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目前分類: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函釋 (45)
- Jun 03 Sat 2023 16:14
☆抵押權人因其所從屬之債權人變更而變更不課贈與稅#中古屋#透天厝#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 Apr 29 Sat 2023 22:04
★核釋有關「108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發行相關釋示函令之適用原則#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核釋有關「108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發行相關釋示函令之適用原則
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有關「108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發行相關釋示函令之適用原則。
法律依據:
1. 遺產及贈與稅法
關係法令:
- Mar 29 Wed 2023 16:31
☆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建築占用准照實際價格核估課稅#繼承不動產#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 Jul 25 Mon 2022 13:44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購買土地登記為他人所有依規定以贈與論者其贈與價值之認定#透天厝#共有土地#共有買賣#0912-913923高仕陳總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購買土地登記為他人所有依規定以贈與論者其贈與價值之認定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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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條(視同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購買土地登記為他人所有依規定以贈與論者其贈與價值之認定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納稅義務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購買土地,並將土地所有權登記為他人所有,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者,其贈與價值認定疑義乙案。 |
- Jul 25 Mon 2022 11:20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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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條(視同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依本部7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納稅人如已在該限期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5年之規定,惟因已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之30日申報期間,其核課期間應自該條規定之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財政部80/11/01台財稅第800718090號函) |
- Jul 21 Thu 2022 19:07
★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建地#房屋#透天厝#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 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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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 |
法規體系: | 財政部賦稅署 |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 Jan 09 Sun 2022 15:43
以免土增稅之農地贈與他人其申報期限之計算#土地#持分土地#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以免土增稅之農地贈與他人其申報期限之計算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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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 稽徵程序 |
法條 | 第24條(贈與稅申報期限)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以免土增稅之農地贈與他人其申報期限之計算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贈與人以農地贈與他人,其贈與稅申報期限之計算,為其依限申報土地現值於扣除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之期間時,如土地增值稅經核定免稅者,其扣除期限之計算,應為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日起,至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編者註:現為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送達當事人之日止。(財政部84/05/10台財稅第841622960號函) |
#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土地#持分土地#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 Jan 09 Sun 2022 15:14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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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 稽徵程序 |
法條 | 第23條(遺產稅申報期限)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土地共有人中之1人死亡,他共有人得持法院分割該土地之確定判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編者註:現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代位申報其遺產稅。(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1583142號函) |
#共有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 Jan 09 Sun 2022 12:02
債權人代位申報遺產稅者應俟申報期限過後始得辦理#公設地#透天厝#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 Dec 06 Mon 2021 17:53
★被繼承人欲將農地移轉予繼承人透過第三人買賣達成經查為虛偽應為贈與#透天厝#市區建地#區段徵收#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被繼承人欲將農地移轉予繼承人透過第三人買賣達成經查為虛偽應為贈與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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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
法條 | 第15條(視為遺產之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被繼承人欲將農地移轉予繼承人透過第三人買賣達成經查為虛偽應為贈與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被繼承人所有之農業用地於生前移轉予第三人,嗣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移轉予繼承人,案經查獲系爭農地之移轉無買賣事實,其遺產稅究如何核處乙案,請參照本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辦理。 |
- Dec 06 Mon 2021 17:28
贈與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准比照繼承減除三分之一計稅#透天厝#公設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 Dec 04 Sat 2021 19:38
贈與已分管之共有農地持分予子女繼續經營者免課贈與稅#繼承不動產#透天厝#建地持分#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 Nov 14 Sun 2021 21:31
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廣場#公設地解編#0912-913923高仕陳總
- Nov 14 Sun 2021 20:37
將漏報之遺產土地捐贈政府並經允受者准予不計入遺產總額#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保地#房地產諮詢#0912-913923高仕陳總
- Oct 29 Fri 2021 14:23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公私有土地價差課稅釋#公設地#山坡地#市區建地#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公私有土地價差課稅釋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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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條(視同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公私有土地價差課稅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有關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之公私有土地價差應否課徵贈與稅疑義乙案。 說明:二、按「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所明定,旨在防止財產所有人變相以非贈與之型態移轉財產規避贈與稅之課徵。本案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單獨或聯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申請交換,根據交換辦法第13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辦法第16條第4款)規定,申請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價低於交換標的者,由執行機關駁回其申請,故須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價大於或等於欲取得公有非公用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始符合交換條件,從而該等因土地交換所生之差額,尚難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有藉此達成無償移轉財產之目的,應不適用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財政部94/07/01台財稅字第09404547600號函)。 |
- Oct 29 Fri 2021 14:02
※共有土地分割各人無償取得與原持有比例不等者應課贈與稅#區段徵收土地#市區建地#公設地#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 Jul 11 Sun 2021 13:14
遺產管理人怠於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釋疑#中古屋#區段徵收土地#透天厝#公保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遺產管理人怠於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釋疑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 稽徵程序 |
法條 | 第23條(遺產稅申報期限)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遺產管理人怠於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準此,遺產管理人依規定辦理遺產稅之申報期間,自法院指定之日即已起算,其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申請延期申報但未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雖無從依據本部73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65430號函及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釋規定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惟尚不發生遺產管理人不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遺產稅申報期間即無從起算之情形。 為有效處理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報遺產稅,請各稽徵機關輔導遺產管理人依規定期限申報或辦理延期申報,並提示其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三、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時,其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依前開函釋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申請延期申報時,尚未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應酌定延長期限並請其於延長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其於期限內辦理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
- Jul 05 Mon 2021 09:00
夫妻離婚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應否課徵贈與稅#中古屋#公設地#危老重建#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 Apr 02 Fri 2021 11:27
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土地共有#房屋共有#道路用地#區段徵收土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 Dec 01 Tue 2020 16:53
☆以遺產擔保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復以該地抵繳其抵繳價值之計算#繼承不動產#持分不動產#公設保留地#區段徵收#0912-913923高仕陳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