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93年台上字第2446號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2日
裁判要旨:
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租金按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者,雖所約定之租金係隨基地申報地價之昇降而調整,惟契約成立後,如基地周邊環境、工商繁榮之 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已有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租金依原約定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顯失公平者,出租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規定,訴請法院調整其租金。
編按:本則判例於民國94年10月4日經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94 年11月4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40000686號公告之。
裁判字號:91年台上字第863號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要旨: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 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 既明定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該所定之繼承人自應以民法繼承編施 行之日生存者為必要。
編按:本則判例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經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十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以(九二)台 資字第00四0八號公告之。
參考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74.06.03)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第45卷9期59-60頁
裁判字號:90年台上字第1231號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2日
裁判要旨:
當事人約定債務人遲延給付時,須經債權人定一定之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債務人於 期限內仍不履行,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者,債權人催告所定期限雖較約定期限為短,但如自催告時起,已經過該約定之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應解為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編按:本則判例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經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 九十二年七月十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以(九二)台資 字第00三六二號公告之。
參考法條:民法第254條(89.04.26)
裁判字號:86年台上字第3207號 裁判案由:給付繼承應繼分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17日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第二項所謂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係指以宣告死亡為原 因,而直接取得失蹤人所有財產之人而言,如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及死因契約之受贈人等,始足當之。
編按:本則判例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最高法院八十九年第十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通過,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以(89)臺資字第00747號公告之。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庭所製作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民國八十四年八月至八十六年十二月)第483頁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640條(85.09.25)
裁判字號:80年台抗字第330號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民國80年09月13日
裁判要旨: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此項法律擬制撤回其訴或上訴之效力,於法定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不因嗣後法院或當事人之訴訟行為,使已消滅之訴訟繫屬又告回復。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79.08.24)
裁判字號:79年台聲字第349號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民國79年08月10日
裁判要旨:
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 因而變更。
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亦即原裁判之效力,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
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延長。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民國78年11月02日
裁判要旨:
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 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 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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