003262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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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用地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者為限

 

寺廟用地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以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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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於該條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後,已非屬該條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起恢復徵收。但原依本部61年5月24日台財稅第34260號令及66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48號函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徵。(財政部99/10/08台財稅字第09904741460號令)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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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公同共有土地之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3條(地價稅及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向代表人徵收但不得合併其個人土地計徵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公同共有土地,應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向代表人徵收地價稅;惟此項公同共有土地與持分共有土地性質不同,不得與代表人個人所有之土地,合併為1戶,計徵地價稅。(臺灣省政府48/01/17府財六字第103294號令)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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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土地之收益直接用於事業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

老人福利機構土地之收益直接用於事業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6條(土地稅之減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老人福利機構土地之收益直接用於事業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檢送內政部85年6月22日研商財團法人老人扶、療養機構免徵地價稅會議紀錄乙份。(財政部85/07/05台財稅第8511167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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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部分樓層無增建執照等文件如何適用自住用地稅率釋疑

地上房屋部分樓層無增建執照等文件如何適用自住用地稅率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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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

 部分共有人依法單獨申請分割登記時土增稅由其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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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託土地應納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有關信託土地應納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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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一筆土地分割其土增稅核課釋疑

共有一筆土地分割其土增稅核課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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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優先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土增稅優先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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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破產財團管理之土地出售時如何核課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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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拍賣發給移轉證書後未辦移轉登記前所欠地價稅向承買人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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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者如何執行欠稅釋疑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6章 罰  則
法條 第53條(加徵滯納金)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者如何執行欠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而派下員又不詳時,其欠稅之移送執行,茲參照司法院之意見核復如下:

(一)由稅捐機關先向戶政、地政等機關查明欠稅祭祀公業有無派下員以之為送達,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

(二)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如亦具有派下員之身分,則於其死亡後,依前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應再向有關機關查明死亡管理人之繼承人為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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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水區水岸發展區土地非屬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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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辦理畸零地之徵收出售及標售不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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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之審查原則

登記機關受理共有物分割登記之審查原則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4章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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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售地可適用自住用地稅率之條件

 
稅目 土地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外僑售地可適用自住用地稅率之條件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外僑所有土地出售,如經查明出售前一年內,在臺住滿183天以上,並在該地辦妥外僑居留登記,其出售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應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0/12/19台財稅第800464366號函
款(類)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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