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臺北市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11-14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922902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778號
主旨: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臺北市核發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動增加建築期限1年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2022-11-14
發文字號 北市都授建字第11161922902號
收文字號 北市師會字第4778號
主旨:
北市「這款建築」需完成外牆安全診斷 逾期未申報最高罰5萬(本文出處請點擊)
2024/07/03 23:51文/記者朱語蕎
台北市要求商業區11樓以上、屋齡達30年建物外牆,應於2026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安全診斷申報。(台北市建管處提供)
為維護公共安全,台北市政府首創建築物外牆飾材應委託安全診斷機構檢查並辦理申報,現階段要求商業區11樓以上、屋齡達30年建物外牆,應於2026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安全診斷申報,逾期未完成申報者,將面臨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建管處表示,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1條之1規定,達到一定年限之建築物應辦理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
北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國父紀念館周邊建物解除60公尺限高,協助都更危老改建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12年12月14日第812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國父紀念館周圍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刪除原都市計畫周邊建築物高度60公尺的限制,有助於國父紀念館周邊更新改建。
國父紀念館周邊之都市計畫,67年訂定周邊建築物高度以35公尺為限,93年將高度限制放寬至60公尺為原則。由於國父紀念館北側機場航高限制已放寬,周邊居民期待放寬建築物高度限制,以利推動都更危老改建。
都發局表示,地區民眾持續反應老舊建築物依都更、危老條例給予建築容積獎勵後受限高度管制規定,建築物無法充分利用容積規劃設計,影響都更整合意願,故本局與時俱進針對高度放寬進行檢討,辦理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得到多數民眾支持。
針對解除限高是否對於國父紀念館周邊景觀影響,都發局進一步表示,計畫案已透過視覺模擬分析評估解除限高後,北面視覺鄰近學校及範圍內有樹木作為緩衝,且北向視覺範圍內仍受航高限制,後方建物不影響國父紀念館現況立面完整性。故在保障建物所有權人權益及兼顧國父紀念館周圍景觀意象,刪除原都市計畫建築物高度管制規定。
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制度效率升級強化分層分級,113年發布實施
臺北市長蔣萬安今(26)日上午主持市政會議,通過「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修正案,修正重點為「簡化審議流程」及「精簡審議範圍」,未來民間小型開發案可透過幹事會審議程序快速通關,縮減開發時程。
有關簡化審議流程,本次修正除放寬現行一般、專案、簡化等3種審議層級之適用案件類型,更新增「幹事會審議程序」,未來總樓地板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下之民間開發案,可由幹事會審議後,續辦核定程序,免再提委員會審議,加速審議時效。
有關精簡審議範圍,基於都審審議重點在於基地外部環境品質,修正容移接受基地、公有建築物、公辦都更等送審規模及條件,同時捷運系統部分將著重於影響都市景觀之捷運出入口範圍。
都發局表示,審議規則修正案預計113年1月發布實施,希望藉由公私有開發案之法令規範更明確,都審效率再升級,讓民眾有感市府行政效能。
臺北市都市發展類都市更新目法規
序號 | 法規位階 | 法規名稱 |
---|---|---|
1. | (自治條例) |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
2. | (自治條例) | 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3. | (自治規則) | 臺北市整建住宅更新規劃設計費補助辦法 |
4. | (自治規則) |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
5. | (自治規則) |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 |
6. | (自治規則) | 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7. | (自治規則) |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 |
8. | (自治規則) | 臺北市代為拆除或遷移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審查及勘查收費標準 |
9. | (自治規則) | 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 |
10. | (自治規則) | 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 |
11. | (自治規則) | 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實施辦法 |
12.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
13.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審議會作業要點 |
14.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 |
15.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空地過大基地認定基準 |
16.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審議核復作業要點 |
17.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案件處理原則 |
18.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召開更新單元範圍內說明會及相鄰土地協調會須知 |
19.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都市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處理原則 |
20.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政府受理民間建議變更公告劃定更新地區範圍作業程序 |
序號 | 法規位階 | 法規名稱 |
---|---|---|
21.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 |
22.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 |
23.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補助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補助款申請須知 |
24.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金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 |
25.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補助要點 |
26.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公有房地申請使用須知 |
27.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
28.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申請先行拆除作業要點 |
29.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都市更新案提列特殊因素費用委託審查原則 |
30.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範 |
31. | (行政規則) | 臺北市整建住宅及華江地區重建範圍之住宅辦理公共檢修補助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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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審查「新制上路」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1-09-16
台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審查自2021年9月16日起新制上路
新聞摘要
台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審查自2021年9月16日起新制上路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與營業項目查詢系統」3/29上線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1-03-29
便民新措施-「土地使用分區與營業項目查詢系統」2021年3月29日起上線!
新聞摘要
便民新措施-「土地使用分區與營業項目查詢系統」2021年3月29日起上線!
◆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名 稱: 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建字第104636399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民國104年9月20日起生效
一、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出入通路之開闢,應至少一條可通達基地之主要出入口,以供通行。如設置車道應比照辦理。
二、以計畫道路為出入通路,應合乎下列條件:
(一)新建五樓以下或六樓以上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自行開闢完成三 .五公尺以上與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022100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第 一 條 相關SOP
臺北市為處理舉辦公共工程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之整建,以維護市容觀瞻及拆遷戶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台北市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
歷史沿革 |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北市都建字第10265732000號函 |
法規內文 |
一、本原則係以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十二日暨十二月二十日實施之「保變住」地區尚未擬定細部計畫之合法建築物為適用範圍。為因應居住人口增加及兼顧民意並考量現實狀況,特訂定本暫行作業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原有合法建築物」,係比照「台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規定第三點辦理認定,惟該建築物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前已增編之門牌在案者,得比照辦理。 |
※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檢討最大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之建築基地,應以79年8月9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規則」發布日前之原地號土地認定為建築基地範圍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3.11.10.府都築字第10337240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主旨:
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檢討最大建築面積及建蔽率之建築基地,應以79年8月9日「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規則」發布日前之原地號土地認定為建築基地範圍,請轉知 貴會會員 查照。
強化管理 未經許可擅自室內裝修恐受罰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4-21
新聞摘要 未經許可擅自室內裝修恐受罰,公寓大廈可納入規約強化管理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鑒於一般民眾往往於室內裝修施工過程,採用易燃材料裝修,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消防設備等而不自知。
故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明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包含樓高6層以上的集合式住宅,如有涉及施作天花板﹅內部牆面﹅固定隔屏或隔間牆變動,都必須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又樓高5層以下舊式公寓,屢有屋主隔成多間套雅房出租,內政部為加強管理,公告5層樓以下集合住宅,只要室內裝修涉及增加兩間以上居室或一間浴廁,仍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台北雙子星都市設計準則通過 南側將蓋「台北長廊」
北市府也首次公布要在台北雙子星南側,沿著北平西路興建高14.6公尺的「台北長廊」,走在下方彷彿就像穿梭在北市的「亭仔腳」內。(都發局提供)
2018-03-01 19:51 〔記者鍾泓良/台北報導〕
台北車站特定專用區C1、D1土地開發案,又名「台北雙子星」都市設計準則今天通過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會。
北市府也首次公布,要在台北雙子星南側,沿著北平西路興建高14.6公尺的「台北長廊」。都發局長林洲民表示,台北舊城區有最美的「亭仔腳」,希望台北雙子星蓋完以後,市民不僅是走在兩棟新建築而已,也要走在歷史記憶裡,「『台北長廊』就是台北精神」。
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財產字第10431284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點,並自104年12月1日生效(原名稱:私有土地因僅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該土地為出入需要,需使用該等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以連接計畫道路,是否需計收償金之處理原則)
一、臺北市為規範私有土地因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共設施用地,該土地為
出入需要,需使用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作為通行之用,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指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
交通用地等。
〈台北都會〉袋地使用市有地新規 明年收取50萬履約
2015-12-10 〔記者何世昌/台北報導〕本文轉載自(台北都會)
「袋地」或建物都市計畫所致有礙通行,過去若民眾主張「袋地通行權」,北市府依內規辦理;但因都市計畫所致,愈多建物出入口受阻,為此,北市府十一月通過新規,建物若為袋地,得有償或無償與北市府簽訂一次五十五年的維管行政契約,並收取五十萬元履約保證金,申請市有地作為連外通路。新規明年元月生效。
北市府今年十一月十七日通過「台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處理原則第三條指出,建築基地、加油站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等非建築基地,除了市有道路或市有公共設施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者,以及其他符合袋地通行權者,可向市府申請通行。
財政局副局長游適銘表示,申請市有地通行權視情況收取「償金」,若建物等用地出入受阻是因為北市府的都市計畫或政策所致,例如:因建物外新設自行車道阻礙通行等情況,則免收償金,其餘按面積乘公告地價的五%,一次收取五十五年償金。
他補充,五十五年是考量建物壽命,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 此外,游適銘說,無論是否收取償金,均需五十萬元之履約保證金,若申請人於期間壞損市有道路或市有公共設施,損失將自履約保證金扣除。
台北市將修法放寬路線型商業區冬至日照檢討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2-06-16
新聞摘要
為因應台北市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以兼顧人民居住品質與商業區利用態樣,本次修正放寬路線型商業區之日照檢討規定。
台北市將修法放寬路線型商業區冬至日照檢討
住二「山限區」危險建築物改建,北市府:會再檢討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2-03-22
新聞摘要
多次協商並經五次法規委員會討論,於2018年修正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3項,基於兼顧環境容受力及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有條件放寬住2「山坡地」(非順向坡之非地質敏感區基地)得都市更新。
住二「山限區」危險建築物改建,市府:會再檢討(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