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不論為形成判決或給付判決均得單獨申請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0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888138號函
【要旨】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不論為形成判決或給付判決均得單獨申請登記
【內容】
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第4款及第81條所謂「法院確定判決」,就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判言,法院之判決不論僅為命兩造當事人為共有物如何分割之主文宣告(形成判決),抑併有命兩造就分割結果應協同辦理分割登記(給付判決)之主文宣示,地政機關均准以單獨申請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第81條修正後為第27條、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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