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為您做些什麼房地產服務呢?
自住、投資、換屋、持分不動產、土地買賣、土地合建、法拍屋代標、地籍清理、公設保留地、房屋租賃、商辦、店面、廠辦、廠房、農地、農舍、不動產借款、都更物件、、、等等!
30年以上不動產從業人員,實務經驗豐富!
現在的不動產相關的法令、規定、多到一言難盡,繁到數不清‥遇到新問題、遇到新案例、遇到新法規、遇到條文修正的‥總是在學習與成長!
有經驗過的處理起來得心應手!
沒遇到過的找方設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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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服務業問與答
何謂不動產經紀業?
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其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
務。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如何辨識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
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
粉絲來電詢問:我想投資不動產但卻看不到銷售物件?
Q:我想投資不動產,但卻看不到有物件刊登?
A:您好:基本上可適合投資的物件並不多,我們不會把這類型的物件刊登出來提供給不特定人士瀏覽,原因如下:
1.我們有足夠的買方,不需要刊登廣告才能夠去化物件!
2.為了杜絕同行“反開發”,所以物件也不曝光!
3.物件成交往往取決於〝價格〞,對於市價以上的價格委託,礙於公司小、人力不足、我們也敬謝不敏!
避交易糾紛 5月起房屋買賣應揭露中繼水箱、基地台
2020-04-29 17:29:10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為了讓民眾更瞭解房屋的現況,自5月1日起,內政部宣布,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及不動產說明書,均應載明建物有無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及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等資訊,使消費者充分掌握這些重要資訊,避免日後滋生交易糾紛。
內政部指出,去年已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建商或不動產仲介業,應充分揭露買賣標的樓頂平台有無經區分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決議,同意設置的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及建物中有無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若有,應敘明所在樓層,以提供消費者更詳實的房屋現況重要資訊,有助消費者作成正確的交易決定。
內政部表示,新修訂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將於5月1日上路,民眾在簽約前,記得詳閱契約內容,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可向成屋建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要求建商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提醒,5月1日起不動產仲介業受託銷售成屋物件,應使用新版的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提供解說,並呼籲民眾購屋前應停看聽,審慎評估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財務能力。
《專任約》與《一般約》好壞差很大
很多屋主賣房子〈尤其是投資客〉,喜歡跟仲介簽"一般委託銷售契約",主要是因為下列幾種原因:
(一)房屋若是交給多家仲介銷售,可以快速成交!
(二)屋主自己也可以賣,沒有違約金問題!
(三)若是有某家仲介收斡旋時.....,還可以做狀況,殺殺仲介費,讓仲介為了成交不惜折佣金也要成交。
(四)每個仲介都說:他有買方客戶....不知道誰說的是真的?乾脆就簽一般約。
房地產買賣
房屋、土地、透天厝、公設保留地、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店面、農地、工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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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賣方拒不過戶怎麼辦?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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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購買房屋,並已付頭期款,然乙迄今拒不過戶,問應如何處理? | ||
參考意見: | ||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契約中如有明訂交屋之期限,則自出賣人逾期之時起,出賣人即應負遲延責任。 | ||
就給付遲延,民法上規定有三種效果,當事人得擇其一行使: 1.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因此,如甲另須租屋居住,或有其他損害時,除得請求乙仍應給付房屋外,並得請求遲延賠償。 2.依民法第232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如依此規定,則當事人得拒絕原給付之履行,而請求全部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契約爭議,未經協議或裁判解約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9-09
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有爭議,未經協議或裁判解約不得由單方撤銷
新聞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