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1757號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民國70年05月22日
裁判要旨:
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 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363頁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1848號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民國69年06月18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法院如採此分割方法,則原物分配及補償金錢已合併為分割方法之一種,兩者有不可分割之關係。
若當事人僅對命補償金錢之判決提起上訴,關於原物分配 部分,亦為上訴效力所及。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228頁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1166號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69年04月24日
裁判要旨: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至於土地之繼承登記,依照土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原毋庸為裁判上之請求。
又依最近修正而於六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之土地 登記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繼承之土地原則上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之同意者,始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613、790、828頁
裁判字號:69年台上字第771號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民國69年03月20日
裁判要旨:
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雖得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其所為之判斷如與經驗法則不符時,即屬於法有違。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075頁
裁判字號:65年台上字第1416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65年06月10日
裁判要旨: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行使權利而起訴請求,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選定一人為全體起訴不同,前者不以文書證之為必要,不論以任何方法,凡能證明公同共有人已為同意即可。
參考法條:
民法第828條(18.11.30)
民事訴訟法第41~42條(57.02.01)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267-271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430、987頁
裁判字號:64年台上字第2589號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民國64年11月21日
裁判要旨:
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該第三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64條(57.02.01)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531-533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16-87年民事部分)第1245頁
裁判字號:60年台上字第4816號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60年12月28日
裁判要旨:
積極確認之訴,祇須主張權利之存在者對於否認其主張者提起,當事人即為適格。
否認之人有數人者,除有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外,無強令原告對於否認人全體提起確認之訴之法律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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