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自家門前遭他人停車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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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本人居住於透天住宅,依大家多年習慣,皆將車停放自家門口,但某日某住戶將車移放至本宅前,使我車子回來無法停放於自家門前,本人前往請求移走,卻遭對方以髒話辱罵,本人有請求警察處理,但警察卻說公共道路,大家均可停放,如執意要將對方車移走,我將行使告發,將所有整社區停放門前之車輛以違規停放開單處理。

請問應如何解決自家門前遭他人停車之困擾?警察處理之方法有無不當?


【解析】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而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又對於違反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參照)。

所以,本案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警察機關檢舉,而警察機關,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罰法以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其中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係規定平等原則)去處理。

至於髒話辱罵,若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公然侮辱罪者,則可報警或逕向地檢署按鈕申告或直接遞狀。

但是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事實不明,須自行判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亦因事實不明,須自行判斷,若要提起,請參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之規定。

文章來源: 台灣法律網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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