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

稅目 遺產及贈與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  則
法條 第5條(視同贈與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10日內申報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76/05/0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以贈與論)

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函釋(示意圖)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房地產買賣陳總 的頭像
    房地產買賣陳總

    房地產陳總部落客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