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實行時,該建築物若與抵押之土地已歸一人所有,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與該土地併付拍賣有民法877條之適用
裁判字號: 89 年台抗字第 3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9 期 59-6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44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3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488- 489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77 條
要旨:
民法第八百七十七條係為保護抵押權人之利益,及社會之經濟而設之規定 ,故於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雖非土地所有人所建,但於抵押權實行時,該建築物若與抵押之土地已歸一人所有,則為貫徹上開立法目的,宜解為有該條之適用,得於必要時,將土地抵押後,在其上營造之建築物,與該土地併付拍賣。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2 年 7 月 1 日 92 年度第 1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選編為判例。
2.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 ,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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