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條之1》
☆共有土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建築使用,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72年10月20日台內營字第185349號函
【要 旨】
共有土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建築使用,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內 容】
按共有土地依建築法第44條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建築使用,足以構成共有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行為,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買賣#公設地#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