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判例◎裁判字號: 57 年台上字第 901 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字號: 57 年台上字第 9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69、370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55年~59年)第 278-2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40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99、40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十)第 105-10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49、350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505- 506 頁
相關法條:
第 787 條
第 789 條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要旨:
系爭土地原屬兩造共有,分割後上訴人所有土地既為他人之地所圍繞,以致不通於公路,如上訴人出賣與訴外人部分之土地全無隙地可供其通行, 而被上訴人之土地係與上訴人之土地相鄰接,且屬原共有地之一部因分割取得其所有權,按諸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及第七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自不能謂上訴人無通行被上訴人土地以至公路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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