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大缺工!北市營建工期鬆綁 建照自動展延2年
※本文觀點:
隨著臺灣少子化以及教育的提升,勞力行業缺工是長期現象已是事實無須觀察。工地多、工人少,工期勢必拉長,營建成本、建案成本,勢必增加。
再則,台灣本土營造業勞工也愈來愈高齡化趨勢,年輕世代族群不願投入無冷氣又得付出勞力與汗水的工作,那怕是工資優於餐飲、外送、工廠作業員、物流…等行業別,也是無法補足缺工問題。
而這問題日復年年只會更嚴重,除了原物料上漲之外,營建業的工資占了營建成本約18%,這也是這幾年為什麼營建費用要逐年上升、而工期為什麼要延遲完工。
從營建成本一直往上攀升,就可看出房價一直在往上墊高它的成本,再加上稅制轉嫁到房價上,就可以看出房價欲跌不易,成交量減少,更是顯現出蛋黃蛋白蛋殼的差異度;買錯可能讓你變現不易、買貴可能讓你賠售、這是購屋者要選房時需思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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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臺北市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11-14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922902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778號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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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這款建築」需完成外牆安全診斷 逾期未申報最高罰5萬(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7/03 23:51文/記者朱語蕎

台北市要求商業區11樓以上、屋齡達30年建物外牆,應於2026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安全診斷申報。(台北市建管處提供)
為維護公共安全,台北市政府首創建築物外牆飾材應委託安全診斷機構檢查並辦理申報,現階段要求商業區11樓以上、屋齡達30年建物外牆,應於2026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安全診斷申報,逾期未完成申報者,將面臨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建管處表示,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1條之1規定,達到一定年限之建築物應辦理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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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國父紀念館周邊建物解除60公尺限高,協助都更危老改建
發稿單位:都市發展局
發稿日期:112年12月14日
聯絡人:蘇芯慧科長
聯絡電話:2720-8889#8263
北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國父紀念館周邊建物解除60公尺限高,協助都更危老改建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2年12月14日第812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國父紀念館周圍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刪除原都市計畫周邊建築物高度60公尺的限制,有助於國父紀念館周邊更新改建。
國父紀念館周邊之都市計畫,67年訂定周邊建築物高度以35公尺為限,93年將高度限制放寬至60公尺為原則。由於國父紀念館北側機場航高限制已放寬,周邊居民期待放寬建築物高度限制,以利推動都更危老改建。
都發局表示,地區民眾持續反應老舊建築物依都更、危老條例給予建築容積獎勵後受限高度管制規定,建築物無法充分利用容積規劃設計,影響都更整合意願,故本局與時俱進針對高度放寬進行檢討,辦理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得到多數民眾支持。
針對解除限高是否對於國父紀念館周邊景觀影響,都發局進一步表示,計畫案已透過視覺模擬分析評估解除限高後,北面視覺鄰近學校及範圍內有樹木作為緩衝,且北向視覺範圍內仍受航高限制,後方建物不影響國父紀念館現況立面完整性。故在保障建物所有權人權益及兼顧國父紀念館周圍景觀意象,刪除原都市計畫建築物高度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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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效率升級強化分層分級,113年發布實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都市設計科
發稿日期:112年12月26日
聯絡人:謝佩珊 科長
聯絡電話:2725-8275
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效率升級
強化分層分級,113年發布實施
臺北市長蔣萬安今(26)日上午主持市政會議,通過「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修正案,修正重點為「簡化審議流程」及「精簡審議範圍」,未來民間小型開發案可透過幹事會審議程序快速通關,縮減開發時程。
有關簡化審議流程,本次修正除放寬現行一般、專案、簡化等3種審議層級之適用案件類型,更新增「幹事會審議程序」,未來總樓地板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下之民間開發案,可由幹事會審議後,續辦核定程序,免再提委員會審議,加速審議時效。
有關精簡審議範圍,基於都審審議重點在於基地外部環境品質,修正容移接受基地、公有建築物、公辦都更等送審規模及條件,同時捷運系統部分將著重於影響都市景觀之捷運出入口範圍。
都發局表示,審議規則修正案預計113年1月發布實施,希望藉由公私有開發案之法令規範更明確,都審效率再升級,讓民眾有感市府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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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發展類都市更新目法規
#土地買賣#持分土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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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審查「新制上路」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1-09-16

台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審查自2021年9月16日起新制上路
新聞摘要
台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審查自2021年9月16日起新制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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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與營業項目查詢系統」3/29上線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1-03-29

便民新措施-「土地使用分區與營業項目查詢系統」2021年3月29日起上線!
新聞摘要
便民新措施-「土地使用分區與營業項目查詢系統」2021年3月29日起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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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名 稱: 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建字第10463639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民國104年9月20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應至少一條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入口,以供通行。如設置車道應比照辦理。
二、以計畫道路為出入通路,應合乎下列條件:
(一)新建五樓以下或六樓以上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自行開闢完成三 .五公尺以上與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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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自治條例
名 稱: 臺北市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自治條例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022100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第 一 條 相關SOP
臺北市為處理舉辦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之整建,以維護市容觀瞻及拆遷戶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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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
歷史沿革 |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北市都建字第10265732000號函 |
法規內文 |
一、本原則係以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二日暨十二月二十日實施之「保變住」地區尚未擬定細部計畫之合法建築物為適用範圍。為因應居住人口增加及兼顧民意並考量現實狀況,特訂定本暫行作業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原有合法建築物」,係比照「台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規定第三點辦理認定,惟該建築物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前已增編之門牌在案者,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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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檢討最大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之建築基地,應以79年8月9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規則」發布日前之原地號土地認定為建築基地範圍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3.11.10.府都築字第10337240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主旨:
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檢討最大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之建築基地,應以79年8月9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規則」發布日前之原地號土地認定為建築基地範圍,請轉知 貴會會員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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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管理 未經許可擅自室內裝修恐受罰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4-21
新聞摘要 未經許可擅自室內裝修恐受罰,公寓大廈可納入規約強化管理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鑒於一般民眾往往於室內裝修施工過程,採用易燃材料裝修,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消防設備等而不自知。
故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明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包含樓高6層以上的集合式住宅,如有涉及施作天花板﹅內部牆面﹅固定隔屏或隔間牆變動,都必須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又樓高5層以下舊式公寓,屢有屋主隔成多間套雅房出租,內政部為加強管理,公告5層樓以下集合住宅,只要室內裝修涉及增加兩間以上居室或一間浴廁,仍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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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財產字第10431284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點,並自104年12月1日生效(原名稱:私有土地因僅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該土地為出入需要,需使用該等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以連接計畫道路,是否需計收償金之處理原則)
一、臺北市為規範私有土地因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共設施用地,該土地為
出入需要,需使用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作為通行之用,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指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
交通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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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都會〉袋地使用市有地新規 明年收取50萬履約
2015-12-10 〔記者何世昌/台北報導〕本文轉載自(台北都會)
「袋地」或建物都市計畫所致有礙通行,過去若民眾主張「袋地通行權」,北市府依內規辦理;但因都市計畫所致,愈多建物出入口受阻,為此,北市府十一月通過新規,建物若為袋地,得有償或無償與北市府簽訂一次五十五年的維管行政契約,並收取五十萬元履約保證金,申請市有地作為連外通路。新規明年元月生效。
北市府今年十一月十七日通過「台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處理原則第三條指出,建築基地、加油站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等非建築基地,除了市有道路或市有公共設施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者,以及其他符合袋地通行權者,可向市府申請通行。
財政局副局長游適銘表示,申請市有地通行權視情況收取「償金」,若建物等用地出入受阻是因為北市府的都市計畫或政策所致,例如:因建物外新設自行車道阻礙通行等情況,則免收償金,其餘按面積乘公告地價的五%,一次收取五十五年償金。
他補充,五十五年是考量建物壽命,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 此外,游適銘說,無論是否收取償金,均需五十萬元之履約保證金,若申請人於期間壞損市有道路或市有公共設施,損失將自履約保證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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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111年10月20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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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將修法放寬路線型商業區冬至日照檢討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2-06-16
新聞摘要
為因應台北市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以兼顧人民居住品質與商業區利用態樣,本次修正放寬路線型商業區之日照檢討規定。

台北市將修法放寬路線型商業區冬至日照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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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110年12月3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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