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4條(財產、贈與及經常居住之意義)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一、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1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92年7月2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財政部92/04/09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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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土地(示意圖)(1)

應稅土地(示意圖)

交換土地(示意圖)

追繳贈與稅(示意圖)

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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