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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土地法104條解釋函令及最高法院判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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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法第104條有關地上權人優先購買權之審查執行

土地法 《第 10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年9月1日台內地字第8910270號函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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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函釋

土地法 《第 10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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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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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4條優先購買權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7 年台上字第 3887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確認優先承買權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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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法104條主張不得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予以對抗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租賃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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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63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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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法第 104 條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178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土地法第 104 條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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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104條內政部解釋函令【四】

土地法
 《第 104 條》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9年7月8日台內字第6098號令
【要旨】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僅房屋所有權人一方所提之條件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及該省政府議復稱:「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所謂『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人與他人間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謂僅依房屋所有人一方所提之條件,即與該法條所定者相當,故未成立買賣者固無放棄優先承購權之問題發生,亦無同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本案公有基地承租人蔡○○於53年間出賣其所有房屋時,雖曾以每棟5萬價格通知基地管理機關優先承購,並經基地管理機關放棄優先承購權,惟該基地承租人蔡○○當時並未將其房屋出售迨至58年間另以每棟15萬元價格出賣與第三人時,自應仍有上開法條之適用。(略)。」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7年3月25日台內字第2268號令
【要旨】承租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如其出售條件有所變更,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基地所有權人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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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9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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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5年2月13日台內地字第384485號函

【要旨】

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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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

故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始有本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本部89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8907933號函釋參照)。

二、另上開土地法條文並未規範該房屋須為合法房屋,始得依該條主張優先購買權,且自己出資建築,係屬法律事實行為,縱未登記,出資人於建築完成後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又違章建築雖不得向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仍得為交易之標的,買受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故實務上法院裁判見解,亦不以該房屋合法為前提,違章建築之房屋,於符合前揭法條規定者,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判例、85年台上字第1051號與86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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