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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官邸類豪宅再現交易 4樓單價重摔33萬元

2019/07/22 16:35 文/記者張瀞勻

「欣翰士林官邸」睽違1年半再現交易,4樓戶和高點價差達24.4%。(圖/翻攝自Google街景)

位於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的「欣翰士林官邸」社區,睽違1年9個月再現交易,本次實價揭露的為4樓戶別,單價落在103.2萬元,對比2015年12月歷史高點136.5萬元,每坪少了33.3萬元,3年半下跌幅度達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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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名  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文  號 農委會農企字第1050012067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發布日期 105年2月15日
輔助功能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 
解釋全部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07月26日財政部 (89) 台財稅字第 089004877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 92年11月28日農委會農企字第0920010573號令修訂
3、 中華民國 96年03月20日農委會農企字第0960010482號令修訂
4、 中華民國 96年11月21日農委會農企字第0960014174號令修正第5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102年07月23日農委會農企字第 1020012761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
6、 中華民國 105年02月15日農委會農企字第1050012067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
    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
    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
    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第   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或田賦。

  第   4   條
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
    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
    農業使用。
二、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設施,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
      執照。
  (二)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照。
  第   5   條
農業用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
    用地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
    或全部業已移轉他人,致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
    之要件。
三、現場有阻斷排灌水系統等情事。
四、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
    水泥等使用情形。
  第   6   條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者,得認定為作
農業使用:
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有墳墓,經檢具證明文件。
二、農業用地存在之土地公廟、有應公廟等,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
三、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
    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
四、農業用地存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之合法房屋,經檢具證明文
    件。
五、農業用地上存在由中央主管機關興建或補助供農村社區使用之農村再
    生相關公共設施,且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一)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
  (二)該筆農業用地為私人無償提供且具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符合前二目之證明文件。
六、共有農業用地有違反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其違規面積未大於違規使
    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其他未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檢
    具第八條之文件。
  第   7   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
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
    )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第一項農業用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
符合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   8   條
符合第六條第六款之共有人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除
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
二、違規使用之共有人切結書;其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違規使用面積未大於
    違規使用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
三、因他共有人無法尋覓、死亡或不願切結違規使用等情事,共有人得檢
    附民法第八百二十條所為之多數決分管證明,或其他由行政機關出具
    足資證明共有分管區位之相關書圖文件。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受理機關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及第
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第   9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證明書核發作
業,得組成審查小組,其成員由農業、地政、建設(工務)、環境保護等
有關機關(單位)派員組成之;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是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
二、地政: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用地編定類別及土地登記文件謄本之審
    查及協助第十條第三項之認定工作。
三、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是否符合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或國家公
    園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之認定工作。
四、建設(工務):農舍、建物是否為合法使用之認定。
五、環境保護:農業用地是否遭受污染不適作農業使用之認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有關機關(單位)得就其審認部分提供書面審查意見,
有現場認定之必要者,應配合農業機關(單位)依第十條規定之實地勘查辦
理。
  第  10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實地勘查,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勘查結果應填具勘查紀錄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第一項勘查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
,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
  第  11   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
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第  12   條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
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
  第  13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
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規費。
依第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申請者
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其超過部分應另收取證明書費,
每一份以新臺幣一百元計算。
  第  14   條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事項,得將權限之一
部分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依法公告;其作業方式,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審查表.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2: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3: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4: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勘查紀錄表.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5:  農發38-1土地農用證明表格.    [原始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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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

 

名  稱 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
文  號 農輔字第1030022910號
發布日期 103年9月18日
輔助功能  
解釋全部  
歷史
1、 中華民國 88年09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88050459號函公告
2、 中華民國 92年04月0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2005036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9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3、 中華民國 93年11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30051078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非都市土地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
4、 中華民國 96年04月13日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096005031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
5、 中華民國 103年09月18日農輔字第1030022910號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及其名稱;並自即日原稱:「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業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一、為審查休閒農場位於非都市土地興辦事業計畫,並規範辦理變更編定之程序,特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經主管機關同意籌設之休閒農場,其經營計畫書列有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及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者,所坐落土地為非都市土地之農業用地,並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擬興辦事業計畫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

三、住宿、餐飲、農產品加工(釀造)廠,及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休閒農業設施以集中設置為原則,其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一)單筆需用地之變更,其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
  (二)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有較嚴格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三)建築物高度依建築管理法規辦理或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前項應辦理變更編定之用地除供設置前項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外,並應包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配置之設施面積。且其總面積,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二十。

四、休閒農場籌設同意之申請人應依同意籌設之經營計畫書所載內容,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休閒農場同意籌設文件及興辦事業計畫書(如附件二)各一式十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
    前項應檢附文件,如與休閒農場申請籌設併同提出申請者,免附休閒農場同意籌設文件。
    申設休閒農場應辦理水土保持或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申請人應於提出第一項申請時,一併檢附水土保持書件或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提出申辦。

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先審查文件是否齊全,與經營計畫書內容是否相符,及依審查表(如附件三)項目進行審查,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位於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表(附件二之附表二)之地區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源證明。
  (三)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如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依地質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四)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應臨接道路,或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其私設通路之寬度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五)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應先依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就違規土地予以裁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受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必要時並得辦理現場勘查。

六、休閒農場內依本要點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時,得併同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規定審查。
    興辦事業計畫經審查結果需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間屆滿前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且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後,應函復興辦事業人辦理土地變更編定作業,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等相關機關(單位)。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中應敘明已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一(二)審查,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申設休閒農場應辦理水土保持或環境影響評估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前,其水土保持申請書件、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應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九、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十、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計畫變更。
    興辦事業核准文件經廢止時,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單位)應即通知地政主管機關(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山坡地水土保持事宜,並通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附件  1:  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審查申請書.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2:  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興辦事業計畫書.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3:  附件二之附表二、非都市土地休閒農場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表.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4:  (農場名稱) 休閒農場申請變更使用範圍設施使用計畫表.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5:  (農場名稱) 休閒農場用地變更使用計畫面積統計表(填表範例).    [原始文件下載]
  附件  6:  非都市土地作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    [原始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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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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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宅平轉…他以為賺到了 結果賠了908萬元

2019-07-19 11:49:17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捷運宅平轉…他以為賺到了 結果賠了908萬元#房地產買賣#諮

藏富。記者游智文/攝影

實價揭露,台北捷運南京三民站共構高價宅「藏富」14樓一戶轉手,屋主持有三年多,賠了908萬元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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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

 

臺北市法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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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徵統計 國人購屋兩極化,「喜新不厭舊」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時間:2019-07-22

根據聯徵中心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國人購屋兩極化,「喜新不厭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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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並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解釋函 - 財政部106年06月0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

 
解釋條目
個人購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並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重點摘要
一、個人購屋或將持有的土地建屋並銷售,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 (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
二、個人將所持有的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的房屋者,營業稅課徵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主旨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說明

一、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 前點第4款所稱房屋取得後逾6年,指自房屋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起至訂定房屋銷售契約日止,連續持有超過6年。同款所稱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10年,或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0年,擇一認定因繼承取得者,自被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配偶間贈與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者,自配偶他方原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三、 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其營業稅之課徵應依前二點規定辦理。

四、 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五、 廢止本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及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

部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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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建築基地退縮建築之容積獎勵額度審查與執行疑義

★解釋函 - 內政部106年10月13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4077號函

 
解釋條目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建築基地退縮建築之容積獎勵額度審查與執行疑義
重點摘要
關於退縮建築採淨空設計,應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板、頂蓋、陽台、造型板、雨遮等妨礙行人通行之構造物。
主旨
為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建築基地退縮建築之容積獎勵額度審查與執行疑義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9月25日府都更字第1060135105號函。
二、按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摘)「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2公尺並以淨空設計...」,故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應開放供公眾通行,至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部分,則無規定;另關於退縮建築採淨空設計,依本辦法立法意旨,應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板、頂蓋、陽台、造型板、雨遮等妨礙行人通行之構造物。至其他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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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條例第3條第2項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認定

解釋函 - 內政部108年7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80808791號令

 
解釋條目
危老條例第3條第2項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認定
重點摘要
重建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占重建計畫範圍總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得依危老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建
主旨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2項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認定之解釋令
說明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係促進都市土地之有效利用,為加速及鼓勵整合更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參與重建,重建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占重建計畫範圍總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得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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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讓利衝危老!1坪換1.5坪 4天完成45戶簽約

2019/07/17 12:33 文/記者張瀞勻

新北市危老首案動工,預期2022年上半年完工。(記者張瀞勻攝)

新北市第一個危老案「發樓ME」17日舉行動工儀式,該案僅花4天完成45戶危老都更同意書,並在1個月內送審核准,堪稱最快完成的危老案,目前周邊中古屋每坪58~60萬元,而成交價格落在64~64萬元,銷況已經超過8成,鈞美集團總裁暨全國危老協會理事長胡睿鈞指出,由於1坪換1.3坪~1.5坪,地主共分回6成,且多為平面車位,條件相當優渥,使得該案可以火速送審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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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繼承免稅農地轉贈子女「小心補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7-21

 

提醒注意 繼承免稅農地轉贈子女「小心補稅」 #不動產買賣#繼

繼承免稅農地轉贈子女,小心補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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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經繼承人辦理假分割為2筆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釋疑

※台財稅字第09900505390號函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經繼承人辦理假分割為2筆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50539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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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經繼承人辦理假分割為2筆農業用地,其中1筆全部作農業使用,得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前段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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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雖未屆滿,然若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83 年台上字第 10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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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回台助攻!國銀放款餘額破29兆元大關 創史上新高

2019-07-21 09:17

國銀放款餘額今年五月首度突破29兆元,金管會表示,近期台商回台投資,有助於銀行放款動能擴增。(記者王孟倫攝)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根據金管會最新統計,截至今年五月底,本國銀行(國銀)放款餘額為29兆1,975億元,首度突破29兆關卡、創史上最高紀錄;金管會表示,由於政府力推「台商回台投資方案」,使得企業客戶的相關融資需求增加,將有助於國銀放款動能持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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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官力抗!成功擋下美對我雙腳釘反傾銷調查

2019-07-20 14:52

美商擬對我雙腳釘展開反傾銷調查,經濟部與業者合作擋下調查。 (記者林菁樺攝)

〔記者林菁樺/台北報導〕美商日前向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對台、韓、中輸美的「特定雙腳鋼釘」展開反傾銷調查,不過,經濟部與產業界合作,主張我輸美產品數量僅達「微量」,即使輸美最大的中國遭課反傾銷率,我國產能也有限,不致對美國產業造成損害,成功擋下對我進行反傾銷調查,力保業者輸美不受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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