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不動產實務從業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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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財產字第10431284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點,並自104年12月1日生效(原名稱:私有土地因僅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交通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該土地為出入需要,需使用該等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以連接計畫道路,是否需計收償金之處理原則)

一、臺北市為規範私有土地因臨接道路兩側或單側之都市計畫帶狀公共設施用地,該土地為
    出入需要,需使用市有公共設施用地作為通行之用,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指帶狀公園、綠地、人行步道、道路護坡用地、
    交通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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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都會〉袋地使用市有地新規 明年收取50萬履約

2015-12-10 〔記者何世昌/台北報導〕本文轉載自(台北都會)

「袋地」或建物都市計畫所致有礙通行,過去若民眾主張「袋地通行權」,北市府依內規辦理;但因都市計畫所致,愈多建物出入口受阻,為此,北市府十一月通過新規,建物若為袋地,得有償或無償與北市府簽訂一次五十五年的維管行政契約,並收取五十萬元履約保證金,申請市有地作為連外通路。新規明年元月生效。

北市府今年十一月十七日通過「台北市道路鄰側市有帶狀公共設施用地提供私有土地通行處理原則」,處理原則第三條指出,建築基地、加油站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等非建築基地,除了市有道路或市有公共設施用地,無其他出入通路者,以及其他符合袋地通行權者,可向市府申請通行。

財政局副局長游適銘表示,申請市有地通行權視情況收取「償金」,若建物等用地出入受阻是因為北市府的都市計畫或政策所致,例如:因建物外新設自行車道阻礙通行等情況,則免收償金,其餘按面積乘公告地價的五%,一次收取五十五年償金。

他補充,五十五年是考量建物壽命,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 此外,游適銘說,無論是否收取償金,均需五十萬元之履約保證金,若申請人於期間壞損市有道路或市有公共設施,損失將自履約保證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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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理由為租賃關係,是否可類推適用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

功 能:【法院判決判例及法律解析】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屋動機、租屋資訊與決策、租賃關係結束】

關鍵字檢索:【佔用﹑買賣不破租賃】

84年台上字第163號判例 一. 案例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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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該不動產有何管理限制?

 答: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不動產買賣(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0912-913923 高仕陳總

543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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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大陸人士經許可取得不動產後,如何辦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可停留多久期限?

 

一、 檢具臺灣地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之1,向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二、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停留期間:
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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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如何辦理把自己名下房屋轉給大陸籍老婆(現已拿居留證)?

 

問:如何辦理把自己名下房屋轉給大陸籍老婆(現已拿居留證)?

 

答:由於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其目的在規範以大陸資金,來臺取得不動產物權,故如欲將自已名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大陸籍配偶,因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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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購買農地未過戶即轉售獲利,綜所稅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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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房屋●持分土地

#臺北市持分房屋

#新北市持分房屋

#桃園市持分房屋

#臺北市持分土地

#新北市持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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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農保加保手續
 
如何辦理農保加保手續《農地委託買賣:0912-913923陳   如何辦理農保加保手續《農地委託買賣:0912-913923陳

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並依資格別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之:

  1. 國民身分證。
  2. 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以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加保且未同戶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註1.)
  3. 切結書(包括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等)。
  4. 以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5. 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註2.)
  6.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條第5項辦理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之農地合法使用及確有農業經營之證明文件。(註3.)
  7. 申請前1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
  8. 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業用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
  9. 自有或承租之農業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10. 於休耕期間申請參加農保時,應另檢附經農業用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當期作休耕勘查合格有案之證明文件,及農會或其他機關出具可供證明前一個期作確有從事農業生產之客觀證明文件。(如: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有案、申請「調整耕作致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清冊」有案、繳售公糧稻穀有案者及其他機關或農會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註1.)農會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戶口名簿之請領紀錄,確認該戶口名簿為最新 
請領,影印留存供審查使用,正本發還申請人。
(註2.)原訂之土地登記謄本已刪除,惟農會仍應至內政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查核申請表填具之土地資料並列印查詢結果,供審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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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都市計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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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2點適用範圍之基地面積計算1案
‧建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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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建築基地退縮建築之容積獎勵額度審查與執行疑義
 
都市更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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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04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43年6月2日台內地字第37172號函
【要旨】房屋出賣時之優先購買權及設定地上權處理
【內容】囑釋各節,茲分別核釋如下:
一、房屋出賣時,極少部分基地之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其優先購買權應對整個房屋行使,不得僅以其基地持分額對該房屋之某一部分主張優先購買權;至其與第三人合資購買時,其地上權登記仍應以該房屋全體共有人為權利人。
二、房屋所佔用極少部分基地所有權人對於該項全部房屋及其他部分基地同時出賣時,仍有優先購買權,但不得僅對其所有基地上之建物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惟倘出賣人自願分割出賣者不在此限。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52年8月7日台內地字第120712號函
【要旨】租賃基地建築房屋被查封於基地出售時基地承租人仍有優先承購權
【內容】一、案經本部轉准司法行政部本年7月19日台(52)函民字第4161號函謂:「……按查封之效力僅在限制債務人之處分權,被查封之不動產所有權於拍定前仍屬於債務人,因此本件建物所有權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之規定移轉於買受人前,原所有人似有土地法第104規定之優先承購權……」等語到部。
二、查本案基地承租人林○○其位於承租基地上之房屋雖經法院查封,惟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之規定在移轉於買受人前,原房屋所有權人林○○對於承租之基地,仍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57年2月26日台內地字第260762號函
【要旨】公有基地承租人之配偶或子女,除取得合法承租權外,無優先承買權
【內容】查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等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本案公有基地承租人擬以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名義申請優先購買承租土地,除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已依規定取得合法承租人之地位時,自無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7年3月25日台內字第2268號令
【要旨】承租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如其出售條件有所變更,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基地所有權人
【內容】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財政部議復稱:「查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104條既有明定,如房屋出售條件有所變更,自仍應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方為適法。」
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59年7月8日台內字第6098號令
【要旨】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僅房屋所有權人一方所提之條件

【內容】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司法行政部及該省政府議復稱:「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規定,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所謂『同樣條件』乃指房屋所有人與他人間所訂契約條件或他人承諾之條件而言,非謂僅依房屋所有人一方所提之條件,即與該法條所定者相當,故未成立買賣者固無放棄優先承購權之問題發生,亦無同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本案公有基地承租人蔡○○於53年間出賣其所有房屋時,雖曾以每棟5萬價格通知基地管理機關優先承購,並經基地管理機關放棄優先承購權,惟該基地承租人蔡○○當時並未將其房屋出售迨至58年間另以每棟15萬元價格出賣與第三人時,自應仍有上開法條之適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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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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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農輔字第900050675號

發布日期  90年07月04日

案由摘要  釋執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審查案輔助功能  

全文內容:

   ※註:依據本會90年6月20日召開「研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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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下列不動產項目

1.#去化餘屋
2.#土地合建
3.#持分不動產(土地、房屋)買賣
4.#不動產借貸(二胎)
5.#代客尋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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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處理不動產共有物買賣(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1.土地.建物持分產權買賣

2.非都市土地甲建.乙建.工業用地.農牧用地等等土地買賣業務

3.道路用地持分買賣

4.查封中土地.房屋.撤封解決

5.共有物協商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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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重稅可破解 不動產贈與又增溫

資料來源: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916/2572625

房地合一上路後,由於以不動產贈與方式移轉財產,日後子女出售會被課重稅,去年全國建物贈與棟數大減逾二成,今年又有回升趨勢。業者說,除了遺贈稅率調升因素外,市場盛傳自用重購退稅可破解重稅也是主因。

高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陳碧源表示,受贈房子出售,另買自用住宅辦理重購退稅,可拿回已繳的房地合一所得稅,不過辦理重購退稅的房子,五年內必須自住,不能買賣,不能營業,也不能出租,以此避稅仍須付出相當代價。

買房子贈與子女,贈與金額用公告現值申報,可省下大筆贈與稅,過去風行一時,但去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子女出售受贈房子,需以出售價格,減去當時申報的公告現值來計算獲利報稅,比起用現金贈與,稅額多要高出一倍以上。

去年全國不動產贈與較前年大減約二成五、1.4萬棟。今年出現變化,前五月總計1.97萬棟,相較去年同期增加近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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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你有下列持分的不動產,歡迎您找我!      

1.共有房屋(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2.共有土地含建地、畸零地、裏地、農地、保護區、山坡地保育區、道路用地、公園預定地、河川區、既成巷道、區段徵收地、等等..林林總總的土地

3.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

4.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

5.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被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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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3日(正月初六)立春★敬賀大家好運旺整年!

乙巳年正月六日(立春)

蛇行千里志在必得

蛇年大吉

築夢踏實(示意圖)

正月初六立春★敬賀大家好運旺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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