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20多年不動產實務經驗,不動產買賣專營項目如下: 中古屋(公寓.透天厝.電梯華廈.店面.電梯大廈.套房) 公設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廣場.古蹟.河川) 土地(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重劃區.農地.非都市土地) 持分不動產(持分房屋.持分土地.特殊持分情形.公同共有) 房屋.土地二胎借款介紹 歡迎來電:0912-913923 高仕不動產 陳總 【成交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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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公設專通 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 公保地解編轉型 社宅新增1.12公頃計467戶社宅

新店公設專通 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 公保地解編轉型 社宅新增1.12公頃計467戶社宅
  • 發佈日期:2024-03-26
  • 截止日期:2024-04-2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類  別:機關新聞
  • 內  容:
  • 【新北市訊】

    為解決長期以來私有公保地問題新北市積極辦理各都市計畫區的公設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其中,新店公設專案通檢主要計畫今(26)日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新北城鄉局局長黃國峰表示,本次新店公設專通共計檢討達4.4公頃土地,同時,考慮到弱勢族群的居住需求,本次將2處機關用地變更為社福用地,包括位於永安街北側的天山公園及建國路東側的建國停車場,預計將提供約1.12公頃土地作為社宅基地,增添467戶社宅,為地方提供更多社會福利服務。

    計畫審議科科長許仁成指出,本次進行公設解編範圍,包括位於寶元路一段及二段東側約2.9公頃的學校用地(文小十),將透過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原公保地地主可領回55%可建築用地,並可開闢約1.27公頃綠地、道路及溝渠等公共設施,提升地區整體發展。此外,為保障公保地上合法房屋權益,本次共劃設約0.3公頃再發展區,供地主未來開發利用。本次通過後將依部都委會決議辦理再公展,若無新增陳情案件則續辦理核定作業。


    發言人:城鄉發展局 邱副局長信智
    資料諮詢、新聞聯繫:城鄉發展局計畫審議科 許科長仁成電話:(02)29603456轉7141
  • 聯絡人:許仁成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計畫審議科
  •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7141
  • 電子信箱:aa6953@ntpc.gov.tw

 

 
 
 
文小十用地現況圖。
文小十用地現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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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增額容積、容積移轉代金查詢參考價格區間申請


【都市行政科】增額容積、容積移轉代金查詢參考價格區間申請
發布單位:都市開發科
發布日期:112-04-20
提供單位:都市開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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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代金應專款專用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應移為他用,犧牲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

容積移轉代金應專款專用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不應移為他用,犧牲公設保留地地主權益
都市計畫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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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移代金起爭議 傳特殊娛樂業金主圈籌逾30億南部狂掃公設保留地

2023/08/18 22:49文/記者林耀文

南部近來傳出一些資金雄厚的特殊娛樂業者合組金主投資團,已籌資逾30億元,鎖定精華區大筆公設保留地狂掃貨。

針對容積移轉代金(容移代金)專款專用限制是否能取消議題,營建署表示,依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得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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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移代金只能買地 盧秀燕籲放寬

2023-08-18 01:03 聯合報/ 記者 陳秋雲 /台中報導

台中市長盧秀燕建議放寬容積移轉代金規定,除徵收土地符合立法精神,另開放用在公共建設,均衡城鄉建設。圖/新聞局提供

台中市長盧秀燕建議放寬容積移轉代金規定,除徵收土地符合立法精神,另開放用在公共建設,均衡城鄉建設。圖/新聞局提供

台中市都發局2020年11月起推動容積移轉捐地代金雙軌制,開發商可繳交代金取得所需的移轉容積,但限制市府這筆代金只能拿來買地,不能作為公共建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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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臺北市道路用地《可容積移轉》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公告總現值:約2400萬

中山區、12米路

可包捐!

尋需求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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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受理都市計畫私有公、私有土地交換資格審查

【都市行政科】112年8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受理都市計畫私有公、私有土地交換資格審查
發布單位:
都市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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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投標北市容積代金採購私有公設保留地

★道路用地(含人行步道用地)

★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

★堤防用地、抽水站用地、沉砂池用地、防洪調節(蓄水)池用地、排水溝用地

一、道路用地(含人行步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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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申辦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資訊清冊

臺北市申辦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資訊清冊

 

公共設施保留地(示意圖)

台北市容積移轉(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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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10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之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都市行政科】110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之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發布單位:
都市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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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報馬仔」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0-08-30

 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報馬仔」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報馬仔」

新聞摘要 公共設施保留地「節稅報馬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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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容積移轉    

2015-09-25 本文轉載自由時報

許多公共設施用地因政府財源不足,短期內無法徵收,開發商購買未徵收開闢的道路、公園、廣場、兒童遊戲場、體育場與綠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捐贈給政府以換取容積移轉。依據土地公告現值換算,容積移轉至同一個主要都市計畫區內的可建築用地,開發商可在該建築基地的基準容積外,額外增加樓地板面積;一般地區容積移轉上限為增加基準容積的30%,整體開發地區為40%,古蹟保存區為50%。此方法同時紓解政府長期財政困窘、無法徵收公設用地的問題。 (資料來源:新北市城鄉局/整理:記者賴筱桐)

#公設地收購.土地買賣.0912-913923 高仕 陳總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持分土地.持分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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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容積移轉問答篇

來電問:我想請問關於容積移轉的問題?

      答:請說!

來電問:我的土地是在新北市,是公設地……家裏面正在考慮要不要做容積移轉?

      答:那一種公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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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所有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擬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應如何認定

關於祭祀公業所有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擬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其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應如何認定乙案

 都市計畫組
發布日期: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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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

 

名  稱: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新字第108307131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為認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
    二項所揭之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稱已開闢都市計畫道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由政府主動開闢有案可稽者。
    (二)經套繪本府都市發展局最新地形圖都市計畫圖,其完整路段內現況已全部供公
          眾通行無地上物,且其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相連通者。
    前述路段內如現況未全部供公眾通行且部分有地上物,但全線可供公眾通行之連續寬度
    皆達四公尺以上可供通行部分無地上物,得以供通行部分認定已開闢範圍。
    前述道路於都市計畫中僅一側與都市計畫道路相連通者,不受二側均應與現有已開闢之
    都市計畫道路相連通之限制。
 
 
三、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稱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為未符合前點規定之都市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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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購新北市土城頂埔道路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須購土城頂埔道路用地公告現值$2000萬

#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房屋買賣

#持分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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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台北市小米數道路用地 ●換現金轉投資獲利更高更快

 

 #台北市小米數道路用地臺北市路地道路用地容積移轉公設保留地大安區內湖區信義區中山區文山區松山區中正區萬華區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南港區

☆4米  ★6米  ☆8米  ★10米  ☆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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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道路用地還能如何運用?

道路用地除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外,可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容積移轉、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標購,另可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稅款(遺產稅或贈與稅),詳細申請條件請洽各主辦機關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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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三重路地

二重段    三和段
大智段 大同南段
大仁段 三民段
大安段 大有段
三重段 仁愛段
仁義段 五華段
仁興段 文化北段
中華段 中民段
中興段 五谷王一段
五谷王段 仁信段
永安段 永德段
正義段 正義北段
正民段 田安段
安慶段 光榮段
光興段 成功段
幸福段 忠孝段
長樂段 長壽段
明志段 重新段壹小段
過田段 菜寮段
崁頂段 集美段
疏洪段 新海段          
福德北段 福德南段
碧華段 新德段
龍濱段 龍門段
錦田段 興華段
興德段 雙園段     
富貴段                

 

#公設地買賣#台北#新北#桃園#持分房屋#持分土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道路用地(示意圖)

新北市三重區道路用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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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租稅減免規定說明

財政部表示,邇來民眾常對於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適用租稅減免之規定時有疑義,爰特予說明,俾維護民眾權益。   

該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土地之定義參據內政部相關函釋,說明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程序及第42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不論取得興闢與否或是否供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興闢者,均稱之為公共設施用地。例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等用地類型。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至由當地地方政府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或依法由私人或團體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等,因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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