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多釋出!南北新莊解編5.57公頃學校用地 精華區土地將變更住宅區及公園
新北公保地解編再添一案 新莊高中一、高中二用地 部大會審議通過
【新北市訊】新北市新莊區高中一、高中二用地面積約5.57公頃面積之土地,未來將解編變更為住宅區、公園及市場用地,全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12年4月18日第1031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續市府將辦理再公開展覽,除還地於民、保障地主權益之外,也期望加速開闢公園、市場等公共設施,以服務更多市民需求。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表示,為解決長期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市府於中央推動全國公保地檢討作業前,已先行推動「減半徵收」政策,並選定樹林文中三、新莊高中一及高中二用地作為公保地解編示範地區。其中樹林文中三已於今(112)年1月9日公告實施,成為新北首件公保地解編案件,本次新莊高中一、高中二用地變更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展現市府加速推動公保地解編之政策決心。
高中一用地位於南新莊龍安路南側、光華國小及潭底溝西側地區,面積3.15公頃,現況為鐵皮搭建之商店、工廠及停車場,未來解編後將劃設住宅區、道路及0.69公頃之公園用地。該公園用地將由市府體育處、交通局評估興建新莊第二座國民運動中心並共構地下停車場,回應市民長期反映南新莊公園綠地不足之議題。
高中二用地位於北新莊中華路、新莊運動公園東側,面積2.42公頃,現況為中美、美秀市場、停車場及幼兒園等鐵皮臨時建物。考量地區仍有市場使用需求,解編後除劃設住宅區及道路,另規劃0.56公頃之市場用地,未來將由市府市場處整體評估打造現代化零售市場,並透過多目標使用,引入其他多元公共設施服務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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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公設專通 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 公保地解編轉型 社宅新增1.12公頃計467戶社宅
新店公設專通 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 公保地解編轉型 社宅新增1.12公頃計467戶社宅
- 發佈日期:2024-03-26
- 截止日期:2024-04-2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 內 容:
- 【新北市訊】
為解決長期以來私有公保地問題,新北市積極辦理各都市計畫區的公設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其中,新店公設專案通檢主要計畫今(26)日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新北城鄉局局長黃國峰表示,本次新店公設專通共計檢討達4.4公頃土地,同時,考慮到弱勢族群的居住需求,本次將2處機關用地變更為社福用地,包括位於永安街北側的天山公園及建國路東側的建國停車場,預計將提供約1.12公頃土地作為社宅基地,增添467戶社宅,為地方提供更多社會福利服務。
計畫審議科科長許仁成指出,本次進行公設解編範圍,包括位於寶元路一段及二段東側約2.9公頃的學校用地(文小十),將透過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原公保地地主可領回55%可建築用地,並可開闢約1.27公頃綠地、道路及溝渠等公共設施,提升地區整體發展。此外,為保障公保地上合法房屋權益,本次共劃設約0.3公頃再發展區,供地主未來開發利用。本次通過後將依部都委會決議辦理再公展,若無新增陳情案件則續辦理核定作業。
發言人:城鄉發展局 邱副局長信智
資料諮詢、新聞聯繫:城鄉發展局計畫審議科 許科長仁成電話:(02)29603456轉7141
- 聯絡人:許仁成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計畫審議科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7141
- 電子信箱:aa6953@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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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十用地現況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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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公設專通案都市計畫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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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增額容積、容積移轉代金查詢參考價格區間申請
【都市行政科】增額容積、容積移轉代金查詢參考價格區間申請
發布單位:都市開發科
發布日期:112-04-20
提供單位:都市開發科
詳細內容:為健全都市計畫容積管理機制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化,落實簡政便民措施,本市各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容積移轉代金案件,得於申請估價前,提出參考價格區間之查詢申請,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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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代金應專款專用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應移為他用,犧牲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
容積移轉代金應專款專用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應移為他用,犧牲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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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移代金起爭議 傳特殊娛樂業金主圈籌逾30億南部狂掃公設保留地
2023/08/18 22:49文/記者林耀文

南部近來傳出一些資金雄厚的特殊娛樂業者合組金主投資團,已籌資逾30億元,鎖定精華區大筆公設保留地狂掃貨。
針對容積移轉代金(容移代金)專款專用限制是否能取消議題,營建署表示,依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是為協助政府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問題,並保障公設地所有權人權益,不能隨意改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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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移代金只能買地 盧秀燕籲放寬
2023-08-18 01:03 聯合報/ 記者 陳秋雲 /台中報導

台中市長盧秀燕建議放寬容積移轉代金規定,除徵收土地符合立法精神,另開放用在公共建設,均衡城鄉建設。圖/新聞局提供
台中市都發局2020年11月起推動容積移轉採捐地或代金雙軌制,開發商可繳交代金取得所需的移轉容積,但限制市府這筆代金只能拿來買地,不能作為公共建設支出。
台中市長盧秀燕昨在行政院會呼籲,希望中央取消相關限制,才能均衡區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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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受理都市計畫私有公、私有土地交換資格審查
【都市行政科】112年8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受理都市計畫私有公、私有土地交換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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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用地(含人行步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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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申辦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資訊清冊
臺北市申辦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資訊清冊


#不動產買賣#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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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
異動時間: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公字第106324490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6月30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以 捐贈土地方式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以健全臺北市都市發展、提昇都市生活 環境品質,並落實公益優先原則,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指未開闢公園、綠地、廣場 用地,且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
三、送出基地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且非坐落本府依水土保持法報奉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 範圍者,優先受理: (一)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緊鄰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或廣場者。 (二)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連接人車可通行之道路,各地號土地相鄰及面積合計達一0 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屬本府都市計畫公告面積未達一00平方公尺之公園、綠地或廣場,其範圍內全 部私有土地一次申請容積移轉者。 前項各款土地須經現地勘查,以確認不妨礙公眾使用及公共安全,符合提升都市生活環 境品質。
四、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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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10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之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都市行政科】110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之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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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容積移轉
2015-09-25 本文轉載自由時報
許多公共設施用地因政府財源不足,短期內無法徵收,開發商購買未徵收開闢的道路、公園、廣場、兒童遊戲場、體育場與綠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捐贈給政府以換取容積移轉。依據土地公告現值換算,容積移轉至同一個主要都市計畫區內的可建築用地,開發商可在該建築基地的基準容積外,額外增加樓地板面積;一般地區容積移轉上限為增加基準容積的30%,整體開發地區為40%,古蹟保存區為50%。此方法同時紓解政府長期財政困窘、無法徵收公設用地的問題。 (資料來源:新北市城鄉局/整理:記者賴筱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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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容積移轉問答篇
來電問:我想請問關於容積移轉的問題?
答:請說!
來電問:我的土地是在新北市,是公設地……家裏面正在考慮要不要做容積移轉?
答:那一種公設地?
來電問:是公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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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所有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擬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應如何認定
關於祭祀公業所有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擬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應如何認定乙案
內政部98.12.24台內營字第0980812170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接受基地所有權人申請容積移轉許可時應檢具送出基地全部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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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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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認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
二項所揭之已開闢及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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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稱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由政府主動開闢有案可稽者。
(二)經套繪本府都市發展局最新地形圖及都市計畫圖,其完整路段內現況已全部供公
眾通行無地上物,且其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相連通者。
前述路段內如現況未全部供公眾通行且部分有地上物,但全線可供公眾通行之連續寬度
皆達四公尺以上,可供通行部分無地上物,得以供通行部分認定已開闢範圍。
前述道路於都市計畫中僅一側與都市計畫道路相連通者,不受二側均應與現有已開闢之
都市計畫道路相連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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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稱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為未符合前點規定之都市計畫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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