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不動產實務從業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目前分類:財政部遺產及贈與稅法函釋 (45)
- Jun 03 Sat 2023 16:14
☆抵押權人因其所從屬之債權人變更而變更不課贈與稅#中古屋#透天厝#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 Apr 29 Sat 2023 22:04
★核釋有關「108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發行相關釋示函令之適用原則#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核釋有關「108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發行相關釋示函令之適用原則
內地稅新頒函釋-核釋有關「108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發行相關釋示函令之適用原則。
法律依據:
1. 遺產及贈與稅法
關係法令:
無
- Mar 29 Wed 2023 16:31
☆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建築占用准照實際價格核估課稅#繼承不動產#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 Jul 25 Mon 2022 13:44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購買土地登記為他人所有依規定以贈與論者其贈與價值之認定#透天厝#共有土地#共有買賣#0912-913923高仕陳總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購買土地登記為他人所有依規定以贈與論者其贈與價值之認定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條(視同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購買土地登記為他人所有依規定以贈與論者其贈與價值之認定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納稅義務人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購買土地,並將土地所有權登記為他人所有,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者,其贈與價值認定疑義乙案。 說明:二、本案納稅義務人林君於99年3月以30,500,000元向陳君購買公告土地現值214,239,408元之8筆土地,登記為第三人蘇君所有,契約日距土地現值公告日僅2個月餘,而該等筆土地公告現值遠高於買賣成交價,價差達7倍,似異於常情,故於依上開部令(編者註:本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審認成交價與市價是否相當時,有關當事人提供之鄰近相同土地或其他類似用地之成交價,應併同本案土地之買賣成交情形通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地價評議委員會,並就市價認定問題及相關價差原因洽詢該委員會意見,以為參考。三、如經查明系爭8筆土地之買賣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而有前揭部令之適用,則林君將購買之土地登記為蘇君所有而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但書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時,其贈與價額准以實際買賣成交價為準。(財政部100/10/25台財稅字第10000298750號函) |
- Jul 25 Mon 2022 11:20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條(視同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以贈與論課稅案件其核課期間按一般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依本部7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納稅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納稅人如已在該限期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5年之規定,惟因已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之30日申報期間,其核課期間應自該條規定之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財政部80/11/01台財稅第800718090號函) |
#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共有土地#共有房屋#透天厝#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 Jul 21 Thu 2022 19:07
★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建地#房屋#透天厝#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 境外保單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 |
法規體系: | 財政部賦稅署 |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
- Jan 09 Sun 2022 15:43
以免土增稅之農地贈與他人其申報期限之計算#土地#持分土地#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以免土增稅之農地贈與他人其申報期限之計算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 稽徵程序 |
法條 | 第24條(贈與稅申報期限)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以免土增稅之農地贈與他人其申報期限之計算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贈與人以農地贈與他人,其贈與稅申報期限之計算,為其依限申報土地現值於扣除稽徵機關核課土地增值稅之期間時,如土地增值稅經核定免稅者,其扣除期限之計算,應為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日起,至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編者註:現為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送達當事人之日止。(財政部84/05/10台財稅第841622960號函) |
#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土地#持分土地#公設保留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 Dec 06 Mon 2021 17:28
贈與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准比照繼承減除三分之一計稅#透天厝#公設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贈與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准比照繼承減除三分之一計稅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
法條 | 第21條(附有負擔之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贈與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准比照繼承減除三分之一計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贈與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在贈與當時,其三七五租約尚未終止者,准予比照繼承減除三分之一列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3/01/14台財稅第30271號函) |
#共有不動產-高仕不動產
#透天厝#公設地#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 Jul 02 Thu 2020 11:46
★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不動產節稅規劃#共有土地#繼承不動產#房屋共有#0912-913923高仕陳總
★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條(視同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未成年人購買二親等親屬不動產視為贈與後不再認係法定代理人贈與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未成年人向其三親等(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以贈與論之案件,如該不動產經認係三親等親屬之贈與,並已由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該不動產自不能再認係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毋須再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69/08/29台財稅第37237號函) |
#不動產節稅規劃#共有土地#繼承不動產#房屋共有#0912-913923高仕陳總
- Jan 09 Sun 2022 15:14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 稽徵程序 |
法條 | 第23條(遺產稅申報期限)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土地共有人之1死亡他共有人得持分割確定判決代位申報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土地共有人中之1人死亡,他共有人得持法院分割該土地之確定判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編者註:現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代位申報其遺產稅。(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1583142號函) |
#共有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 Jan 09 Sun 2022 12:02
債權人代位申報遺產稅者應俟申報期限過後始得辦理#公設地#透天厝#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 Dec 06 Mon 2021 17:53
★被繼承人欲將農地移轉予繼承人透過第三人買賣達成經查為虛偽應為贈與#透天厝#市區建地#區段徵收#持分土地#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被繼承人欲將農地移轉予繼承人透過第三人買賣達成經查為虛偽應為贈與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
法條 | 第15條(視為遺產之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被繼承人欲將農地移轉予繼承人透過第三人買賣達成經查為虛偽應為贈與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被繼承人所有之農業用地於生前移轉予第三人,嗣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移轉予繼承人,案經查獲系爭農地之移轉無買賣事實,其遺產稅究如何核處乙案,請參照本部88年6月8日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規定辦理。 說明:二、農業用地繼承或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暨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可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故農地所有權人於死亡前將免徵遺產稅之農地,贈與繼承人者,其贈與行為,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前經本部88年台財稅第881915685號函釋在案。本案被繼承人欲將農地移轉予繼承人,雖透過第三人假藉「買賣」名義達成,惟該買賣既經查核認定屬虛偽,實質上應與贈與無異,從而本案請參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財政部92/03/17台財稅字第0920451984號函) |
- Dec 04 Sat 2021 19:38
贈與已分管之共有農地持分予子女繼續經營者免課贈與稅#繼承不動產#透天厝#建地持分#持分房屋#0912-913923高仕陳總
贈與已分管之共有農地持分予子女繼續經營者免課贈與稅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
法條 | 第20條(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贈與已分管之共有農地持分予子女繼續經營者免課贈與稅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 納稅義務人就與他人分別共有之多筆農地,已與他共有人訂立分管契約,且分管部分之面積,與其就各該筆農地之持分面積合計數相當,則其將持有之全部農業用地贈與子女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8條)規定免徵贈與稅。 說明:二、為防杜部分仍作農業使用,部分未作農業使用之分別共有農地之共有人,於繼承或轉讓時,利用不同之分管契約重複主張其分管部分為繼續作農業使用部分,以規避稅負,對於其提示之分管契約應予追蹤列管。(財政部84/08/23台財稅第841643372號函) |
- Nov 14 Sun 2021 21:31
都市計畫法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道路用地#公園用地#綠地#廣場#公設地解編#0912-913923高仕陳總
- Nov 14 Sun 2021 20:37
將漏報之遺產土地捐贈政府並經允受者准予不計入遺產總額#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保地#房地產諮詢#0912-913923高仕陳總
- Oct 29 Fri 2021 14:23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公私有土地價差課稅釋#公設地#山坡地#市區建地#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公私有土地價差課稅釋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 則 |
法條 | 第5條(視同贈與)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公私有土地價差課稅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主旨:有關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交換之公私有土地價差應否課徵贈與稅疑義乙案。 說明:二、按「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所明定,旨在防止財產所有人變相以非贈與之型態移轉財產規避贈與稅之課徵。本案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單獨或聯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申請交換,根據交換辦法第13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辦法第16條第4款)規定,申請交換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價低於交換標的者,由執行機關駁回其申請,故須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總價大於或等於欲取得公有非公用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始符合交換條件,從而該等因土地交換所生之差額,尚難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有藉此達成無償移轉財產之目的,應不適用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財政部94/07/01台財稅字第09404547600號函)。 |
#不動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 Oct 29 Fri 2021 14:02
※共有土地分割各人無償取得與原持有比例不等者應課贈與稅#區段徵收土地#市區建地#公設地#透天厝#0912-913923高仕陳總
- Jul 11 Sun 2021 13:14
遺產管理人怠於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釋疑#中古屋#區段徵收土地#透天厝#公保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遺產管理人怠於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釋疑
稅目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
法令彙編版本 | 一O四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4章 稽徵程序 |
法條 | 第23條(遺產稅申報期限)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遺產管理人怠於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準此,遺產管理人依規定辦理遺產稅之申報期間,自法院指定之日即已起算,其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申請延期申報但未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雖無從依據本部73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65430號函及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釋規定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惟尚不發生遺產管理人不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遺產稅申報期間即無從起算之情形。 為有效處理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報遺產稅,請各稽徵機關輔導遺產管理人依規定期限申報或辦理延期申報,並提示其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 三、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時,其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依前開函釋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申請延期申報時,尚未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應酌定延長期限並請其於延長期限內向法院聲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其於期限內辦理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四、經輔導後遺產管理人仍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3條規定辦理;債權人於上開期限後代位申報遺產稅者,稽徵機關得予受理。(財政部96/02/27台財稅字第09604513590號函) |
- Jul 05 Mon 2021 09:00
夫妻離婚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應否課徵贈與稅#中古屋#公設地#危老重建#持分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夫妻離婚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應否課徵贈與稅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07-03
夫妻離婚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應否課徵贈與稅
新聞摘要
夫妻離婚一方給付他方財產者,應否課徵贈與稅
- Apr 02 Fri 2021 11:27
申請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土地共有#房屋共有#道路用地#區段徵收土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