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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財政部房屋稅條例函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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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按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期間適用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並得扣除不可抗力期間 

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下稱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稅率(法定稅率2%至4.8%),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高,倘在持有期間內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確會影響房屋銷售進度,致延長持有期間,造成稅負增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保障起造人納稅權益,該部於今(19)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之持有房屋年數計算方式及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該不可抗力期間得予扣除:

一、自114年期起,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按地方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述房屋建造完成當期,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高級距稅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課徵;起造人移轉上述房屋,逾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於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以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前1個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依規定稅率課徵。 

三、起造人因114年期起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依下列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核准者,該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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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以支柱直接支撐太陽光電板,未另以建材舖設頂蓋之太陽光電設施,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法律依據:

1. 房屋稅條例第二條

2. 房屋稅條例第三條

關係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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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用人出具承諾書申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設立稅籍可否受理釋疑

 土地占用人出具承諾書申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設立稅籍可否受理釋疑

 
稅目 房屋稅條例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七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全部在一章
法條 第7條(稅籍申報)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占用人出具承諾書申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設立稅籍可否受理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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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其列管期間無收益者房屋稅由繼承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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