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土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建築使用,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2年10月20日台內營字第185349號函

【要  旨】

共有土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建築使用,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內  容】

按共有土地依建築法第44條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建築使用,足以構成共有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行為,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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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示意照)

建築法

建築法第44條(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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