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建築法》 危樓不補強或重建可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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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經耐震評估後構造安全不符規定的建築,應於一定期限內進行補強或重建,否則可依《建築法》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2018/03/30 16:17 文/記者馮牧群

花蓮強震後建築施工品質再被社會重視,行政院拍板《建築法》修正草案,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完成施工勘驗及完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照,另也強制有耐震疑慮的建築物應進行補強或重建,違者最高罰30萬元,且可連續開罰。

行政院通過研修《建築法》第77條之1,要求經耐震評估後構造安全不符規定的建築,應於一定期限內進行補強或重建。針對建築物快篩後,疑似具有高危險疑慮者,將要求所有權人辦理耐震評估,提供評估費用補助,這次修法新增如未依規定辦理耐震評估申報,可依《建築法》笫91條規定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可連續處罰。

依現行規定,民國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照的私有建築物,若提供公眾使用例如電影院、商場等,樓地板面積達1千平方公尺以上,或由地方政府主動篩選判定有高危險疑慮的建築物,都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

行政院長賴清德受訪表示,國內老舊建物數量和比率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需加強,這次修法希望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協助,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同時強制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結果為應改善者,儘速進行補強或重建,以回應各界對居住安全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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