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5年2月13日台內地字第384485號函

【要旨】

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基地,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時,如基地之地上權為公同共有者,應向共有人全體為之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75年1月28日法律1121號函復略以: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該地上權如為數人所公同共有時,其優先購買權之行使或拋棄,性質上係屬民法第831條準用民法第828條第2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事項,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故基地所有權人出賣其基地,依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所為之通知,依法似應向全體共有人為之,始為適法。

本件原地上權人林忠○、林○、李○○三人均已死亡,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其地上權應各由其繼承人繼承之,繼承人有數人時,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該地上權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

地上權既為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則有關土地法第104條出賣通知,依前所述,基地所有權人似應向繼承人全體為之,始為適法。」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不動產買賣#持分共有物#繼承不動產#道路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內政部函釋 - 房地產相關圖片.函釋

土地法104條函釋 - 土地法

公同共有土地 - 不動產共有#持分房屋#持分土地

 

 

《好房子賣不掉嗎?》不是賣不掉,是有緣人還沒出現!

土地法104條內政部解釋函令【一】

土地法104條內政部解釋函令【二】

土地法104條內政部解釋函令【三】

土地法104條內政部解釋函令【四】

不動產持分:※持分不動產要篩選.過濾.判斷的面向是多方面的..並不是每件不動產都會承做!

部分公同共有人或分別共有人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全部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予同意處分或設定用益物權之共有人之一或數人

★持分土地●地主請注意!@您的煩惱.我的專業.共有物專家~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房地產:買對物件.買對價格.找對人

★☆★想要出售持分土地的地主你們好!@共有土地/土地共有/持分建地/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0912-913923高仕陳總

釋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適用疑義 @土地買賣/持分土地買賣/持分房屋/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有關占用人占用建築物滿 20 年,欲以「取得時效」之名義申請使用執照 ,其認定機關及後續產權登記之疑義

★☆★㊣共有物專業.專業共有物☆㊣★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公同共有物應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處分及行使權利

※有關貴局函為建築物外牆設置不銹鋼外框及內鑲LED彩色燈飾之字型,是否屬建築法第7條所規範之招牌廣告乙案

※有關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之違章建築,應適用違反建築法裁罰抑或應適用違反區域計畫法裁罰、區域計畫法與建築法之間是否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等疑義一案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共有物專業:共有房屋/共有土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承做區域: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第二項所規定之通知義務※68 年台上字第 2857 號

46年危老透天改建 2層樓變6層樓 @老舊公寓/透天厝/危老重建/0912-913923危老重建推動師陳總

全台最大中輟樓 華麗轉身房地產買賣/持分不動產/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陳總

精華釋出 中路及八德區段徵收開發案土地標售@房地產買賣專業/持分房地產買賣專業/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台北】延三商圈機能完備 新案訴求低總價 房地產買賣專業/持分不動產買賣專業/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