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海外資金匯回專法 不可用來炒房!

2019/04/12 18:02 文/記者巫其倫

財政部。(記者巫其倫攝)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台商匯回資金需存放在外匯存款專戶達5年,若在第1年匯回,享稅率8%,第2年匯回稅率則為10%;若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實質投資,可申請退還50%稅款,也就是稅率降至4%及5%,但匯回資金不可用來炒房或用於不動產。

目前現行的法規,一般海外資金匯回國內須扣繳20%稅率,行政院草案指出,未依規定管理運用者,應按稅率20%補繳差額稅款情形,不得違反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不得自專戶提取資金應從事實質投資卻移作他用,也不得違反規定用於購置不動產。

資金運用方面,海外資金匯回5%可自由運用,25%可用於金融投資,應於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其範圍與方式由金管會擬訂子法。

草案也擬定,未從事金融或實質投資之資金(自由運用資金除外),應於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5年,滿5年後,第6年裁可提取1/3,第7年可再提取1/3,第8年可全部提取。

至於實質投資期間應達4年,投資完成由經濟部核發證明,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50%稅款。

(本文出處)房地產買賣/高仕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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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者,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

☆共有土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建築使用,應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適用

★分層建築物區分所有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基地應有部分為處分時,是否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法務部就部分共有人擬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予該筆土地之地上權人(亦為承租人),涉及優先購買權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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