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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最高法院民事訴訟判例、判決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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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貳)

裁判字號:46年台上字第548號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給付租金及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民國46年04月05日

裁判要旨: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房屋之原因,在第一審係僅主張收回自住,在原審則 除主張收回自住外,並謂尚須收回重新建築云云,先後固非一致,第既經原審就此予以裁判, 認為非訴之追加,無論其說明之理由如何,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舊)準用第二百五十八 條關於「法院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上訴人要無聲明不服之 餘地。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58條(34.12.26)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46年~47年)第331-3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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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關係終止,出租人可以就承租人無權佔有土地,請求返還?

功 能:【法院判決判例及法律解析】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屋資訊與決策、租賃關係結束】

關鍵字檢索:【無權佔有、返還】

75年台上字第801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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