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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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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交易於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1.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類)

2.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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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相關費用規定

個人交易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及相關費用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1.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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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土地時以實際受償之抵押利息核課

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土地時以實際受償之抵押利息核課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債權人承受債務人土地時以實際受償之抵押利息核課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二、債權人甲經債務人乙提供2筆土地設定抵押權登記後,貸予款項,嗣後債務人因未履行債務,經另一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該2筆土地,由甲照該土地底價承受,因其原債權本金加未收利息,大於其承受土地底價,甲乃向法院聲明,指上述差額為其未收之利息債權,願拋棄之,經臺中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復:「債權人甲所受分配款,依法應先抵充利息,次充原本,至於利息部分,該債權人曾具狀聲明超過新臺幣○○元之部分拋棄。」則稽徵機關應以其實際受償之抵押利息○○元核課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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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後出售時,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1.02.23台財稅字第11004645530號令

摘要:

核釋建設公司與國營事業簽訂合建分屋附買回契約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後出售時,得比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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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該土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認定原則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

2.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11.10.06台財稅字第111046471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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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1號

主 旨:

公告「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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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出售依安置計畫購入之專案住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之5條(房地合一稅制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出售依安置計畫購入之專案住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納稅義務人○君及其配偶依「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畫」規定購入專案住宅(含基地)供自住使用,嗣出售該專案住宅,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計算自住房地持有期間疑義。

說明:

二、○君原有自住房屋因臺北市政府辦理土地區段徵收遭拆除後,因符合旨揭計畫之拆遷戶條件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府配售之專案住宅供自住使用,嗣出售該專案住宅,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得比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將拆除之自住房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併計之期間並應符合上開所得稅法同條項款各目規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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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屋及土地其憑證之開立方式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屋及土地其憑證之開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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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核釋個人交易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之所得,得減除受贈時所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規定。

法律依據:

1.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

關係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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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核釋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關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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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得分配予股東屬營利所得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得分配予股東屬營利所得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該項盈餘分配予股東時,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屬營利所得,應由股東合併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5/12/08台財稅第7518357號函)

#土地#持分土地#畸零地#繼承不動產#持分不動產#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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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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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方與地主合建分屋有關憑證之開立時間及開立金額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條 第21條(帳簿憑證會計紀錄)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建方與地主合建分屋有關憑證之開立時間及開立金額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二、地主與建方合建分屋,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方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房屋換出日

建方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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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財產之稅捐得作為必要費用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出租財產之稅捐得作為必要費用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依法完納之地價稅、房屋稅,應屬取得租賃所得所支付之必要費用。(財政部74/05/01台財稅第153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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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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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土地予政府取得獎勵金者不得列舉扣除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7條(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捐贈土地予政府取得獎勵金者不得列舉扣除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個人將私有土地捐贈各級政府,免徵土地增值稅,如取得政府機關發給獎勵金或類似名目款項,准予免徵綜合所得稅;惟該土地業已取得政府補償為對價,其捐贈不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財政部78/09/01台財稅第780643791號函)

#不動產節稅規劃#公設地#危老重建#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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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前出售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前出售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二、個人出資興建房屋,於辦理建物總登記(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出售(含興建前預售興建中預售),出售後實際上仍由該興建房屋之個人繼續將房屋建造完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查明實際為全屋之買賣行為,應就查得事實,將財產交易所得歸併該出資建屋者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一)自始以本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者。

(二)自始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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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4條(免稅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不動產買賣所出售土地之所得應否歸課個人營利所得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1、個人經常性、連續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買賣不動產之營業活動,參照本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編者註:自106年6月7日起應依財政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辦理)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

但其僅從事土地買賣者,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均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或符合前開規定之營利事業,經營不動產買賣,其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編者註: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惟該盈餘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財政部103/03/31台財稅字第10200587900號函)

 #房地產買賣#公設地#持分不動產#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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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條 第24條(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合建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作建屋契約,雖約定建主因合建而換入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惟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負擔,故該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財政部75/11/19台財稅第7568163號函)

財政部所得稅法函釋(示意圖)

土地合建(示意圖)

#土地合建#危老重建#房屋#土地#持分房地產#道路用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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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受託執行業務之顧問費屬執行業務報酬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執行業務者受託執行業務之顧問費屬執行業務報酬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執行業務者如係接受公司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而非受公司僱用經常擔任公司所指定之工作,其自公司取得之顧問費,核屬執行業務之報酬。(財政部64/08/21台財稅第36108號函)

 

 


 

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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