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不動產實務從業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專業不動產仲介,土地買賣、房屋買賣、持分房屋、持分土地、合建、委建、資產配置、節稅規劃、不動產法律、債權、二胎借款、法拍、公設地、經常點擊,隱藏版商機幫您製造財富!值得深藏#0912-913923 陳總

免稅天堂掃除紙上公司 F股公司面臨搬家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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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視為免稅天堂的開曼群島等,已經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要求,台商設立紙上公司避稅將不再管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免稅天堂不再是天堂!因應國際反避稅風潮,被視為免稅天堂的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已立法引進經濟實質規定,今年一月生效,不再允許紙上公司存在;披著租稅天堂外衣的台灣公司,面臨重新調整組織架構、成本增加、資訊交換及裁罰風險,包括F股公司,恐面臨搬家危機。

資誠指出,以往常見企業至免稅天堂國家架設紙上境外公司,作為對外投資的控股公司,或作為轉單貿易的一個環節;而高資產人士也運用境外公司作為投資或管理公司,留存海外收益或公司股權等資產,以享有免稅、避稅好處。在國際反避稅潮流下,免稅天堂成為各國追稅的頭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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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生死亡案件 凶宅認定有3要件

房仲業者表示,構成凶宅有時間、空間及型態等要件,若凶殺或自殺發生在專有部分才算凶宅。圖為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男子從高樓墜落7樓露台,社區住戶怕住家大樓成為凶宅拒絕人員從大樓進入抬出遺體。房仲業者表示,構成凶宅有時間、空間及型態等要件,若凶殺或自殺發生在專有部分才算凶宅。

北市18日發生男子從高樓墜落於7樓露台身亡,大樓住戶疑似怕住家大樓成為凶宅,拒絕人員從大樓進入將遺體抬出來,並要求用吊車將遺體吊掛下來。

住商機構引述內政部於民國97年7月對凶宅的解釋函,凶宅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建築改良物的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隨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的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以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

解釋函指出,凶宅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的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的房屋非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住商機構企研室經理徐佳馨表示,依內政部的見解,構成凶宅有3個要件,包括「時間: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空間:在專有部分發生」及「型態:凶殺或自殺,但排除意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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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首宗市府核定危老案,由土地銀行提供危老重建融資,再次相挺居民改建、為美化市容再盡一分心力!該行攜手在地建商「地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使用近50年缺乏耐震能力的矮舊建物,規劃改建為地下1層、地上9層,兼具耐震設計、綠建築與無障礙規劃之新穎大樓,提升了環境的公益價值也提高民眾的居住安全,齊心創造幸福、美麗的家園。

本個案介於新北市汐止區主要聯外道路新台五路與大同路之間,鄰近汐止火車站、綜合運動場、高級中學等公共設施,交通位置便利、生活機能充足。目前該行危老貸款個案已跨足雙北、桃竹、臺中及高雄等地,未來將持續以實際的行動力挺危老政策,把危老安全的幸福列車開往全國各地,讓民眾居的安穩、住的安心。

土地銀行秉持國營事業之社會責任,協助民眾創造優質與安全的生活環境。近年來該行積極轉型,除原有不動產核心業務外,擴大辦理企業授信、信用卡、財富管理、電子金融等業務,更以實際行動支持政府政策,持續推動「五+二新創重點產業」、「新南向政策」及「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等融資業務。透過企業化、效率化的精神,力求為民眾創造多元化之創新金融服務,朝全方位優質金融機構的目標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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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前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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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東區 北市府已擬定「東區門戶計畫」

 

從去年起台北市東區出現了「出走潮」,不少店家因為高店租撤出東區,在北市府成功翻轉西區之後,接下來要執行東區門戶計畫,只是這個計畫指的是大東區,囊括了內湖南港等區域,而非只是民眾印象中的東區商圈而已,要怎麼制衡高租金造成的鬼城效應,北市府課徵空屋稅。
 

拯救東區 北市府已擬定「東區門戶計畫」#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
圖/TVBS


記者卓宜姿:「去年12月31日六福皇宮正式吹熄燈號,可以看到搬家公司還在進進出出的,有專家分析六福皇宮的退租,有可能會造成鬼城效應。」 

床墊、衣櫃一些基本飯店用品,還在陸續搬出六福皇宮,原本齊聚商務客的指標飯店不再繁榮,財經專家謝金河臉書上po文感慨,說六福集團退租,如果沒有接手,房東國泰人壽每年會少掉近5億租金收入,華航大樓隔壁,晚上一片漆黑,如果長久下來都如此,恐怕形成鬼城效應,對市容也有不利的影響。

房仲業者吳礎辰:「可能對旅館業來講會有一些衝擊,不過對於本商圈來說,其實大部分都是以商業的活動為主,所以說對一般的商家來講,並沒有太大的影響,因為這裡本來夜生活就比較沒有那麼的豐富。」

六福皇宮的退租,房仲認為對附近商圈影響不大,不過對於同樣有出走危機的東區,情況就截然不同。

 

拯救東區 北市府已擬定「東區門戶計畫」#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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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實用探底價妙招 「開門見山」買好房

想要買房不容易,沒有2~3個月難以成交,不過網友分享快速「探底價」方法,建議和房仲交涉時直接詢問「我出多少你會收斡旋」;若是自己和屋主交涉時,「直接明示管理員,成交會包紅包」,就能快速得到底價,省去雙方來往的時程。  

網友建議想要快速探底價,不妨直問「我出多少你會收斡旋」。(好房網資料中心)

超實用探底價妙招 「開門見山」買好房#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

看屋、出價、收斡旋,房市呈現觀望氣氛,成交天數需要越來越長時間,曾有網友在PTT中分享快速「探底價」方法,表示房仲最常講的一句話就是「如果有喜歡,我都可以幫你談」,但民眾若想快速探底價,不妨直接反問房仲「我出多少錢,你會收我的斡旋」,雖然仲介多半會告訴你底價以上的價格,但至少不會距離底價太遠,可以減少許多溝通時間。  

但買方若不透過仲介買房,想要直接鎖定屋主購屋,最好直接「明示」大樓管理員,表示成交會包紅包,管理員多半知道屋主的底價,自己就曾透過管理員介紹成功購屋,同樣的價格,速度快的人才能擁有成交機會。 不過房仲調查顯示,其實目前房市停滯的主因,是在價格認知差異過大,買方以實價登錄8折作為出價的比例達到3成以上,賣方願不願意讓價成為成交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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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買房你敢信?專家:上了車只剩無限懊悔

坊間出現「零元買房」課程,然而被踢爆整個過程就像直銷大會,專家也苦勸過程全是陷阱,小心不要上當,不要信、不要聽,小心上了車只剩無限懊悔。

《蘋果日報》報導,有業者宣稱可教學員「零元買房」,購屋款以信貸及原額增貸方式籌得,鎖定桃園藝文特區周邊物件,聲稱可協助學員貸款,另還提供代租代管服務,只是要先付3.6萬元加入會員。 坊間出現「零元買房」課程,然而被踢爆整個過程就像直銷大會。

 

房產名嘴Sway在臉書專頁「Sway房市觀測站」指出,桃園出現直銷賣屋已經一、二十年,賺錢的少,賠錢的多,層層套利層層剝削,從未間斷,集團瓦解後讓受害者求償無門,再循一樣模式復出,「就看誰上了車,進入無限懊悔模式。」 最後Sway認為買屋前要先衡量財務能力,有錢就買沒錢就不要買,有錢人買屋賠錢可以摸摸鼻子,但是沒錢人買屋一有閃失,就是傾家蕩產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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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不動產糾紛實例解析─「借名登記」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2-09

地政講堂:不動產糾紛實例解析─「借名登記」(圖: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新聞摘要 地政講堂:不動產糾紛實例解析─「借名登記」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所謂「借名登記」,依最高法院判決之定義,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借名登記之原因在台灣非常常見,為規避法律上資格限制(例如農地、原住民保留地、國宅、軍眷宅)、有為規避稅捐(例如地價稅累進稅率)、躲避債務、債信(例如為取得較低利息、增加借貸金額)、基於夫妻或父母子女情誼、單純隱匿財產(例如避免朋友借錢、公務員身分)、宗教寺廟廟產登記於自然人名下、為共同出資投資等等,原因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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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不論為形成判決或給付判決均得單獨申請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0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888138號函

【要旨】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不論為形成判決給付判決均得單獨申請登記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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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起來!買賣送件必知!「常見5大補正原因」大剖析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2-06

筆記起來!買賣送件必知!「常見5大補正原因」大剖析 #不動產

筆記起來!買賣送件必知!「常見5大補正原因」大剖析

新聞摘要

筆記起來!買賣送件必知!「常見5大補正原因」大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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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賣方拒不過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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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向乙購買房屋,並已付頭期款,然乙迄今拒不過戶,問應如何處理?
參考意見: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契約中如有明訂交屋之期限,則自出賣人逾期之時起,出賣人即應負遲延責任。
 

  就給付遲延,民法上規定有三種效果,當事人得擇其一行使:

1.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因此,如甲另須租屋居住,或有其他損害時,除得請求乙仍應給付房屋外,並得請求遲延賠償。

2.依民法第232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如依此規定,則當事人得拒絕原給付之履行,而請求全部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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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證人的眉眉角角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

媒體報導,藝人黃建群日前因為曾擔任某建設公司股東,因公司與股東有糾紛,故被傳喚來作證。由於其在中國拍戲,為了出庭作證,花了一萬塊機票錢飛回台灣,但卻只領到540元的車馬費。黃建群表示,他並不清楚與其他股東間的糾紛,他此次來開庭,只是來說他不知道而已。另外,也抱怨傳票上寫若傳喚不到,就要拘提、通緝或罰款,所以,只好還是回來盡證人的義務。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也很好奇,又不是我跟別人的糾紛,難道我不可以不要出庭嗎?被傳喚當證人如果不到,是不是真的會被抓起來呢?可以請假嗎?不作證會被罰錢嗎?之前在【法操小教室】證人與鑑定人一文中,我們詳細介紹了證人的定義、資格、拒絕證言、證人不可無故不到場作證,還有證人具結的相關規定。今天讓我們就證人作證的問題,幫助大家解答吧。

證人出庭有什麼好處和權利?

一、證人可以請求日費與旅費

證人可以請求法定之日費,每次為新台幣500元及旅費,旅費採的是實支實付。依相關法規規定,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為原則,長途以搭乘莒光號火車及公營汽車、輪船為原則。但身體殘障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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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遭到侵害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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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明與小華於民國99年結婚時並未約定財產制,但小明與小華結婚當時均無存款及財產。婚後7年,小明外遇,故雙方協議離婚,在107年辦理離婚登記當下,小明應有之婚後工作收入應為1500萬元,小華則有婚後工作收入存款100萬元。惟在協議離婚時,小華得知小明為求離婚時能減少剩餘財產差額之支付並希望能立刻與外遇對象雙宿雙飛,竟在與小華協商離婚期間,即偷偷先將1000萬元贈與外遇對象作為購屋之用,並將房屋登記於外遇對象名下,以致小明之存款僅餘500萬元,則雙方之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
參考意見:
一、 法定財產制乃實務上最為常見之夫妻財產制,因夫妻雙方若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當然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法定財產制之特點在於將夫、妻之財產先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再將婚後財產區分為有償取得及無償取得,以便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以雙方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作為基礎,以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數額及權利歸屬。
二、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是依前揭條文內容,婚姻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係以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之財產為計算基礎,且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係以請求權人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內,且縱未知悉,自婚姻關係消滅5年後請求權亦罹於時效。
三、 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四、 本案例中,小明為了減少小華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數額,故意在離婚協商過程中先將1000萬元贈與外遇對象,故該1000萬元應追加計算至小明之婚後有償財產,小明之婚後有償財產應為1500萬元,小華原可向小明請求7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惟因小華之財產僅餘500萬元,故就不足之差額200萬元,小華可在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2年內,向外遇對象請求返還。

 

文章來源:張明維律師


#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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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紅不動產 竟是工業倉儲

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2018年建物開工面積至11月底已達726萬坪,可望創近4年新高,其中工業倉儲類反映市場需求,2018年有機會突破2015年的154萬坪,創十年新高。

信義房屋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住宅市場投資需求雖未回籠,但建商感受到產品定位正確,總價合宜,仍可吸引自住客戶的目光,紛紛加快開發商請照開工的速度,去年截至11月住宅開工戶數達9.3萬戶,預料全年有機會挑戰10萬戶。

工商使用的不動產部分,商業類如飯店等開發案,一度在2014年創下高峰開工62萬坪,不過可能因為適合興建的土地難尋,或者是適合開發地點的地價過高與觀光不振等因素,開工的面積一路衰減,去年至11月僅17萬坪,可能寫下六年新低。

建物開工面積統計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月報、信義房屋企研室彙整
建物開工面積統計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月報、信義房屋企研室彙整
 

工業或物流的工業倉儲類則表現亮眼,2018前11月的開工面積約147萬坪,有機會挑戰2009年以來的新高。曾敬德表示,物流業近年持續擴增物流倉儲空間,且規劃配置越來越智能化,對於交通便捷的區段需求穩定,加上前一兩年製造業景氣佳,不少廠商也有擴廠規劃,近期則有台商回流等題材,預料工業倉儲仍將是2019年的房市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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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這條路最便宜 新屋一坪42萬元

 

 

台北市地政局針對2018年實價登錄的買賣案例,以屋齡5年為界劃分新成屋及中古屋,分別統計交易量前40名的熱門路街,

其中新成屋熱門路段平均單價前3名均突破百萬,最高為臨沂街,每坪110萬元、大安路二段及中山北路二段分居二三名。坪)(詳圖2)。

資料來源/台北市地政局
資料來源/台北市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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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 房地成交申報登錄期限延長至2/11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1-30

春節連假免驚 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期限延長至2月11日

新聞摘要 春節連假免驚 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期限延長至2月11日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內政部表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不動產成交案件的交易價格申報登錄期限,如果是在9天連假期間(2019年2月2日至2月10日),可延長至2月11日連假後第1個上班日再申報,讓國人輕鬆過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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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自家門前遭他人停車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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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本人居住於透天住宅,依大家多年習慣,皆將車停放自家門口,但某日某住戶將車移放至本宅前,使我車子回來無法停放於自家門前,本人前往請求移走,卻遭對方以髒話辱罵,本人有請求警察處理,但警察卻說公共道路,大家均可停放,如執意要將對方車移走,我將行使告發,將所有整社區停放門前之車輛以違規停放開單處理。

請問應如何解決自家門前遭他人停車之困擾?警察處理之方法有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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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低迷房市 英國這家銀行竟祭出零首付貸款

2019-01-29 17:24

刺激低迷房市 英國這家銀行竟祭出零首付貸款 #不動產買賣#房

面對英國房市陷低迷,駿懋銀行將向首次購屋者提供「零首付」貸款優惠。(路透)

〔財經頻道/綜合報導〕

面對當前全球房市低迷,英國4大銀行之一的駿懋銀行(Lloyds)將向首次購屋者提供100%的抵押貸款,也就是「零首付」貸款優惠,唯一條件就是其家庭成員能將房產價值10%金額存入該行帳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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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江蕙擲4.27億買全台最貴豪宅 1坪281萬飆天價

時間:2019/01/29 20:03

「ONE PARK TAIPEI元利信義聯勤」神秘買家一一曝光,繼中國糖果大王、及迪化街百億家族後代後,先前原本查出的江姓自然人買方,據查證由藝人江蕙買下,而江蕙所購入的27樓戶,實價揭露總價為4.27億元,總面積約176.37坪、含3車位,拆算車位後,單價為281.5萬元。

人稱二姐的江蕙,封麥3年,上次露臉開唱,則是在周杰倫的澳門演唱會中,2人情同姐弟,甚至先後買下元利建設旗下2大豪宅案,顯見就連投資房產,也心有靈犀。

根據《蘋果》記者對照江蕙位於淡水區「楓丹白露」社區、信義區和平東路三段房屋、及大安區「ONE PARK TAIPEI元利信義聯勤」等地籍謄本,與娛樂圈內可靠消息來源證實,封麥3年的二姐確已買下目前全台最受矚目的豪宅案。

而江蕙所購入的27樓戶,交易時間為去年7月,購入總面積176.37坪,含3車位,總價4.27億元,拆算車位後,單價達281.5萬元,為該豪宅案已揭露的物件中,單價交易第5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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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苗栗縣頭城鎮的一間超商裡面,四歲男童拿走了影印機上的影印卡,被警方依竊盜罪函送,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直呼警方的處理太離譜,並直接裁定這件竊案不付審理。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然而,此所謂的「不罰」,是指不依刑法上之方法處罰;但是,所謂不罰,乃實體法上之規範,是否包括「程序上完全不予處理」?

    發生在苗栗頭份超商的四歲娃兒犯罪事件,只是個竊盜案,如果是屬「重大案件」?恐怕不是單純不罰的實體問題。法官今天會說函送幼兒竊盜案是離譜,在犯罪年齡層逐漸下降的社會,日後若發生幼兒重大犯罪行為,法官恐怕不是這種想法吧。

    幼兒犯罪,實質問題刑法已經確定「不罰」,要解決的,應該是司法警察的處置程序問題,並非一定是「免函送」,如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所言,「還好四歲男童是事後被查出函送,若是現行犯,豈不是要被上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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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死亡,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現行信託法已有相應規定及機制可資適用,不致影響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

公布內容

內政部107年11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70453003號函

本案不動產前已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嗣辦竣信託登記予受託人,受託人死亡後,法院民事執行處函請登記機關准由債權人代位申辦受託人所管信託財產繼承登記,因涉信託法適用疑義……案經法務部107年11月14日法律字第10703517610號函復略以:「……按信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條第1項規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及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是受託人死亡時,除信託行為另有約定外,信託關係並未消滅,且因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非屬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故於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並非受託人之遺產,受託人之繼承人並未因繼承而取得信託財產之所有權,倘使受託人之繼承人就信託財產辦理繼承登記,恐與民法第759條及本法第10條規定意旨不符……復按本法第45條規定:『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終了。……(第1項)。

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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