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 | 所得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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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彙編版本 | 九十八年版 |
法規章節 | 第1章 總則 |
法條 | 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
分類 | 釋示函令 |
釋示函令標題 | 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各項給付之課稅釋疑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
一、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有關協議價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等所領取之各項所得給付,其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相同者,應比照徵收之課稅規定辦理。二、個人依協議價購所取得之給付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協議價格之決定係由買賣雙方意思合致為之,如協議價購所為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者不同,應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認定所得之徵免。(財政部93/06/28台財稅字第093045052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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