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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署)函釋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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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建房屋部分樓層與核准設計圖不相符,可否發給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1981-06-29

內政部函 70.06.29.台內營字第023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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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為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前地上已領有使用執 照之農舍未經申辦拆除執照即拆除完竣,嗣後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得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之疑義1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10-31

內政部112.10.31國署建管字第11205080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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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彙編-建築法令、建築技術規則

解釋函彙編-建築法令、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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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經參與市地重劃,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尚未辦理重劃權利變更登記前,是否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有關私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經參與市地重劃,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尚未辦理重劃權利變更登記前,是否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1案,請查照

都市計畫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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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可否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之1規定之限制

 

貴府函為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可否免受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4條之1規定之限制1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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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持有自有住宅之認定疑義

 

有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持有自有住宅之認定疑義1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國民住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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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貴府工務局函詢有關本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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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涉及重建計畫範圍內有數筆地號土地其建築容積計算上限疑義

 

★有關函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涉及重建計畫範圍內有數筆地號土地其建築容積計算上限疑義1案
 都市更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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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轄內之市有非公用土地,倘位於危老重建範圍內且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可否依該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標售

 

有關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經管臺北市轄內之市有非公用土地,倘位於危老重建範圍內且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可否依該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標售案
 都市更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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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上既有合法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畜設施)欲變更為水產養殖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是否須重行申請建(使)照變更

 

有關貴所函詢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上既有合法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畜設施)欲變更為水產養殖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是否須重行申請建(使)照變更疑義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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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都市計畫」公布前、「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以及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申請相關工廠、補習班、診所、長期照護等,未具有使用執照,擬申請變更使用相關疑義

有關貴府函詢民眾利用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都市計畫」公布前、「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以及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申請相關工廠、補習班、診所、長期照護等,未具有使用執照,擬申請變更使用相關疑義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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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詢2宗建築基地合併為1宗建築基地(涉及領有使用執照越界建築物)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9-06

內政部營建署111.09.06營署建管11100663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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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與第2項執行疑義及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建議1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7-29

內政部111.07.26營署建管字第11100550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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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基地範圍包含「法定山坡地及非法定山坡地」,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山坡地建築專章條文檢討1案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08-21

內政部107.8.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35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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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都市計畫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01-04

內政部93.2.19台內營字第0930082119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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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連接道路邊綠帶或綠地公園建築時,其建築線如何指定

關於建築基地,連接道路邊綠帶或綠地公園建築時,其建築線如何指定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197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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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輻射污染建築物得依原規定容積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比率內適度放寬其限制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1.01.31. 台內營字第0910081318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月31日
主旨: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輻射污染建築物得依原規定容積或
   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比率內適度放寬其限制之執行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0四四七三七八00號函。
 二、案經本部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台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台北縣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貴局等共同研商,獲致
   以下結論:
  (一)原建築物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幅射污染建築物,其拆除
     重建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專案核准得
     依原建蔽率重建,並得於原規定容積率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比率內,適
     度放寬其限制者,均得由申請人依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擇一適用。
  (二)前開「原規定容積率」之容積樓地板面積,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者,係指原法定
     容積率乘以建築基地面積;在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者,係指依當時之法規允建之
     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及原核准之地面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但不包括地面上
     之屋頂突出物及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與地面下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
     機電設備空間及梯廳等。
  (三)輻射污染建築物原在未實施容積管制前建築,依前開規定,如選擇其「原規定容
     積率」計算時,其重建總樓地板面積之最大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ΣA=(A1+B1)× 130%+C1
     ΣA=重建總樓地板面積之最大值
     A1:依當時之法規允建之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之和,其樓層數之計算,每層以三
     公尺計,餘數達二公尺者,以一層計。但不包括屋頂突出物及不計入建築面積之
     部分。
     B1:原核准之地面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但不包括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
     、機電設備空間及梯廳等。其重建時,B1樓地板面積不得移置於地面以上之樓層
     。
     C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不計入總樓地板面
     積部分。
  (四)圖例如附件。
 三、檢附前開會議紀錄乙份


#市區建地-高仕不動產

#共有土地#袋地#畸零地#透天厝#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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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取得之開發許可案,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

 

主類別 區域計畫類
次類別 開發許可
子類別 山坡地開發
函令日期文號 營署綜字第1030022827號
函令公布日期 103/5/5
解釋函令要旨 有關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取得之開發許可案,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疑義一案,請查照。
解釋函令內容
一、依據奉交下貴府103年4月10日北府城規字第1030584990號函辦理。
二、查貴府前以103年2月14日北工養字第1033068617號函請釋示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申請核准開發計畫內道路系統完成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是否屬市區道路條例所指「市區道路」,本部業以103年3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847號函(諒達)復在案,先予敘明。
三、按本部前揭函示說明三,有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申請核准之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係以同法第15條之2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為審查基準,依該規範住宅社區專編第16點規定:「閭鄰公園、社區道路應同意贈與鄉(鎮、市),污水處理場應贈與直轄市、縣(市)。」故依前開規範審議許可之社區道路既需辦理捐贈,應具公眾使用性質。
四、惟「景文工專學園區及社區開發建築計畫」係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提出申請,並經貴府於76年1月15日以76北府工建字第017209號函核准開發之案件,因非依前揭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許可,其規劃之道路用地是否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道路疑義,按本部上開函說明三略以:「…查本部68年5月5日台內營字第015406號函略以:『建築物基地所留設之類似通路或私設通路,既尚未成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並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更新日期 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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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類別 區域計畫類
次類別 開發許可
子類別 管制規則
函令日期文號 內授營綜字第1040412466號
函令公布日期 104/4/24
解釋函令要旨 有關非都市土地取得開發許可案件於完成異動登記後,其土地經移轉至他人,其後續變更開發計畫等事宜須否由原申請人辦理疑義一案
解釋函令內容
一、復貴府104年4月8日新北府城規字第1040553914號函。二、有關首揭函說明二所詢事項,經查本部前以103年11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139號函釋有案(副本諒達)即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所賦予該土地之權利或義務處分係屬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於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得移轉由繼受人承受。爰此,依上開函釋及本部100年11月7日內授營綜字第1000809607號函送「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續開發管理執行疑義」研商會議紀錄案由四結論,取得開發許可後土地經移轉予他人其變更開發計畫之申請並無須經原申請人同意,並得於申請變更開發計畫時併同變更申請人。
更新日期 2019-01-29
點閱數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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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類別 區域計畫類
次類別 開發許可
子類別 管制規則
函令日期文號 營署綜字第1000038634號
函令公布日期 100/7/7
解釋函令要旨 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3條及「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解釋函令內容
一、復貴府100年6月22日府商建字第1000123033號函。
二、有關獲准開發許可案是否須依前開執行要點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雜項執照疑義案,依本部99年4月28日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山坡地範圍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其水土保持計畫者,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三、三、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是以,開發許可案件如屬山坡地範圍者,依前開管制規則第23條規定,申請人於獲准開發許可後,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1年內申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於工程完成,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驗合格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經申請人辦理土地異動登記為可建築用地後,如依建築法規定應請領雜項執照者,再依建築法及旨揭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更新日期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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