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目前分類:㊣土地法104條解釋函令及最高法院判例 (11)
- Aug 23 Wed 2023 10:08
關於土地法第104條有關地上權人優先購買權之審查執行 #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公設地#建地#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 Aug 23 Wed 2023 08:30
※基地、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函釋#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區段徵收#市地重劃#0912-913923高仕陳總
※基地、房屋、出賣時,優先購買權函釋
土地法 《第 10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解釋函
- May 09 Tue 2023 15:23
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透天厝#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號
- Nov 02 Wed 2022 09:46
★土地法104條優先購買權#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 Jan 29 Sat 2022 09:22
☆以土地法104條主張不得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予以對抗#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不動產爭議物件#0912-913923高仕陳總
☆以土地法104條主張不得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予以對抗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租賃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
- Nov 16 Tue 2021 13:37
☆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共有房屋#共有土地#畸零地#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263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 Oct 11 Mon 2021 14:16
※關於土地法第 104 條疑義 土地共有#房屋共有#區段徵收土地#透天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關於土地法第 104 條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178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土地法第 104 條疑義
- Nov 30 Mon 2020 08:50
土地法104條內政部解釋函令【四】#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土地法104條內政部解釋函令【四】
土地法 |
《第 104 條》 |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9年7月8日台內字第6098號令 |
【要旨】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僅房屋所有權人一方所提之條件 |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及該省政府議復稱:「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所謂『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人與他人間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謂僅依房屋所有人一方所提之條件,即與該法條所定者相當,故未成立買賣者固無放棄優先承購權之問題發生,亦無同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本案公有基地承租人蔡○○於53年間出賣其所有房屋時,雖曾以每棟5萬價格通知基地管理機關優先承購,並經基地管理機關放棄優先承購權,惟該基地承租人蔡○○當時並未將其房屋出售迨至58年間另以每棟15萬元價格出賣與第三人時,自應仍有上開法條之適用。(略)。」 |
|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7年3月25日台內字第2268號令 |
【要旨】承租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如其出售條件有所變更,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基地所有權人 |
【內容】 |
- Sep 24 Thu 2020 16:52
☆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土地共有#房屋共有#房地產疑難雜症#0912-913923高仕陳總
☆房屋與基地分屬不同之人所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9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 Apr 12 Fri 2019 10:59
☆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之#不動產買賣#持分共有物#繼承不動產#道路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5年2月13日台內地字第384485號函
【要旨】
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之
- Jun 15 Fri 2018 15:03
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專業處理共有物#持分不動產#持分房屋#持分土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
故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始有本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本部89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8907933號函釋參照)。
二、另上開土地法條文並未規範該房屋須為合法房屋,始得依該條主張優先購買權,且自己出資建築,係屬法律事實行為,縱未登記,出資人於建築完成後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又違章建築雖不得向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仍得為交易之標的,買受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故實務上法院裁判見解,亦不以該房屋合法為前提,違章建築之房屋,於符合前揭法條規定者,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判例、85年台上字第1051號與86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