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寓大廈外牆如欲設置廣告物,除應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外,是否須經過管理委員會同意?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外牆如欲設置廣告物時除應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申請辦理外,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限制時亦應受其限制,而非經過管理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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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配置-高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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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區分所有權人繳交的公共基金因為區分所有權讓售他人,可否請求管理委員會退還己繳交之公共基金?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按公共基金之用途在於支付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故其性質與一般儲蓄存款不同,為求專款專用之原則,故區分所有權人轉讓後其已繳納之公共基金不得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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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共有物-高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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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老王是某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某日他向管理委員會要求調閱公共基金會計帳簿,卻遭管理委員小陳拒絕並表示老王不是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所以無權調閱,小陳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由此可知,管理委員會非但不得拒絕區分所有權人調閱公共基金會計帳簿還要定期主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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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屋買賣-高仕不動產
#透天厝#中古屋#商辦#廠辦#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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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汐東線有譜 這兩站2年房價漲逾1成
2022/06/17 14:00文/記者朱語蕎

汐東線進度推進,讓沿線站點周邊房價起漲。(資料照)
捷運汐東線綜合規劃報告在今年3月經交通部原則審查通過,讓汐止捷運系統邁進一大步,根據汐止地政事務所分析未來捷運沿線近2年買賣行情資訊,各住宅產品在成交價量上皆呈現上升趨勢。
汐止地政事務所主任黃美娟表示,汐東線預定站點周邊,以住宅大樓及華廈為主,各佔78%、13%,單價漲幅分為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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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詢問有關疫情期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否得召開或應改成何種方式?
答:因應目前疫情持續嚴峻,社區一年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內政部已函示可暫緩召開,並俟疫情趨緩後再行舉辦。
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之形式,也可以視訊方式進行。此外,社區管理委員如任期屆滿解任,且未召開或延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致無法即時成立管理委員會接續時,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6項及第25條規定,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經公告10日後生效,無須召開會議即得進行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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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厝-高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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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樓地板內之排水管漏水時,其修繕費用應如何分擔?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故其修繕費用分擔方式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而上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損壞原因無法確定時,建請委由相關專業機構鑑定,如仍有爭議亦得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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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地買賣-高仕不動產
#道路地#持分地#畸零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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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購地:新北市土城區《司法園區土地》
區段徵收農地
地段:石門段、柑林段
#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區段徵收農地
地段:石門段、柑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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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98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會議(二)
決議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決議:
一、按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 二十三日施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參照)。依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題示情形,執行法院依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由第三人得標買受,依上開規定,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應通知共有人是否願優先承買,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 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於法律增訂施行後,已無爭議。
二、惟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並未規定可溯及既往,對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發生之事件,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不適用該規定。此類事件,於第三人拍定之情形,仍應認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以期民法修正增訂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前後所持見解一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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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房產熱話/北市找嘸4字頭新案了!內湖最低價1坪81萬 現在能買房嗎?
估價師:這情況買房永遠比租房好
2022-06-11 09:15:30聯合新聞網 楊蕙綾

有房子為大家整理房地產一周大事。 圖/本報資料庫
美國展開升息循環,外界預計央行也將跟進,租房還是買房好,再度成為熱門話題,對此估價師也給出答案。而預售屋房價直直漲,根據實價資料,今年Q1北市單價最低預售案已突破5字頭,4字頭新建案正式說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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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屋頂平台漏水時,應由何人負責修繕?又其修繕費用如何分擔?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故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屋頂平台漏水時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而修繕費用之分擔方式則依上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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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買賣-高仕不動產
#中古屋#共有土地#共有房屋#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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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些住戶經常滯納管理費或公共基金,屢次催繳,總無法如願配合,應如何處理?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所稱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郵政存証函或是法院認証函,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名義進行催告即可。
又第22條第1項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第22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另第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依此規定可解決目前公寓大廈住戶拒繳管理費,而全體住戶又索求無門之窘況,立意甚佳。對於違反者課以強制其出讓所有權之處罰,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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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些住戶經常滯納管理費或公共基金,屢次催繳,總無法如願配合,應如何處理?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所稱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郵政存証函或是法院認証函,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名義進行催告即可。
又第22條第1項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第22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另第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依此規定可解決目前公寓大廈住戶拒繳管理費,而全體住戶又索求無門之窘況,立意甚佳。對於違反者課以強制其出讓所有權之處罰,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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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寓大廈之承租人是否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義務?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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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8101 號令)
制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公(發)布日期: |
111-06-08 |
內文: |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810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第 1 條
為健全宗教團體發展,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
二、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寺廟,以籌備人三人以上組成寺廟籌備處,並於本條例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已興建有供宗教活動使用之整幢建築物。
二、寺廟興辦事業計畫業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籌備處名稱經不動產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註記。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指本條例施行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者:
一、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買。
二、宗教團體受贈。
三、依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
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依法禁止或不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但耕地不在此限。
二、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所有權註記。
第 5 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第 6 條
前條申請,應由宗教團體負責人或代表人為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
三、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
五、不動產清冊及地籍謄本。但地籍謄本能以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六、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其有數人者,應以共有人逾二分之一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協議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寺廟籌備處名稱。
二、全體籌備人姓名及其簽章。
三、全體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
四、籌備人及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之產生方式及程序。
五、耕地經限制登記者,其於籌備期間處分耕地之決議方式。
六、籌備處解散之條件、程序及其解散後不動產之處理方式。
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第 7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第 8 條
申請文件、資料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公告期間至少為一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坐落之地號或建號。
二、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文件或資料。
三、公告期間。
四、其他應公告之事項。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欄與網頁、不動產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宗教團體處所;必要時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揭示。
第 9 條
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得檢具資格證明文件、異議書及相關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異議不予受理:
一、未於前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二、前項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經通知異議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受理異議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公告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將異議書送達申請人,並令申請人於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檢附證據資料提出回應意見。
二、於收受申請人回應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回應意見送達異議人,並令異議人於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表明是否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於前款規定期間內表明仍有異議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異議人,於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者,應於提起訴訟之日起十日內,將起訴狀繕本及起訴證明文件影本送交主管機關。
申請人或異議人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爭議於法院審理中者,主管機關應停止辦理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
前項停止辦理事由消滅後,主管機關應續行辦理。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未能補正;經依第七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二、有事實足認第六條規定之文件、資料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據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人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出回應意見。
四、申請人、異議人均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或申請人提起訴訟後撤回。
五、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列冊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申請案件於第八條第一項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
二、異議人未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表明仍有異議。
三、異議人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訴訟後撤回。
四、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囑託時,應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
第 13 條
前條第一項囑託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囑託更名登記:申請人為宗教財團法人、宗教社團法人或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並已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更名登記為申請人所有。
二、囑託限制登記:申請人為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或有不動產為耕地、購買或受贈之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為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
前項第二款限制登記事項,自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失效。主管機關應於屆滿時列冊囑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限制登記。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宗教團體得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下列登記:
一、寺廟籌備處購買或受贈不動產時以其他自然人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且無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之情形,於完成寺廟登記後,檢具寺廟登記證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所有。
二、依法移轉登記為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所有。
第 14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之不動產,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但下列情形不受所有權禁止移轉之限制:
一、耕地經登記名義人與限制登記所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同意,出售或與他人互易為依法得登記為宗教團體所有之土地。
二、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
三、繼承。
宗教團體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前,應報請主管機關囑託塗銷限制登記。
第 15 條
不動產經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囑託不動產登記機關塗銷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
一、有事實足認申請文件或資料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認定申請人未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
#不動產買賣#共有不動產#0912-913923高仕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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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民權東公辦都更案盛大開工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 日期:2022-06-08
新聞摘要
「松山民權東公辦都更案」於2022年6月8日辦理盛大開工典禮,由台北市市長柯文哲、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彭振聲,以及投資人冠德建設馬志綱董事長共同出席。

松山機場旁文青市集轉型永續新地標,松山民權東公辦都更案盛大開工(圖/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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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台灣》疫情衝擊經濟有多深?稅收最知道
2022/06/09 07:36

受武漢肺炎疫情衝擊,中央政府總稅收2020年出現衰退,今年報稅季節尚未結束,但很難樂觀。(資料照)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新冠疫情重創全球經濟,也使得台灣中央政府總稅收中止連續11年的成長,在2020年出現衰退。
今年報稅季節尚未結束,但很難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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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辦理民事假扣押查封登記及刑事禁止處分限制土地,經判決共有物分割之登記疑義
發文單位: 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600174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經辦理民事假扣押查封登記及刑事禁止處分限制土地,經判決共有物分割之登記疑義
主 旨:貴部就經辦理民事假扣押查封登記及刑事禁止處分限制土地,經判決共有物分割之登記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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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觸底了?5月預售案量腰斬 中和、板橋成交最慘
2022/06/02 15:10文/記者朱語蕎
北台灣新建案市況5月分數持平,預售推案量較上月腰斬。
代表北台灣新建案市場概況的「住展風向球」,2022年5月分數來到45.7分,較4月(45.4分)微增約0.3分,對應燈號則依然維持綠燈,已經「連10綠」。
風向球六大構成項目中,預售屋推案量、成交組數等兩項分數下滑,僅新成屋戶數一項分數上揚。
住展雜誌研發長何世昌表示,5月風向球分數止跌回升,主因是整體市況下滑幅度趨緩,甚至可能已經觸底,以及新成屋供給量增加所致;從市況上來看,雖然疫情使得建案銷售量走低,但同時也讓供給更為緊俏,供需失衡的問題仍有助於房價往上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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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走冷了!新北交易月減24%、桃園高雄雙殺
2022-05-31 09:44:10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住商機構企研室統計旗下加盟店5月成交業績,與4月相比,六都全部減少,新北較上月減少24%最多,桃園減少約20%,台中減少16%,北市、高雄均月減11%,台南減少4%最少。和去年同期相比,全台小增1.6%。
住商機構企研室資深經理徐佳馨指出,成交量反映買方心態,政府打炒房接二連三,加上預期6月升息,民眾觀望心態濃厚,本月銷售狀況僅比去年5月三級管制時多了1.6%,且即使5月工作天數較多,仍連續兩個月下滑,顯見市場交易已經走冷。
綜觀六都今年5月表現,在年度表現上,桃園與高雄除比上月差,也比去年五月差,其餘仍呈現成長。
徐佳馨分析,後疫時代房價大跌不易,惟加價速度過快,使得買盤猶豫,近期許多區域出現短期快速飆漲,造成買方不願意買單,亦使得交易表現趨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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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398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定有期限租賃之出租人不欲續租者,須於訂約時、期限屆滿前或屆滿後, 向承租人具體、明白表示期滿後不再續租或續租應另訂租約之反對意思, 使承租人有所預期,且不得任由承租人繼續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至出租人僅就定期租賃原已具有之法律效果為重申之約定,尚不發生阻止續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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