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讓房屋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516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成就與否業已確定之條件即所謂既成條件,亦即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係屬過去既定之事實者,雖其有條件之外形,但並無其實質之條件存在,故縱令當事人於法律行為時,不知其成否已經確定,亦非民法第九十九條所謂條件。我民法關於既成條件雖未設明文規定,然依據法理,條件之成就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者,該條件若係停止條件,應認法律行為為無條件。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返還價金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215 號 民事
案由摘要: 請求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要旨:
系爭土地既不能供建築之用,而被上訴人根據土地登記簿謄本上地目為「 建」之記載,誤認以為可供建築之用而予買受,自係對於買賣標的物之性質 (用途與價值) 發生誤認。又自主觀而言,若被上訴人購地之初,知悉該地不能供建屋之用,必不致支付上述高價購買,應可斷言。再從客觀而言,上訴人提出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既記載地目為建,且上開土地周圍復已蓋滿建物,而上訴人又以建地之價格出售,自足造成被上訴人對於上開土地產生無任何建築限制之確信,以此,凡一般人若處於被上訴人之表意人 地位,亦易為相同錯誤之意思表示,茲系爭土地之性質,在交易上確屬重要,被上訴人依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得將此項錯誤之意思表示撤銷。意思表示經撤銷者,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視為自始無效,因此,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如數返還買賣價金六百七十二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於法自無不合。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1366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要旨: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中古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898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按所有權之標的物須具獨立性,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分,必須該被區分之部分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均具有獨立性,始得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客體成立區分所有權,就專有部分以外之建築物部分,即共同部分 ,其與區分所有部分,在使用目的上有密不可分之關係,不得與區分所有建物分離,而個別成為單獨所有權之客體,依修正前民法第 799 條前段規定,推定其為各區分所有人所共有,且附屬於區分所有建物。未經共有人協議分管之共有物,依修正前民法第 820 條規定,須徵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對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占用收益,否則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他共有人得本於所有權除去其妨害。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77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按房屋與其所坐落之基地,固屬各自獨立之不動產,各得為獨立交易之客體;惟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分離而存在,使用房屋必須使用其基地,兩者結合而為一體使用,方符合當事人間之利益及社會公益。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給付地租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94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給付地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 835 條之 1 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乃 將情事變更原則條文化,於該法條公布施行後,不論地上權設定時間在之前或之後,倘有該法條所定情形,土地所有人均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給付地租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875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給付地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請求給付地租,屬給付之訴,內容並未含有請求法院核定地租之意,故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土地所有人必先經法院酌定地租後,始得據以請求地上權人如數給付;又該請求法院酌定地租之訴,屬形成之訴,僅得自請求酌定之意思表示時起算,不得溯及請求酌定該意思表示前之地租。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467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履行契約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97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一)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 1 條定有明文。又解約定金,係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定金付與人固得拋棄定金,以解除契約;定金收受人亦得加倍返還定金, 以解除契約。然當事人為解約定金之約定,倘未約定該解除權行使時期之限制,致不論契約履行狀況,皆有遭一方解除之風險,進而衍生履行爭議、勞費支出賠償或誠信問題,尚非法秩序所應然。我國民法並無解約定金之相關規定,惟實務向認法院應斟酌締約過程 、締約目的、契約類型、內容等關連事實,參考相關法理及誠信原則,就此契約漏洞予以填補,以圓滿達成契約目的,即認「當事人因解約定金約定之解除權行使,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前為之」(本 院 72 年台上字第 85 號原判例、78 年度台上字第 694 號、84 年度台上字第 1213 號、第 1235 號、第 2857 號等判決就相類事 實之法律問題,均為一致之法律見解)。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交還土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463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要旨:
民法上之債權契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固僅於特定人間發生其法律上 之效力,惟物之受讓人若知悉讓與人已就該物與第三人間另訂有債權契約 ,而猶惡意受讓該物之所有權者,參照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揭櫫 之誠信原則,該受讓人亦仍應受讓與人原訂債權契約之拘束。權利濫用禁 止原則不僅源自誠實信用原則,且亦須受誠實信用原則之支配,在衡量權利人是否濫用其權利時,仍不能不顧及誠信原則之精神。故於具體案件, 如當事人以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有權利濫用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抗辯時, 法院應就權利人有無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之情事均予調查審認,以求實質公平與妥當。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087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一)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9 款規定,管委會係由區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僅屬非法人團體,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自與區權人之自然人具有完全權利能力者,並不相同。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21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民法第 796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定有明文;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此觀同條第 2 項 準用第 796 條第 2 項之規定亦明。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782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按依民法第八百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得請求使用他人正中宅門者,限於同法第七百九十九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情形。所謂區分所有建築物者,係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倘為不同建號之建物,而無共有之共同部分者,並非區分所有建築物,自無民法第八百條規定之適用。又民法第八百條第一項規定之必要使用權,對於住宅性質之他專有部分所有人而言,除負有正中宅門使用之容忍義務外,更須容忍私生活領域之干擾,自不宜過度擴張適用範圍。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98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一)民事訴訟中之確認訴訟,具有預防紛爭、解決紛爭或避免紛爭擴大等機能,其以法律關係為審判對象者,為避免濫訴,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即明。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回復原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585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共有物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管理方法所成立之協議,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協議訂定之。其未定有分管期限者,因終止分管契約係關於共有物管理方法之變更,自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自難認各共有人得隨時終止分管契約。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715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 ;倘利益超過損害,應以損害為返還範圍,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 。而無權占有他人所有物或地上物,可能獲得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以客觀上占有人所受之利益為衡量標準,非以請求人主觀上所受之損害為斷 。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分割遺產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051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因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且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求返還土地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2344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且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地,本院四 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之本旨,係依此法理加以闡釋,謂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應推斷土地承買人 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體現上述法理,以保護房屋既得之使用權 。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地上權人支付地租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1168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給付損害金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要旨:
按地上權並不以支付地租為必要,當事人就地上權固可為支付地租之約定 ,亦得為無償之約定。但設定地上權時未同時約定地租者,參諸地上權性質上為一種用益物權,地上權人因設定地上權而獲有使用土地之利益,土地所有人則須負擔土地稅捐,為平衡當事人雙方權益,土地所有權人應非不得請求地上權人支付地租 (參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意旨) 。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返還土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1662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 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