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餘載不動產實務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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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報稅要注意!忽略這細節恐多繳稅

2019-04-12 14:06經濟日報 記者林彥呈╱即時報導

綜合所得稅開始申報,台北市國稅局湧入報稅民眾。 報系資料照

今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將於5月1日開始申報,勞保局提醒,在2018年度內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勞工朋友,報稅時請注意扣繳憑單所得總額是否已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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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一選後 北市房市交易價量均跌

2019-04-12 14:32:13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公布最近一期、去年12月實價登錄交易統計,包括交易件數、交易總金額及住宅價格指數均下跌,數據顯示,去年九合一選後房市買氣並未噴出,觀望氣氛濃厚。

去年11月24日選舉,藍營大勝,帶動房地產業者信心大振,認為兩岸關係可望和緩,除了遞延剛性需求出籠,投資買盤也可望回流,多個預售案傳出熱銷,豪宅市場也紛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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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業區翻新 價值可望翻倍

2019-04-12 14:33:36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信義房屋旗下安信建經表示,政府陸續推出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危老建築及都更獎勵,讓新北市私人開發工業區價值倍增,土地、老舊廠房經過整體規畫活化之後,價值甚至可增加到二倍。

新北三重、新莊 潛力大

安信建經統計,目前新北市私人開發工業區超過50處,評估交通機能、規模及活化效益後,三重、新莊等地潛力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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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海外資金匯回專法 不可用來炒房!

2019/04/12 18:02 文/記者巫其倫

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台商匯回資金需存放在外匯存款專戶達5年,若在第1年匯回,享稅率8%,第2年匯回稅率則為10%;若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申請退還50%稅款,也就是稅率降至4%及5%,但匯回資金不可用來炒房或用於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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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哪裡房地產最容易獲利? 一張表透露玄機

2019-04-12 11:13:14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根據財政部統計資料庫的資料顯示,近兩年房地合一稅收緩步成長,以區域表現來看,台中市連續兩年房地合一稅都是排名六都第一,為六都繳稅王,顯示這兩三年在台中投資房產較有獲利。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房地合一2016年1月1日上路,2018年若繳納到房地合一稅,基本上都是2016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出售,同時出售房屋扣除相關成本後,還有獲利交易。

以近年房價表現來看,要在三年內逢低買進,出售後扣除成本費用還能獲利的,其實是相當不容易的事情,除了一般交易獲利外,有部分民眾不清楚房地合一的相關規定,如誤用贈與等方式節稅,也會導致日後出售時產生可觀的房地合一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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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予該筆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涉及優先購買權等事項而有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 426-2 條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48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法務部就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予該筆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涉及優先購買權等事項而有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 426-2  條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    旨:有關彰化縣政府函為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予該筆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參考。
說    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8  月 3  日台內地字第 1070431281 號函。
          
二、按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係基於各該法律之規定,對「基地出賣人」而生
「先買特權(先買權)」之形成權。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賣人如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或因買賣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是此項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之物權效力,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一旦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係對於出賣人行使買賣契約訂立請求權,亦即請求出賣人按照與第三人所約定之同樣條件補訂書面契約。因出賣人與第三人以買賣為原因而成立之物權移轉行為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從而優先購買權人自得請求法院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該項登記,並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219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此形成權之行使,須以行使時所有人與第三人間有買賣契約之存在為要件(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5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參照)。是如基地所有權人並非出賣予第三人,而係直接出賣予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第三人(包含 優先次序在後之優先購買權人)自亦無從動搖基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之買賣契約,始能符合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 426 條之 2 之立法目的。
          三、復按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處分共有之不動產,如係以買賣為原因時,土地法雖未如應有部分之出賣設有優先購買 權之明文(同條第 4  項規定參照),然就多數共有人因出賣而處分共有物之全部,乃出賣共有物全部之所有權,此實為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總和,易言之,此等於出賣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因此,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對同意處分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出賣,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之規定亦應解為有優先購買權(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103 年 9  月修訂 6  版,第 371  頁;最高法院 78 年度 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意旨)。如來函說明二所述,共有人此項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實僅取得「可能被通知」、「適時以同一條件承購」之債法上地位,無從直接阻止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之不動產(本部 102  年 4  月 8  日法律字第 10200540760  號書函意旨參照)。換言之,若買賣當事人間已辦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共有人不得本於上述優先購買權,請求塗銷該當事人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得請求賠償因此所生損害,非如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 426  條之 2  所定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之物權效力(最高法院66  年台上字第 1530 號判例、68  年台上字第 2857 號判例、68年台上字第 3141 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較為強大,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最高法院68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意旨參照;另貴部定之「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11 點第 6  款規定亦同)。
          四、至於共有人因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所定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使其優先次序在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 426 條之 2所定優先購買權之後,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是否相符 及公共利益之權衡一節,事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之立法政策問題(亦即是否使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之效力等),宜由貴部本於權責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法務部函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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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予該筆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涉及優先購買權等事項而有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 426-2 條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48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法務部就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予該筆
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涉及優先購買權等事項而有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 426-2  條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    旨:有關彰化縣政府函為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
          土地予該筆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8  月 3  日台內地字第 1070431281 號函。
          二、按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地上權人或基地承
              租人之優先購買權,係基於各該法律之規定,對「基地出賣人」而生
              「先買特權(先買權)」之形成權。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或基地承
              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賣人如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
              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或因買賣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是此項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之物權效力,地上權
              人或基地承租人一旦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係對於出賣人行使買賣契約
              訂立請求權,亦即請求出賣人按照與第三人所約定之同樣條件補訂書
              面契約。因出賣人與第三人以買賣為原因而成立之物權移轉行為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從而優先購買權人自得請求法院確認優先購買權
              存在及塗銷該項登記,並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 97 年
              度台上字第 2219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此形成權之行使,須以行使
              時所有人與第三人間有買賣契約之存在為要件(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參照)。是如基地所有權人並非出
              賣予第三人,而係直接出賣予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第三人(包含
              優先次序在後之優先購買權人)自亦無從動搖基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
              人或基地承租人之買賣契約,始能符合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
              426 條之 2 之立法目的。
          三、復按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處分共有之不動產
              ,如係以買賣為原因時,土地法雖未如應有部分之出賣設有優先購買
              權之明文(同條第 4  項規定參照),然就多數共有人因出賣而處分
              共有物之全部,乃出賣共有物全部之所有權,此實為各共有人應有部
              分之總和,易言之,此等於出賣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因此,不同意
              處分之共有人對同意處分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出賣,依土地法第 34 條
              之 1  第 4  項之規定亦應解為有優先購買權(謝在全,民法物權論
              (上),103 年 9  月修訂 6  版,第 371  頁;最高法院 78 年度
              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意旨)。如來函說明二所述,共有人
              此項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實僅取得「可能被通知」、「適時以
              同一條件承購」之債法上地位,無從直接阻止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之
              不動產(本部 102  年 4  月 8  日法律字第 10200540760  號書函
              意旨參照)。換言之,若買賣當事人間已辦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
              共有人不得本於上述優先購買權,請求塗銷該當事人間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而僅得請求賠償因此所生損害,非如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
              第 426  條之 2  所定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之物權效力(最高法院
              66  年台上字第 1530 號判例、68  年台上字第 2857 號判例、68
              年台上字第 3141 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之優
              先購買權效力較為強大,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最高法院
              68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意旨參照;另貴部訂
              定之「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11 點第 6  款規定亦同
              )。
          四、至於共有人因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所定優先購買權僅具債
              權效力,使其優先次序在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 426 條之 2
              所定優先購買權之後,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是否相符
              及公共利益之權衡一節,事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之立法政策問題
              (亦即是否使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之效力等),宜由貴部本
              於權責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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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區分所有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基地應有部分為處分時,
是否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74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旨在保護多數共有人之利益及促進共有物之有
效利用。故該條第一項規定,於數人就物之全部為共有時,始有適用,數
人就應有部分為共有之情形,並無適用;換言之,其適用之客體為共有物
而非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本件分屬建築物區分所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應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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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朋友在咖啡廳閒扯,說到台北房價這麼貴,為什麼就沒有屋主願意便宜賣呢?其實,還真的是有,像老王的故事就是個標準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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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的老王和62歲的弟弟,早在年輕結婚時便搬出家裡,各自在外買了房子。這兩年相繼母親離世之後,獨居老家的86歲父親,雖然有著外傭的照料,但身體狀況每況愈下。終於在今年年初,也隨著母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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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土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建築使用,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2年10月20日台內營字第185349號函

【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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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者,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71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32419號函

【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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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5年2月13日台內地字第384485號函

【要旨】

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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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二胎房貸拉高借款 先搞懂這三件事

2019-04-10 14:58經濟日報 記者夏淑賢╱台北報導

到底適不適合申辦二順位房貸?可以從成本、屋齡、還款模式這三件事下手。 本報系資料庫

民眾買房自住向銀行申辦房貸,但是在房地產市場轉趨低迷之下,銀行核准房貸成數普遍趨嚴,從鑑價的總價與買價未必同步,到貸款成數可能視房屋座落地點,以七成為基準,早期動輒八成五、甚至房貸額度幾可百分百支應全部買房價金的好日子,已一去不回,也因為如此,具有拉高總體貸款額度效果、增強買房資金實力的二順位房貸(俗稱二胎),吸引力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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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電閒置工業地出售 8799坪底價27億元

2019-04-11 20:21中央社 記者韋樞台北11日電

老牌電線電纜廠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委託仲量聯行,以底價新台幣27億元出售旗下桃園市八德區的舊廠區8799坪土地。

仲量聯行表示,此區位於新的火車站永豐站及交流道附近,利於招工。

仲量聯行副總經理吳瑤華表示,由於太電生產設備已移至楊梅區,八德區的廠房從2017年起空置至今,太電預計以底價27億元處分這塊廣達8799坪的土地,藉以活化資產,預計5月28日截止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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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現在是我們都離不開的通訊工具,有些人喜歡把手機拿上床玩,玩累了就睡覺了,手機自然而然就會放在床頭。那麼,晚上睡覺手機放床頭對大腦有傷害嗎?下面來和小編一起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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