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申請公私共有土地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時,該畸零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25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3年7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5698號函

【要旨】

鄰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申請公私共有土地公有畸零地讓售時,該畸零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內容】

一、查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防止共有人應有部分出售予外人,故賦予他共有人對於該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購權,以減少共有人數,及便於共有土地之使用與管理,故除其他法律之優先購買權有優先適用或另有限制之情形外,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是以,鄰地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申請公私共有土地之公有畸零地讓售時,該畸零地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

二、次查公私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倘依公產管理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讓售公有持分土地者,係屬共有人間互為應有部分之買賣,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予第三人時,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之情形有別,併予陳明。


#不動產買賣#畸零地#共有地#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不動產陳總

內政部地政司函釋(示意圖)

共有不動產國有持分讓售原則

優先承買權(示意圖)

優先購買權競合順序(1%2F4)

優先購買權競合順序(2%2F4)

優先購買權競合順序(3%2F4)

優先購買權競合順序(4%2F4)

國私共有土地(示意圖)

畸零地(示意圖)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房地產買賣陳總 的頭像
    房地產買賣陳總

    房地產陳總部落客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