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450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徵收補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被徵收之土地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市價係以所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之地價為準,其區段地價則以所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至被徵收土地所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應於該毗鄰地價區段內選取比準地,依 103 年 11 月 14 日修正前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 19 條規定查估該比準地地價,作為該區段之地價。如以地價區段為單位,以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值,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補價地價,則首應確定系爭土地所屬之地價區段為何,及該地價區段之劃分程序是否合法。又依同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規定可知,比準地地價之查估,應填載比準地地價估計表,其估計方法應就估價基準日調整後之土地正常單價中,於同一地價區段內選擇 1 至 3 件比較標的,地價區段內無法選取比較標的者,得於其他地區選取,估計時應進行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至比較標的之試算價格,於決定權重時應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7 條規定有關各比較標的蒐集資料之可信度、各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間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等,作為決定勘估標的之比較價格之參考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4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住戶應維護公共安全義務屬全體住戶於公寓大廈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內均應履行之持續性義務,不分公寓大廈取得建造執照是在該條例施行之前或之後,均有適用。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關土地事務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760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有關土地事務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要旨:
上揭 301-3 地號土地,於 53 年分割時,登記面積 38 平方公尺,地籍圖計算面積為 272 平方公尺(圖簿不符);上訴人於 68 年 6 月 27 日辦理「新店鎮都市計畫三號道路第二期拓寬工程」徵收作業,徵收上開位於都市計畫道路範圍內之 301-3 地號土地,未察覺分割登記時已生圖簿不符情事,仍按登記資料徵收 301-3 地號土地,面積 38 平方公尺, 報經當時徵收主管機關(省政府)核准,並經臺北縣政府公告在案(併以 徵收面積 38 平方公尺核發補償費),始終未就該 301-3 地號土地實際面積(272 平方公尺)扣除已徵收面積 38 平方公尺之剩餘部分(234 平 方公尺),另報准辦理更正徵收之程序;則上訴人於 68 年間徵收上揭 301-3 地號土地面積 38 平方公尺,究係位於該筆土地(依地籍圖計算面 積為 272 平方公尺)何處?仍無從確定。因徵收作業錯誤之既成事實, 形成新店市與當時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高0石,分別按應有部分 272 分之 38 與 272 分之 234 共有土地之狀態。新店市因本件徵收原始取得者,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272 分之 38 (不以登記為要件)。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地價稅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624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地價稅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要旨:
當事人指摘土地在公告地價調查期間內,有無買賣及收益案例,稅基量化之權責機關前後陳述相互矛盾,此屬平均地權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明定之法定流程,是否合法,自有詳實調查必要。原判決未予調查即屬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8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按土地法第 37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2 條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所謂註記,依內政部所訂定發布之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規定,係指在標示部、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記資料之登記,並非土地法第 37 條所指之「土地登記」 ,因此,註記於原則上不生不動產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之效力。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徵收補償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87 年度判字第 411 號
案由摘要: 徵收補償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要旨:
本件原再訴願人李○智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由原告李黃○娥、 李○真、李○慶、李○振四人繼承,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李○智之權利由其繼承人繼受提起本訴,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所有權登記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214 號
案由摘要: 所有權登記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要旨:
一、法務部 (71) 法律決字第二一四七號函釋略謂: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而由共有人之一承受之情形,其承受人本身應有部分並未發生物權之變動,即該部分實際尚未有處分,似係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不宜解為「共有土地之處分」,尚不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辦理云云,將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全部共有物之處分權,而依法處分該共有土地時,如其承受人為共有人之一時,將發生該承受人因承受處分權人所處分之共有物全部權利,而與其原有該土地之部分權利混同,因此無須另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誤以為係該承受人之應有部分「實際尚未有處分」而以多數共有人依法處分全部共有土地,而由其餘共有人之一 承受之情形,疑似「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移轉」,難謂有理由,其所為「尚不能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之解釋,自不足採。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贈與稅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569 號
案由摘要: 贈與稅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按上訴人之被繼承人依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而免徵系爭土地之贈與稅,實因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全部由一人受贈而不細分, 不破壞家庭農場經營生產,符合免徵贈與稅之要件所致,若受贈後五年期間內該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不繼續經營生產,即與獎勵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由一人受贈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要件不符,不得再享受免徵贈與稅之優惠。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未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轉讓,其屬財產交易(77年判字第1978號)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7 年判字第 19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有關土地事務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760 號 判決
案由摘要:有關土地事務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要旨:
上揭 301-3 地號土地,於 53 年分割時,登記面積 38 平方公尺,地籍 圖計算面積為 272 平方公尺(圖簿不符);上訴人於 68 年 6 月 27 日辦理「新店鎮都市計畫三號道路第二期拓寬工程」徵收作業,徵收上開位於都市計畫道路範圍內之 301-3 地號土地,未察覺分割登記時已生圖簿不符情事,仍按登記資料徵收 301-3 地號土地,面積 38 平方公尺, 報經當時徵收主管機關(省政府)核准,並經臺北縣政府公告在案(併以 徵收面積 38 平方公尺核發補償費),始終未就該 301-3 地號土地實際面積(272 平方公尺)扣除已徵收面積 38 平方公尺之剩餘部分(234 平 方公尺),另報准辦理更正徵收之程序;則上訴人於 68 年間徵收上揭 301-3 地號土地面積 38 平方公尺,究係位於該筆土地(依地籍圖計算面積為 272 平方公尺)何處?仍無從確定。因徵收作業錯誤之既成事實, 形成新店市與當時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高0石,分別按應有部分 272 分之 38 與 272 分之 234 共有土地之狀態。新店市因本件徵收原始取得者,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 272 分之 38 (不以登記為要件)。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贈與稅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412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贈與稅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要旨:
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其所提證據必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其已盡舉證之責;若僅使事實關係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法院仍應認定該課稅要件事實為不存在,而將其不利益歸於稽徵機關。而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之違反,尚不足以轉換課稅要件事實的客觀舉證責任,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收受定金之他方有沒收定金之收入,即屬其他所得,至於該定金有無實際損害可以扣除,應由該取得定金所得者負舉證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裁判字號: 97 年判字第 1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1 卷 1 期 101-105 頁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遺產稅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212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遺產稅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要旨: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規定「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所謂「特殊原因」,係指客觀上不可合理期待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 1 年內,給付財差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之情形。如果納稅義務人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時已因不能協議分割遺產而提起民事訴訟,致無法於取得證明書起 1 年內確定財差請求權金額及相當於該金額之財產者,即難以合理期待其於取得證明書起 1 年內給付財差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且因分割遺產判決具有形成效力,自得於原定期間屆滿前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展給付期限至判決確定時為止 。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土地增值稅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70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土地增值稅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要旨:
適用 84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遺產,其土地嗣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即不發生就遺產土地自繼承事實發生至逾期申報遺產稅日或查獲日期間之自然漲價利益,既課徵遺產稅又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重複課稅之問題。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437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第 7 款規定,所稱「缺乏事務權限」 者,當指已達同法條第 7 款重大而明顯之程度,諸如違背權力分立等憲法層次之權限劃分基本原則,任何人一望即知,已達重大明顯程度,方屬無效;反之,如未達到重大明顯程度,欠缺事務管轄權限之行政處分,其違法之法律效果不外得撤銷而非無效,觀諸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即可明瞭欠缺事務管轄權限尚可以補正,是以欠缺事務管轄權限並非當然無效 。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地價稅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699 號 判決
案由摘要: 地價稅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要旨:
基於租稅法掌握經濟事實以達成公平課稅之原理,法律行為雖然自始無效或嗣後歸於無效,惟該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無視該法律行為無效之事實,仍以有效待之,使相與結合之經濟效果發生,並予以維持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律行為之無效,不影響租稅之課徵,依實質課稅原則,仍應認已實現租稅構成要件,而成立租稅債務。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化資產保存事件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70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文化資產保存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判字第70號
上 訴 人 慈祐宮(媽祖宮)設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218號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84 年度判字第 3075 號
案由摘要: 地上權登記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系爭土地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即原告之父謝0死亡以前,為原告之父謝0所有,縱如原告之主張其自五十三年間起即占有系爭土地並搭蓋房屋,能否謂為係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非無可疑,原告果如有此意思,為何不於其父死亡之前,申辦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從而在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自五十三年間占有系爭土地之初即開始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系爭土地,顯與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不合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05年1月1日施行之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於新舊制交替間常發生納稅義務人適用法令之混淆..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585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所得稅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9年度上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林0明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回饋金繳交辦法第7條第15款規定免予繳交回饋金之法律適用
裁判字號: 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森林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