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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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法務部不動產相關函釋/法規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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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法規名稱: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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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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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規定之適用

鄰地所有權人本於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之規定主張依民法所定相鄰關係,要求公有土地管理
機關同意於公有土地上作私設道路使用尚非土地之處分行為,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4.06.19. (84) 法律決字第14267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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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4 款「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之適用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11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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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下員優先購買權?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2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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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及其上建物同屬一人所有,同時或先後分次讓與受讓人同一人或 相異之人時,應否切結未訂立租賃契約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100414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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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通行國有土地案件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77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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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有物之分割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5)法律決字第 254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共有物之分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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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已徵收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經由善意第三人取得後,政府是否仍有合法使用權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5035117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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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管理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涉及土地法第 104 條優先購買權適用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205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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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後,部分原共有人將已喪失之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

法務部 法律字第10303507700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民法第 759、759-1、824-1、825 條、土地法第 43 條、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為確保交易安全,倘受讓訴訟標的物第三人,係信賴不動產登記者,因受土地法及民法保護,其「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基於各該實體法上規定,即例外不及於該受讓訴訟標的物之善意第三人, 即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受讓土地應有部分者,縱出讓原共有人, 依分割判決不得保有其應有部分所有權,且出讓時已成為無權利人,惟該善意受讓第三人仍不受該判決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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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可否就共有土地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121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有關共有人可否就共有土地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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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審視「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及「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涉及相關法律適用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173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協助審視「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及「私有原住民保留
地租賃契約書範本」涉及相關法律適用,法務部之說明意見
主    旨:
有關函請協助審視「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及「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
契約書範本」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
一、復貴會 106  年 9  月 11 日原民土字第 1060057296 號函。
          
二、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
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
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復依原
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
,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查民法第 765  條規
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
人之干涉。」是除依上開條例及辦法相關規定,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之承受
人以原住民為限外,其他有關處分、收益及使用等,基於所有權能之行使,應依民法
、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故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除違反強制禁止規
定或違反公序良俗外,當事人得自由約定私法上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三、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契約書範本」部分:
          (一)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
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所謂通謀虛偽表示,係
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表意人之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
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29 號判例意旨參照);另但書規定所謂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
人,係謂善意第三人固得主張其無效,但亦得主張為有效,若主張其有效時,則表
意人不得以無效加以對抗(王澤鑑著,民法總則,2008  年 10 月修訂版,第 388 
 頁)。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
責(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15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該範本第 3  條第 1  項後
段規定:「復依民法第 87 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
意思表示無效。」本為法律禁止規定,是否置於注意事項即可?且該範本第 3  條
第 1  項後段規定,未一併引述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是否易誤會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對任何人皆屬無效?又該範本第 3  條第 2  項所定情形,是
否所有具體個案均符合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要件,而得逕予於契約中明定一律為通
謀虛偽意思表示?不無疑義。
          (二)買賣契約書範本第 16 條第 2  項內容,是否指私有原住民保留地買賣與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有關(消費者
保護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請貴會審酌釐清。
          
四、有關「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書範本」部分:
              上開範本第 16 條及第 18 條與租賃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第 8點及第 9  點
內容,是否指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租賃與消費關係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3  款規
定參照)?租賃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第 7  點第 3  款所列契約書條款次是否正確?
併請貴會審酌釐清。
正    本: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透天厝#店面#建地#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法務部函釋(示意圖) - 各類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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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可否就共有土地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121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有關共有人可否就共有土地以多數決方式決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為使用收益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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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內政部六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六八)內地字第七二七二號函與民法第 880 條規定不符乙案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300265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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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及其上建物同屬一人所有,同時或先後分次讓與受讓人同一人或相異之人時,應否切結未訂立租賃契約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100414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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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得否由其法定繼承人共同具名提出申請該土地鄰接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225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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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經法院判決或調解成立土地所有權移轉,當事人取得之權利究屬移轉登記之請求權或土地之物權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2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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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繼承人於未辦畢繼承登記前,得否由全體繼承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作為該建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供部分繼承人或非繼承人據以申請建築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57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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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425 條之 1 適用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634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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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私設通路,於無害他共有人對於該共有土地行使權利前提下,而為通行使用,無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7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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