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20多年不動產實務經驗,不動產買賣專營項目如下: 中古屋(公寓.透天厝.電梯華廈.店面.電梯大廈.套房) 公設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廣場.古蹟.河川) 土地(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重劃區.農地.非都市土地) 持分不動產(持分房屋.持分土地.特殊持分情形.公同共有) 房屋.土地二胎借款介紹 歡迎來電:0912-913923 高仕不動產 陳總 【成交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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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容移程序再精進,容積代金估價與建照程序同步作業加速建築開發期程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綜合企劃科
發稿日期:112年5月1日
聯絡人:江中信 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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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108年07月12日)

法規類號: 北市06-14-3002

名  稱: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工新字第108307131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為認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揭之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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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110年8月10日)

法規類號: 北市06-08-3031

名  稱: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工公字第110304046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以捐贈土地方式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以健全臺北市都市發展、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落實公益優先原則 ,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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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歷史建築變金雞母?大同區透天1.17億元成交

2021-06-08 12:25:08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實價揭露,北市大同區歷史建築大千百貨」,今年2月其中兩棟4層樓透天交易,總價1.17億元,土地75.63坪,土地單價154.7萬元,買家為琅河投資,負責人為黃河東,也是京河建設的老闆。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執行長張旭嵐表示,迪化街、大稻埕一帶,有許多西式洋房透天建築物,政府列為歷史建築古蹟,改建時不可拆除立面和騎樓,但可以透過買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的建物使用,因此吸引建商購入。

大千百貨位於延平北路二段,日治時期叫「亞細亞ホテル」,原是總督府專賣局的菸草倉庫,1927年7月拆除改建為氣派飯店大樓,採古典對稱型式,係水泥結構,牆柱以洗石仿石為外觀,中央山牆為尖山型,其上塑有美麗的勳章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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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容積,得否不受「臺北市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規定之各項容積獎勵上限之限制疑義一案

 

 

※有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容積,得否不受「臺北市
  松山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規定之各項容積獎勵上限之限制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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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06-08-3031

名  稱: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公字第106324490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6月30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以捐贈土地方式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以健全臺北市都市發展、提昇都市生活 環境品質,並落實公益優先原則,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指未開闢公園、綠地、廣場 用地,且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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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06-08-3031

名  稱: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送出基地為公園、綠地、廣場優先受理補充規定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公字第1063244900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6年6月30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以捐贈土地方式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以健全臺北市都市發展、提昇都市生活 環境品質,並落實公益優先原則,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指未開闢公園綠地廣場用地,且面積須小於二公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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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06-14-3002

名  稱: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臺北市政府(106)府工新字第10637263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點,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生效

一、本基準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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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透明,北市發布容積移轉許可案件交易資料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7-12-22

為推動公保地公開透明交易資訊,台北市發布2017年8月至12月容積移轉許可案件公設保留地交易資料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為透過公保地交易資訊公開透明,逐步導正容積移轉產生之制度課題,台北市自2017年8月9日起全面要求申請核發公保地容積移轉許可證明之案件,應檢附公設保留地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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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相關說明


 

l 有關本市容積移轉法令及案件申請相關資訊,包括前置作業查詢、容積移轉案件線上申請、核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證明申請書等資料,請至「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管理系統」網頁(http://www.tdr.udd.gov.taipei)「法規資訊」區查詢運用。

壹、容積移轉類型

    臺北市目前受理之容積移轉類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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