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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最高法院民事訴訟判例、判決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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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他人之非農、漁、牧地供耕作之用者,既非耕地租用,自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適用

裁判字號: 88 年台上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耕地租用,係指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而言,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稱農地,參照同條第二項之立法精神,應包括漁地及牧地在內。承租他人之非農、漁、牧地供耕作之用者,既非耕地租用,自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適用。

本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六四七號及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五二九號判例應予變更,不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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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未將押租金交付受讓人時,受讓人既未受押租金債權之移轉,對於承租人自不負返還押租金之義務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1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35、23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171-17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48、2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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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因地價變動調整租金

功 能:【法院判決判例及法律解析】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屋動機、租屋資訊與決策、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租金﹑漲價】

93年台上字第2446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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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並將該建築物出租於第三人,致影響於抵押權者,抵押權人自得聲請法院除去該建築物之租賃權,依無租賃狀態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裁判字號: 86 年台抗字第 5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34、4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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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實行時,該建築物若與抵押之土地已歸一人所有,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與該土地併付拍賣有民法877條之適用

裁判字號: 89 年台抗字第 3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9 期 59-6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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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判例◎裁判字號: 57 年台上字第 901 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字號: 57 年台上字第 9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69、370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5年~59年)第 278-2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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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雖未屆滿,然若其擔保之債權所由生之契約已合法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83 年台上字第 10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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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字號: 89 年台上字第 9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0 期 461-466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9 期 59-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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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共有土地之分割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乃旨在防止土地細分,影響經濟效用。

裁判字號: 65 年台上字第 5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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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房屋基地之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二年以上為原因,終止租賃契約,仍應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建築房屋基地之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達二年以上為原因,終止租賃契約,仍應依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7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48、3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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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二)

裁判字號:76年台上字第728號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76年04月09日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固規定,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惟其推定仍應本法院之自由心證,應用經驗法則而為之,倘已明瞭之事實,與應證事實間,互無因果,亦無主從或互不相容之關係時,自不得為此項事實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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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3年台上字第2446號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要旨:

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租金按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者,雖所約定之租金係隨基地申報地價之昇降而調整,惟契約成立後,如基地周邊環境、工商繁榮之 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已有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租金依原約定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顯失公平者,出租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規定,訴請法院調整其租金。

編按:本則判例於民國94年10月4日經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94 年11月4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40000686號公告之。

裁判字號:91年台上字第863號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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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祇須當事人雙方訂有租地建屋之租賃契約, 承租人即有隨時請求出租人就租用土地為地上權設定之權利。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祇須當事人雙方訂有租地建屋之租賃契約, 承租人即有隨時請求出租人就租用土地為地上權設定之權利。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10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4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7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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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買回契約效力之發生裁判字號: 79 年台上字第 2231 號

裁判字號: 79 年台上字第 22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買回契約效力之發生,以出賣人即買回人於買回期限內,提出買回價金, 向買受人表示買回為要件,此觀民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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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1757號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民國70年05月22日

裁判要旨:

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 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3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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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一部分供與他人使用,此與單純之基地轉租有別,尚難構成終止基地租約之原因

 裁判字號: 79 年台上字第 26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續編(一)第 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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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 (即押租金)是否會隨契約期間的結束而消滅

功 能:【法院判決判例及法律解析】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賃關係結束】

關鍵字檢索:【保證金﹑押租金﹑擔保金﹑押金返還】

48年台上字第1196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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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可因地價變動調整租金

功 能:【法院判決判例及法律解析】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屋動機、租屋資訊與決策、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租金﹑漲價】

93年台上字第2446號判例 一. 案例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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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把出租的房子賣了,租賃契約還有效嗎?

功 能:【法院判決判例及法律解析】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屋資訊與決策、居住使用、租賃租賃關係結束】

關鍵字檢索:【租賃契約、買賣不破租賃、欠租、終止租約】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三號

案例 一、案例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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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因承租人疏失引起火災,承租人需負擔所有的賠償責任嗎?

功 能:【法院判決判例及法律解析】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善良管理人、損害賠償】

76年台上字第1960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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