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該不動產有何管理限制?

 答: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不動產買賣(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0912-913923 高仕陳總

543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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