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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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3條(贈與稅課徵對象)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拋棄繼承致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者非贈與行為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繼承權之拋棄,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5條已有明文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繼承人,乃應得權利之拋棄,並非既得權利之移轉,就承受者言,則係繼承權之承認,其性質不同於贈與。 本案被繼承人未婚死亡,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父母又拋棄繼承權,致所遺財產由其兄弟繼承,依規定其性質既非贈與,應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問題。(財政部69/12/26台財稅第4046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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