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旅夯!想把住宅變民宿當副業? 節稅秘笈報你知
2023/06/09 12:36文/記者朱語蕎
旅遊觀光業復甦,讓旅宿業供不應求。(資料照)
旅遊觀光業隨著疫情趨緩逐漸復甦,但也造成旅宿業供不應求,價格更加便宜的民宿成為另種選擇,也吸引不少觀光勝地居民,將住宅改作民宿使用,但這類住宅轉民宿該如何繳納房屋稅?是否可以優惠稅率課徵?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宅變民宿可以留意客房數量、房間總面積及雇用員工情形,若符合下列3項條件,可適用較優惠的稅率核課房屋稅。
國旅夯!想把住宅變民宿當副業? 節稅秘笈報你知
2023/06/09 12:36文/記者朱語蕎
旅遊觀光業復甦,讓旅宿業供不應求。(資料照)
旅遊觀光業隨著疫情趨緩逐漸復甦,但也造成旅宿業供不應求,價格更加便宜的民宿成為另種選擇,也吸引不少觀光勝地居民,將住宅改作民宿使用,但這類住宅轉民宿該如何繳納房屋稅?是否可以優惠稅率課徵?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住宅變民宿可以留意客房數量、房間總面積及雇用員工情形,若符合下列3項條件,可適用較優惠的稅率核課房屋稅。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農業區或保護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用證明書核發釋疑
法規名稱: |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農業區或保護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用證明書核發釋疑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0 年 07 月 10 日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第0900454113號 |
法規體系: | 財政部賦稅署 |
★營利事業或個人購入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之抵押物時價認定方式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或個人購入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之抵押物時價認定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5014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核釋「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以自有土地交付自益信託,嗣委託人與受託人同意終止信託,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地與第三人,稽徵機關得受理其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0700728680號 |
一、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原土地所有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嗣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終止信託,該土地歸屬於委託人,該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該地與第三人,為其連件向地政機關申辦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下稱連件登記)所需,稽徵機關得依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同時受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一) 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書之申請書。 |
★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
稅目 | 所得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法條 | 第45條(實際成本)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受贈土地移轉時,由受贈公司所繳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在土地漲價數額內減除。 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0條第13款(編者註:現行第11款)規定,購買土地、房屋所繳納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受贈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自亦應比照辦理。(財政部62/04/24台財稅第32974號函) |
@不動產買賣/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合建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
稅目 | 所得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六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法條 | 第24條(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合建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作建屋契約,雖約定建主因合建而換入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惟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地主)負擔,故該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本。(財政部75/11/19台財稅第7568163號函) |
※父將土地出租約定由承租人建屋並以其子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應依法課贈與稅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4條(財產、贈與及經常居住之意義)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父將土地出租約定由承租人建屋並以其子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應依法課贈與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陳君將土地出租予○○公司,約定由該公司於土地上自費建屋使用15年,並以陳君之子為房屋起造人及所有權人,則該房屋係陳君出租土地取得之代價,陳君將該房屋無償登記給予其子,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另參照本部65年6月5日台財稅第33672號函釋,應以領取使用執照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至於受贈人取得該房屋負有供公司使用15年之負擔,且該負擔足以使受贈價值減少,故於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核算贈與額時,准依該房屋課徵房屋稅之折舊率核算減除15年之折舊額。(財政部89/06/05台財稅第0890453914號函) |
#不動產買賣#公設地#危老重建評估#持分房屋#持分土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