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貳)
裁判字號:46年台上字第548號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給付租金及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民國46年04月05日
裁判要旨: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房屋之原因,在第一審係僅主張收回自住,在原審則 除主張收回自住外,並謂尚須收回重新建築云云,先後固非一致,第既經原審就此予以裁判, 認為非訴之追加,無論其說明之理由如何,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舊)準用第二百五十八 條關於「法院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上訴人要無聲明不服之 餘地。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58條(34.12.26)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46年~47年)第331-3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