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不動產實務從業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專業不動產仲介,土地買賣、房屋買賣、持分房屋、持分土地、合建、委建、資產配置、節稅規劃、不動產法律、債權、二胎借款、法拍、公設地、經常點擊,隱藏版商機幫您製造財富!值得深藏#0912-913923 陳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0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0年4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201號函

要旨

地政機關配合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業務辦理原查封登記之相關註記登記事宜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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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貴府工務局函詢有關本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2-01-04

內政部營建署111.1.3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00024號函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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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押注 美3月升息2碼

2022/02/12 05:30

市場押注 美3月升息2碼 #購屋#透天厝#持分不動產#公設地

聖路易斯聯邦準備銀行總裁布拉德(James Bullard)。(路透)

〔編譯魏國金/綜合報導〕美國創四十年新高的通貨膨脹使聯準會(Fed)下月會議的主題不再是升息與否,而是將升息多少。

聖路易斯聯邦準備銀行總裁布拉德(James Bullard)率先支持一口氣升息兩碼(○.五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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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重拳發威!六都移轉量全跌、高雄最慘

2022-02-07 11:30:13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六都今(7)日公布2022年1月的買賣移轉棟數,相較去年12月,全數下滑,其中高雄月減近二成最多,台中減18%居次,桃園、新北減幅也在一成以上。

六都合計1月買賣移轉量共24,018棟,月減13.3%,年減0.1%。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執行長張旭嵐表示,政府頻頻出手打房,買方猶豫下,和賣方期待價格拉大,尤其內政部去年12月初通過修法草案,研擬修法祭出全面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私法人購屋採許可制、嚴懲炒作者、預售屋解約需申報、建立檢舉獎金制度等五大打炒房措施後,市場觀望氛圍明顯升高,連帶影響到成屋市場交易。

此外,1月下旬逢春節腳步將近,購屋民眾腳步放緩,加上1月初有元旦連假,1月底有春節假期,在工作天減少的情況下,1月買賣移轉量因此較去年12月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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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臺北地區持分房屋專業買賣

#持分房屋產權、意見不一、個別出售;我最專業!

#個案評估、專業出價、解決共有問題!

※共有房屋多元化解決方案!

※您的煩惱●我的專業!

※實務經驗最多的持分買賣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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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出賣時部分土地租地建屋承租人就承租部分之土地面積行使優先購買權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6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

乙為 A 建地所有權人,與甲就該土地內 B 部分土地成立租地建屋契約 ,承租後,甲於 B 部分土地建屋使用。數年後,乙將 A 建地整筆全部出售予丙,甲欲以基地承租人之地位,行使優先購買權,試問:甲得否僅就其承租 B 部分之土地面積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不須以乙、丙買賣之同一條件就整筆全部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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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房屋●持分土地●買賣專業!

※北部地區共有不動產持分專業!

專營:房屋持分買賣、土地持分買賣(山坡地持分勿來)!

※共有房屋多元化專業處理方案,勿讓煩惱留給下一代!

※共有土地多元化專業處理方案,勿讓煩惱留給下一代!

#持分不動產專家: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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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485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可稽,所謂依法令或因使用目的、契約不能分割,自當包括原物分割(含分歸一人及價格補償)與變價分割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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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撤銷訴訟繫屬許可登記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577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撤銷訴訟繫屬許可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之規定,依本施行法第 12 條第 7 項施行前(即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之前),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 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前項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9 項但書、第 11 項情形者,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7 項規定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4 條之 5 定有明文。而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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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38 條之 1 規定申辦法定地上權登記疑義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56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函詢「建物於法院執行拍賣時,與其座落之土地分屬不同人,嗣該土地經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與拍賣建物所有權 人相同),衍生該建物拍定人現得否依民法第 838 條之 1 規定申辦法定地上權登記疑義」乙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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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精選裁判)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91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地上權人之補償權利為請求土地所有權人收買建築物之權,雖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惟具有債權請求權之性質,一經地上權人行使權利,土地所有人即有訂立買賣契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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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財神●接財神●開市大吉●今年好豐收!

開工

☆開工大吉●今年好豐收●高仕不動產敬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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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買貴了,住進來又感覺不舒服!

來電:您好新春愉快!我先請教一些問題?

陳總:新春愉快!您想詢問什問題?

來電:您有在處理一些房屋問題嗎?

陳總:您直接講問題重點.我聽聽看?

來電: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房子後來發覺買貴了.搬進去住了之後.又感覺房子怪怪的.住的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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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202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已明揭拍賣之不動產上存在之抵押權及其他法定優先權,不問有無登記,原則上均因拍賣而消滅;僅於買受人(拍定人或承受人)聲明願承受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未到期或未定期之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對雙方均屬有利,始例外隨同移轉。倘不符上述例外情形,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均因拍賣而消滅,以使買受人取得拍賣標的物之完全所有權。至於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第二項之債權人(即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其立法意旨係在規範未經登記之優先受償權,如債權人未自行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輒無資料可據查悉,致未能列入分配時,基於塗銷主義之精神,其優先受償權仍不容繼續存在,始明定其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以保護拍定人之利益。此與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目的不同,不能因其未參與分配,即謂原有之擔保物權(抵押權)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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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賣屋課稅 所得標準上調

2022-01-29 01:59:42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於昨(28)日公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

財政部於昨(28)日公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2015年底前取得)的房屋,可按財政部公布標準計算所得,110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房市價量上揚,分別調增該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3%。示意圖/ingimage

財政部於昨(28)日公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2015年底前取得)的房屋,可按財政部公布標準計算所得,110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房市價量上揚,分別調增該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3%。

財政部表示,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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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替家人償還債務,贈與稅知多少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2-01-29

提醒注意!替家人償還債務,贈與稅知多少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提醒注意!替家人償還債務,贈與稅知多少

新聞摘要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因為無償替他人承擔貸款,雖未給付資金與他人,惟已使他人獲得實際上之利益,應依該款規定視為贈與,依法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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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813號【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
  • 解釋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685號
  • 解釋更正院令
  • 110年12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7107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813號解釋更正意見書一份
  • 解釋爭點
    •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有關歷史建築登錄之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是否違憲?
    • 2、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予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是否違憲?
  • 解釋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   惟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之特別犧牲者,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妥為規定。
  • 理由書
    •   緣聲請人慈祐宮(媽祖宮)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土城區土地上之案外人普安堂寺廟所有建物,經新北市政府以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51510226號公告(下稱原處分)登錄為歷史建築,聲請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救濟,遞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70號確定終局判決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下稱系爭規定一)其中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歷史建築之登錄要件,且原處分已剝奪聲請人本於上開土地所有權所有之自由利用、對無權占有者行使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等權能;暨同法第99條第2項規定:「私有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私有……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分別對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所有人,給予減徵部分地價稅及繼承移轉時免徵遺產稅之優惠,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對於如聲請人所受財產權限制之損失,相較於同法第41條給予古蹟所定著之土地所有人容積移轉權之規定,未給予土地所有人相當補償,系爭規定一及二均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有侵害財產權等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核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爰予受理。
      
    •   又文資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歷史建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下稱系爭規定三)固不在聲請人所明列之聲請釋憲客體範圍,惟因系爭規定三係歷史建築登錄之重要程序規定,就本件聲請案之判斷言,與系爭規定一密切相關,且其復為原處分之法律上直接依據,暨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故應認為系爭規定三與本件聲請具重要關聯性,爰將其併列入本件審查範圍,並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及第732號解釋參照)。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範圍,不限於人民對財產之所有權遭國家剝奪之情形。國家雖未剝奪人民之土地所有權,但限制其使用、收益或處分已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亦應予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   另依憲法第166條規定,國家應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係基本國策。國家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文資法(文資法第1條規定參照),以保存、維護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其中有形文化資產部分,除古蹟外,亦包括本件爭議相關之歷史建築等(文資法第3條規定參照)。是系爭規定一及三關於歷史建築登錄之規定,其目的係為正當公益。按歷史建築又不能離其所定著之土地而存在,是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則依文資法相關規定,土地所有人即同受有相應承擔,因歷史建築登錄所生不能自由利用、不能對歷史建築所有人行使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等財產權能之社會責任及限制。上開對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限制,就歷史建築登錄所欲達成之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之目的言,自屬必要,不因土地所有人是否同意而有不同。從而系爭規定一及三就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   惟查上述定著於第三人所有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經登錄為歷史建築後,該第三人使用、管理、處分該土地之權能因文資法相關規定受限制(文資法第34條第1項、第42條及第106條第1項第7款等規定參照),已逾其所應忍受之社會責任範圍,而形成其財產權之特別犧牲者,上開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所有人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至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立法者自有形成自由。
      
    •   而系爭規定二中,文資法第99條第2項規定,僅就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另同法第100條第1項則規定就因繼承而移轉者有免徵遺產稅之優惠。然此等規定,或屬量能課稅原則之具體呈現,或縱具稅捐優惠之性質,均難謂係相當之補償。
      
    •   綜上,系爭規定一及三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規定,其中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經土地所有人同意為歷史建築登錄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惟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之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之損失,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系爭規定一及三構成對上開情形之土地所有人之特別犧牲者,系爭規定二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文資法妥為規定。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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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世芳:預測2022房市「4個字」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 日期:2022-01-22

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張世芳面對2022年地產發展,他以4個字總結,那就是「南熱北溫」。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趨勢報導

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張世芳面對2022年地產發展,他以4個字總結,那就是「南熱北溫」。

新聞摘要

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張世芳面對2022年地產發展,他以4個字總結,那就是「南熱北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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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地上權宅不再是票房毒藥 估價師公會助銀行估貸款

2022-01-18 18:50 聯合報 / 記者何醒邦/台北即時報導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聯會今天(18日)發布新訂的地上權估價模式。示意圖/記者黃義書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聯會今天(18日)發布新訂的地上權估價模式。示意圖/記者黃義書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聯會今天(18日)發布新訂的地上權估價模式,協助金融機構辦理地上權宅時的估價作業,期望可提高金融機構的核貸意願、提高貸款成數、降低貸款利率,有助推動地上權政策,降低民眾居住成本。

全聯會理事長郭國任表示,近2年來台灣經濟成長強勁,物價、房價也連袂上漲,年輕人及中產階級卻成為新貧階級,相對剝奪感日益嚴重,儘管政府持續施力壓抑房價,也無法畢其功於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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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依基本稅額條例自其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交易損失之適用疑義

 
稅目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O年版
法規章節 第3章 個人基本稅額之計算
法條 第12條(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及其計算規定)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依基本稅額條例自其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交易損失之適用疑義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3項(編者註:現為第2項)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依此,納稅義務人同一年度如有數筆有價證券交易,僅有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之有價證券交易損益始能相抵,當年度損益相抵後仍有損失者,自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時,該交易所得仍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者為限。

三、以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95年度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之有價證券交易損益有3筆,分別為4,368,800元、-7,107,500元及2,343,750元,另有1筆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4條(編者註:現為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600,000元。是納稅義務人95年度應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600,000元,至於交易損失394,950元(4,368,800-7,107,500+2,343,750)須俟次年度起3年內,其交易所得中屬於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者,方得扣除。(財政部96/09/17台財稅字第09604541290號函)

#不動產配置-高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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