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寓大廈外牆如欲設置廣告物,除應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外,是否須經過管理委員會同意?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外牆如欲設置廣告物時除應依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申請辦理外,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有限制時亦應受其限制,而非經過管理委員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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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1-2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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