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賣屋課稅 所得標準上調

2022-01-29 01:59:42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於昨(28)日公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

財政部於昨(28)日公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2015年底前取得)的房屋,可按財政部公布標準計算所得,110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房市價量上揚,分別調增該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3%。示意圖/ingimage

財政部於昨(28)日公布「11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適用舊制(2015年底前取得)的房屋,可按財政部公布標準計算所得,110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房市價量上揚,分別調增該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3%。

財政部表示,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

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有兩類標準計算所得額。

第一類是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以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的收入,以收入的17%計算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第二類則是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0年度考量部分地區新建案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市價量上揚,或所得額標準已多年未調整而與實際交易情形有相當差距等因素,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3%,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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