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回台投資 突破1,200億
2019-04-13 00:35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東陽是全球最大汽車碰撞更換零組件製造商,決定加強在台灣維修市場布局。 本報系資料庫
經濟部投資台灣事務所昨(12)日通過橋椿金屬、東陽實業、南俊國際、喬山健康科技、國巨及一家電子零組件大廠等六件投資案,總投資金額超過308億元,帶動1,200個就業機會。
截至目前為止已核准30家台商回台投資案,累計投資金額突破1,200億元,帶來超過10,500個本國就業機會;還有50多家廠商表達將移轉部分產能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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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報稅要注意!忽略這細節恐多繳稅
2019-04-12 14:06經濟日報 記者林彥呈╱即時報導

綜合所得稅開始申報,台北市國稅局湧入報稅民眾。 報系資料照
今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將於5月1日開始申報,勞保局提醒,在2018年度內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勞工朋友,報稅時請注意扣繳憑單所得總額是否已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勞保局表示,參加勞退新制的勞工朋友,如在2018年度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其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得在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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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一選後 北市房市交易價量均跌
2019-04-12 14:32:13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公布最近一期、去年12月實價登錄交易統計,包括交易件數、交易總金額及住宅價格指數均下跌,數據顯示,去年九合一選後房市買氣並未噴出,觀望氣氛濃厚。
去年11月24日選舉,藍營大勝,帶動房地產業者信心大振,認為兩岸關係可望和緩,除了遞延剛性需求出籠,投資買盤也可望回流,多個預售案傳出熱銷,豪宅市場也紛傳交易。
但根據台北市地政局統計,去年12月交易登錄件數僅979件,較11月減少近5%,為去年3月以來,首度跌破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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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業區翻新 價值可望翻倍
2019-04-12 14:33:36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信義房屋旗下安信建經表示,政府陸續推出工業區立體化方案、危老建築及都更獎勵,讓新北市私人開發工業區價值倍增,土地、老舊廠房經過整體規畫活化之後,價值甚至可增加到二倍。
新北三重、新莊 潛力大
安信建經統計,目前新北市私人開發工業區超過50處,評估交通機能、規模及活化效益後,三重、新莊等地潛力最大。
安信建經總經理張峰榮表示,其中,三重頂崁工業區、中正北路工業區、三和工業區等,因近台北市、交通方便、房價支撐點高,不管是改建商辦或住宅,未來在銷售或出租上都容易受到消費者喜愛,是活化效益最大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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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海外資金匯回專法 不可用來炒房!
2019/04/12 18:02 文/記者巫其倫

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台商匯回資金需存放在外匯存款專戶達5年,若在第1年匯回,享稅率8%,第2年匯回稅率則為10%;若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申請退還50%稅款,也就是稅率降至4%及5%,但匯回資金不可用來炒房或用於不動產。
目前現行的法規,一般海外資金匯回國內須扣繳20%稅率,行政院草案指出,未依規定管理運用者,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情形,不得違反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不得自專戶提取資金應從事實質投資卻移作他用,也不得違反規定用於購置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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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都哪裡房地產最容易獲利? 一張表透露玄機
2019-04-12 11:13:14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根據財政部統計資料庫的資料顯示,近兩年房地合一稅收緩步成長,以區域表現來看,台中市連續兩年房地合一稅都是排名六都第一,為六都繳稅王,顯示這兩三年在台中投資房產較有獲利。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房地合一2016年1月1日上路,2018年若繳納到房地合一稅,基本上都是2016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出售,同時出售房屋扣除相關成本後,還有獲利交易。
以近年房價表現來看,要在三年內逢低買進,出售後扣除成本費用還能獲利的,其實是相當不容易的事情,除了一般交易獲利外,有部分民眾不清楚房地合一的相關規定,如誤用贈與等方式節稅,也會導致日後出售時產生可觀的房地合一稅負。
統計資料顯示,2017年全國的房地合一個人稅收為11.9億元,房價最高的雙北市,台北市稅收僅1.5億元,新北市稅收1.8億元,主要還是房價處於修正階段,短期交易房價應難以出現獲利,不過台中市2017年房地合一稅收2.1億元,居六都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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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予該筆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涉及優先購買權等事項而有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 426-2 條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發文單位: |
法務部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703514840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
相關法條: |
|
要 旨: |
法務部就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予該筆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涉及優先購買權等事項而有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 426-2 條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主 旨:有關彰化縣政府函為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予該筆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參考。
說 明:
一、復貴部 107 年 8 月 3 日台內地字第 1070431281 號函。
二、按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係基於各該法律之規定,對「基地出賣人」而生
「先買特權(先買權)」之形成權。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賣人如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或因買賣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是此項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之物權效力,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一旦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係對於出賣人行使買賣契約訂立請求權,亦即請求出賣人按照與第三人所約定之同樣條件補訂書面契約。因出賣人與第三人以買賣為原因而成立之物權移轉行為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從而優先購買權人自得請求法院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及塗銷該項登記,並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219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此形成權之行使,須以行使時所有人與第三人間有買賣契約之存在為要件(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5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參照)。是如基地所有權人並非出賣予第三人,而係直接出賣予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第三人(包含 優先次序在後之優先購買權人)自亦無從動搖基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之買賣契約,始能符合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 426 條之 2 之立法目的。
三、復按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處分共有之不動產,如係以買賣為原因時,土地法雖未如應有部分之出賣設有優先購買 權之明文(同條第 4 項規定參照),然就多數共有人因出賣而處分共有物之全部,乃出賣共有物全部之所有權,此實為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總和,易言之,此等於出賣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因此,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對同意處分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出賣,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之規定亦應解為有優先購買權(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103 年 9 月修訂 6 版,第 371 頁;最高法院 78 年度 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意旨)。如來函說明二所述,共有人此項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實僅取得「可能被通知」、「適時以同一條件承購」之債法上地位,無從直接阻止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之不動產(本部 102 年 4 月 8 日法律字第 10200540760 號書函意旨參照)。換言之,若買賣當事人間已辦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共有人不得本於上述優先購買權,請求塗銷該當事人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得請求賠償因此所生損害,非如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 426 條之 2 所定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之物權效力(最高法院66 年台上字第 1530 號判例、68 年台上字第 2857 號判例、68年台上字第 3141 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較為強大,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最高法院68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意旨參照;另貴部定之「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11 點第 6 款規定亦同)。
四、至於共有人因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所定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使其優先次序在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 426 條之 2所定優先購買權之後,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是否相符 及公共利益之權衡一節,事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之立法政策問題(亦即是否使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之效力等),宜由貴部本於權責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
#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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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予該筆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涉及優先購買權等事項而有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 426-2 條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發文單位: |
法務部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703514840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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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務部就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予該筆
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涉及優先購買權等事項而有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 426-2 條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主 旨:有關彰化縣政府函為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
土地予該筆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7 年 8 月 3 日台內地字第 1070431281 號函。
二、按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地上權人或基地承
租人之優先購買權,係基於各該法律之規定,對「基地出賣人」而生
「先買特權(先買權)」之形成權。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或基地承
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出賣人如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
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或因買賣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是此項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之物權效力,地上權
人或基地承租人一旦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係對於出賣人行使買賣契約
訂立請求權,亦即請求出賣人按照與第三人所約定之同樣條件補訂書
面契約。因出賣人與第三人以買賣為原因而成立之物權移轉行為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從而優先購買權人自得請求法院確認優先購買權
存在及塗銷該項登記,並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 97 年
度台上字第 2219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此形成權之行使,須以行使
時所有人與第三人間有買賣契約之存在為要件(最高法院 67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參照)。是如基地所有權人並非出
賣予第三人,而係直接出賣予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第三人(包含
優先次序在後之優先購買權人)自亦無從動搖基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
人或基地承租人之買賣契約,始能符合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
426 條之 2 之立法目的。
三、復按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處分共有之不動產
,如係以買賣為原因時,土地法雖未如應有部分之出賣設有優先購買
權之明文(同條第 4 項規定參照),然就多數共有人因出賣而處分
共有物之全部,乃出賣共有物全部之所有權,此實為各共有人應有部
分之總和,易言之,此等於出賣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因此,不同意
處分之共有人對同意處分共有人應有部分之出賣,依土地法第 34 條
之 1 第 4 項之規定亦應解為有優先購買權(謝在全,民法物權論
(上),103 年 9 月修訂 6 版,第 371 頁;最高法院 78 年度
第 12 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意旨)。如來函說明二所述,共有人
此項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實僅取得「可能被通知」、「適時以
同一條件承購」之債法上地位,無從直接阻止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之
不動產(本部 102 年 4 月 8 日法律字第 10200540760 號書函
意旨參照)。換言之,若買賣當事人間已辦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
共有人不得本於上述優先購買權,請求塗銷該當事人間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而僅得請求賠償因此所生損害,非如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
第 426 條之 2 所定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之物權效力(最高法院
66 年台上字第 1530 號判例、68 年台上字第 2857 號判例、68
年台上字第 3141 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之優
先購買權效力較為強大,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最高法院
68 年度第 5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三)意旨參照;另貴部訂
定之「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11 點第 6 款規定亦同
)。
四、至於共有人因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所定優先購買權僅具債
權效力,使其優先次序在土地法第 104 條及民法第 426 條之 2
所定優先購買權之後,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是否相符
及公共利益之權衡一節,事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之立法政策問題
(亦即是否使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具有物權之效力等),宜由貴部本
於權責卓處。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
#不動產買賣#持分不動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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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土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建築使用,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2年10月20日台內營字第185349號函
【要 旨】
共有土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建築使用,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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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者,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
【公布日期文號】
財政部71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32419號函
【要 旨】
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者,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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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二胎房貸拉高借款 先搞懂這三件事
2019-04-10 14:58經濟日報 記者夏淑賢╱台北報導

到底適不適合申辦二順位房貸?可以從成本、屋齡、還款模式這三件事下手。 本報系資料庫
民眾買房自住向銀行申辦房貸,但是在房地產市場轉趨低迷之下,銀行核准房貸成數普遍趨嚴,從鑑價的總價與買價未必同步,到貸款成數可能視房屋座落地點,以七成為基準,早期動輒八成五、甚至房貸額度幾可百分百支應全部買房價金的好日子,已一去不回,也因為如此,具有拉高總體貸款額度效果、增強買房資金實力的二順位房貸(俗稱二胎),吸引力大增。
不過,到底適不適合申辦二順位房貸?可以從成本、屋齡、還款模式這三件事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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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電閒置工業地出售 8799坪底價27億元
2019-04-11 20:21中央社 記者韋樞台北11日電
老牌電線電纜廠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委託仲量聯行,以底價新台幣27億元出售旗下桃園市八德區的舊廠區8799坪土地。
仲量聯行表示,此區位於新的火車站永豐站及交流道附近,利於招工。
仲量聯行副總經理吳瑤華表示,由於太電生產設備已移至楊梅區,八德區的廠房從2017年起空置至今,太電預計以底價27億元處分這塊廣達8799坪的土地,藉以活化資產,預計5月28日截止投標。
吳瑤華指出,這塊基地正臨15公尺的永豐路、新的火車站永豐站及北二高交流道;且正在辦理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第2種住宅區作業,變更作業已至最終階段,僅尚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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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現在是我們都離不開的通訊工具,有些人喜歡把手機拿上床玩,玩累了就睡覺了,手機自然而然就會放在床頭。那麼,晚上睡覺手機放床頭對大腦有傷害嗎?下面來和小編一起瞭解一下。

1、會導致睡眠質量下降、夢多、起床後仍感覺身體疲乏、記憶力和免疫力下降等不良症狀,更有甚者24小時手機不離身邊,充電也是在床頭,這樣對身體是很不好的,因為手機為了接受信號,會以固定頻率向外發出電磁波脈衝,這本身對人體是有輻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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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釋出 中路及八德區段徵收開發案土地標售
報導: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9-04-11

中路及八德區段徵收開發案土地標售,精華釋出,即刻把握
新聞摘要 中路及八德區段徵收開發案土地標售,精華釋出,即刻把握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自2019年4月2日起公告標售中路地區及八德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合計7筆住宅區土地,將於4月30日上午10時於桃園市政府B2大禮堂辦理開標作業,有意願投標者,可自即日起至開標當日9時止將投標相關文件,寄達「桃園郵政第7-107號信箱」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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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 近年房屋稅徵收概況及稅制變動前後之比較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9-04-11

研究調查報告 近年房屋稅徵收概況及稅制變動前後之比較
新聞摘要 研究調查報告 近年房屋稅徵收概況及稅制變動前後之比較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發表《近年房屋稅徵收概況及稅制變動前後之比較》的研究報告,財政部統計處研究員石帶維表示,房屋稅為地方重要稅收來源之一,依房屋稅條例,以房屋評定現值為稅基,按實際使用適用之稅率核課,稅率由地方政府於規定範圍內自行訂定或調整,其中房屋標準價格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3年重新評定,目前房屋標準單價與市價存有相當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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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來首見!回流鮭魚變鯊魚 北市純百坪豪宅推案竟掛蛋
2019-04-11 11:14:13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元利信義聯勤。記者游智文/攝影
看好台商回流買氣,去年北市純百坪豪宅案爆出850億元大量,不少人認為今年應更多。
但市調統計,台北市今年第1季沒有整棟百坪以上豪宅推案,第2季也掛蛋,可能出現十幾年來首見全年沒有純百坪豪宅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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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警告:全球主要城市房價 今後2年恐每年跌12%
2019/04/10 16:09 文/財經頻道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新公佈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全球主要城市今後2年的房價,有5%的機會每年下跌12%。圖為澳洲雪梨。(路透)
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全球主要城市房價在2013至2018年,於貨幣寬鬆背景下大幅上漲,但澳洲已進入房價寒冬,雪梨去年房價約下跌5.9%,甚至有向外蔓延現象,且據IMF新公佈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全球主要城市今後2年的房價,有5%的機會每年下跌12%。
《共同網》報導,IMF於4日公佈《全球金融穩定報告》,該報告分析32個國家、地區的房價走勢後估計,全球主要城市今後2年的房價,有5%的機率每年下跌12%,且若此狀況發生,發達國家發生金融危機的機率約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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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今開議,台北市長柯文哲下午到議場做施政報告。過去曾喊出8年要蓋5萬戶公宅的柯P,今天在議場坦承自己的公宅政策大轉彎,他要大家想想,既然台灣超過一年以上無人居住的房子高達60萬戶,市府有什麼理由要蓋20萬戶公宅?未來的方向是想辦法讓空屋進到租屋市場。至於台北東區,柯今天也有新說法,他說,東區的問題是物流無現金交易,現在有這麼多電商,壓縮實體店面的發展,因此要積極打造北市無現金交易。
柯今在議會上台報告時,先針對雙子星問題向中央喊話,他希望經濟部能夠「快就好」,如果第一順位真的不行,他馬上就會跟第二順位議約,但自己沒有任何預設立場。
對公宅政策挨批,柯坦言「公宅的確是政策大轉彎」,但他提醒大家,目前台灣連續3個月沒人住房子有80萬戶、連續12個月沒人住的房子有60萬戶,如果是這樣,「我們有什麼理由要蓋20萬戶公宅?」,這代表政策有問題,居住正義出了問題。
柯直言,房子是蓋來住的、不是蓋來炒的;未來市府會加強包租代管,並想辦法讓更多空屋進到租屋市場,這才是市府要思考的方向,因此接下來公宅政策市府要做修訂。
至於東區問題,柯說北市接下來要積極改善物流、無現金交易,這會讓未來五年經濟環境有很大的改變;現在店家賣的是生活經驗,不是賣東西,西門町之所以會繁榮,是因為遊客去那邊做生活體驗,不是去買東西。柯表示,電商的出現讓大家思維邏輯改變,也讓實體店面受到影響,因此市府接下來會讓無現金交易跑下去。至於這樣改變會讓實體店面變怎樣?他自己現在還不是很清楚。
柯文哲強調,目前悠遊卡已在一月底拿到電子支付的資格,未來北市會積極導入無現金交易,年底就會整套上線,目前韓國電子支付達到80%、中國也很普及,既然大家做的到台灣應該也做的到,因此他會在最短時間把無現金交易導入北市,目前會從校園開始,從今年9月開始,所有校園就會先導入無現金交易。
市場改建部分,柯點名成功市場流標太多次,這點自己要跟外界致歉,交通建設也預告會推Ubike 2.0,主因是目前設站成本太高,未來要怎麼改?交通局和捷安特還在討論中。至於UMoto目前已有2千輛,今年底會達到4千輛,UCar目前有1百輛,也會在年底增加到5百輛;另外還要增加共享停車位,預計每年新增3600個車位,共享經濟是未來北市交通建設的重要原則。
捷運月票部分,目前已經賣250萬張,柯坦言,月票上路對新北的好處高於台北,但基於整個交通管理會繼續推下去,路網部分,環狀線中環段預計年底通車,萬大線跟東園線目前都有工程落後情形,但都在可接受範圍內。最後,翡翠專管今年七月開工、中正橋五月開工,這是目前看到的兩個重大建設,北流最慢明年會開幕、北藝目前按照進度走,外牆預計年底完工,他也感謝議會追加7.5億元預算,不然可能做不完。
跨年晚會部分,去年打電競引發爭議,他表示會進行檢討,燈節部分則沒有勇氣一次全部跳到東區,特別是燈節期間南港幾乎都在下雨,所以還是主要在西門町,南港則是試辦。至於過去柯最自豪的還債一事,他說,第二任要開始擴充建設,不認為要再大量還債,但前提要管理市政府的效率,如果公務員效率沒有完全改善,不贊成擴大支出。最後是備受矚目的大巨蛋案,柯在本次報告中未提及任何內容。
來源:蘋果日報 陳思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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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報稅哪些族群可受惠?完整攻略看這裡!
2019-04-10 10:30經濟日報 記者林彥呈、翁至威╱即時報導

報系資料照
即將邁入5月報稅季,這是去年所得稅修法後首次適用新規,政府當初誓言減稅要讓「全民有感」,究竟哪些族群可以受惠?報稅時又該注意哪些特別事項呢?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協理王瑞鴻今(10)日指出,今年報稅時,「薪資所得者、家有小小孩、高所得者、資本主」等族群會是最大的受益族群,無論是高所得的資本主或是初出社會的小資族,今年減稅的幅度都會讓大家相當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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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3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 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條於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惟該項規定並未修正;下稱系爭規定)關於應於公告期間內申請部分,於上開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係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達者,未以送達日之翌日為系爭規定申請期間起算日,而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期間,要求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期間內為申請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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