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不動產實務從業經驗.專營:持分土地.持分房屋.不動產買賣(台北.新北.桃園)
專業不動產仲介,土地買賣、房屋買賣、持分房屋、持分土地、合建、委建、資產配置、節稅規劃、不動產法律、債權、二胎借款、法拍、公設地、經常點擊,隱藏版商機幫您製造財富!值得深藏#0912-913923 陳總

新北房市續下殺!淡水豪宅它最慘…房價被砍近6成

undefined

 紅樹林是淡水的「豪宅灣區」,該區豪宅比較強調景觀與設計感,房價也比市區低。圖為豪宅「水立方」。(圖擷自Google地圖)

2018-04-03 09:1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

房價繼續下跌,新北市餘屋量高達1.4萬戶,其中淡水區的餘屋量最多,紅樹林的豪宅傳出房價腰斬的慘況,豪宅「水立方」,最高價每坪曾達65萬元,近期成交紀錄為27.9萬元,房價跌幅高達57.1%;淡海新市鎮房價也從高點3字頭降回1字頭。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重量級建商競插旗 三重仁義段新案4字頭

三重仁義段重劃區近期加入新北重劃區戰局,每坪行情約4字頭。

2018/04/03 11:21

文/記者葉思含

新北市重劃區價格戰開打多時,包括江翠、央北、土城暫緩發展區等,皆主打首購族產品,近來三重仁義段重劃區也加入新北市重劃區戰場,單價約在4字頭,目前已有東森、茂德、元利、寶佳、欣巴巴、達麗、麗寶、中悅等知名建商搶插旗,並可望在今年下半年開始陸續推案,今年案量初估將超過百億元,近期喊出擴點千家的超市龍頭「全聯」品牌也搶進駐重劃區,令三重仁義段受矚目。

三重仁義段自辦市地重劃區位三重區高速公路北側,面積22.28公頃,緊鄰三重區熱鬧的五華街、自強路、仁義街與龍門路,當地人口密集、商家林立,完成開發只花僅5年時間,吸引建商紛紛插旗,包括全聯也將打造550坪的大型旗艦店商場,未來發展受在地客期待。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章標籤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章標籤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的道路用地還能如何運用?

道路用地除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外,可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容積移轉、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標購,另可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稅款(遺產稅或贈與稅),詳細申請條件請洽各主辦機關諮詢。

 

文章標籤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章標籤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壽商場租金 調高三成

2018-04-02 00:57:31經濟日報

記者郭及天/台北報導

台北雙子星案周邊以「亞洲廣場」(原大亞百貨)超過4,000坪的商場空置面積最大,目前新光人壽持有的一樓商場以月租金767萬元、每坪近9,000元招商。

商仲業者認為,隨未來雙子星效益帶動台北車站商圈價值提升,可望為這座市值超過百億、但經營者卻一再更迭的商場,帶來新生機。

「亞洲廣場」商場近年自五鐵秋葉原、地下樓層泰迪熊百貨等陸續撤出後,除了少數商家及櫃位營業,多數商場面積均閒置,堪稱台北市空置面積最大的商場。

文章標籤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先購後售,原戶籍遷至新購地址者,仍可重購退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4-01

 

先購後售土地時,原戶籍已遷至新購土地者,仍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新聞摘要 先購後售土地時,原戶籍已遷至新購土地者,仍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提醒注意 核准重購退稅後「小心被追回退稅款」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4-01

undefined

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將戶籍遷出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新聞摘要 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將戶籍遷出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店地政:58億元資產「等待繼承」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4-01

undefined

保衛家產大作戰,繼承登記快申辦,新店地政:58億元資產「等待繼承」

新聞摘要 保衛家產大作戰,繼承登記快申辦,新店地政:58億元資產「等待繼承」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北注意 都更加速有方法,入住新家可提早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8-04-01
  •  
  •  
  •  
  •  
  •  
  •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名  稱: 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058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得委任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辦理。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協議價購之土地,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價購。
              前項協議價購之土地,依市價協議之;土地改良物,依協議當期當地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規定辦理。
              應發給之協議價購土地款及土地改良物各項拆遷補償費、拆遷處理費、獎勵金及遷移費等,於點交後一次付清,點交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由原所有權人負擔。
              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以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或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申請優先承購、承租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
              一  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含違章建築)。
              二  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含違章建築),於捷運局通知期限拆遷,且該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自願放棄安置或其他代替安置之補償措施。
              前項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經本府核定採統一經營管理之方式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配合辦理。
              第二項所稱市價,指協議時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協議價購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第四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於捷運局書面徵求意願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第  五  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提出申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者,按其原有土地協議價購之金額,占開發基地依市價計算總金額之比例,乘以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價值,作為其應抵付權值;並依照本府所議定之各樓層區位價格,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選定樓層、區位。土地上有建築物者,則將其建築物所坐落土地之抵付權值加總後,再將各樓層分配權值予以加計後重新分算比例,乘以建築物所坐落土地之抵付權值總額,各樓層分配權值之加計原則如下:
                  (一)商業區建築物之一樓依法營業使用者,加計其權值一倍。
                  (二)商業區建築物之一樓作住宅使用或住宅區建築物之一樓依法營業使用者,加計其權值0.五倍。
                  (三)住宅區建築物之一樓作住宅使用者,加計其權值0.二倍。
              二  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者,得優先承購、承租之不動產,不得超過依前款計算所取得權值之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抵付權值已達一戶三分之二以上價格者,得申請增加承購至一戶;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優先承購、承租之不動產已達一戶三分之二以上價格者,亦同。
              不符前項規定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僅得與公有土地以外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共同承購、承租或領取原協議價購土地款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價值,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扣除本府以主管機關身分所取得獎勵樓地板面積之房地價值
              。
 
 
第  六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所取得之不動產,於取得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並增加承購者,其增加承購之價格,以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審定,並與投資人協商後經本府核定之議定價格計算。
              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申請優先承購者,其優先及增加承購之價格,以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價格計算。
 
 
第  八  條    優先承租之年租金底價,依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應先行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後,始得辦理申請優先承購、承租。
              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優先承購或承租者,對於樓層、區位選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依前項規定抽籤未抽中者,得選擇尚未被選配及申請之樓層、區位。
 
 
第  十  條    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本府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
              前項申請案之核准條件、徵審文件內容及程序,由捷運局報本府核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八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 總則
法條 第2條(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個人因政府協議價購土地所領取各項給付之課稅釋疑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一、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有關協議價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等所領取之各項所得給付,其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相同者,應比照徵收之課稅規定辦理。二、個人依協議價購所取得之給付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協議價格之決定係由買賣雙方意思合致為之,如協議價購所為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與按徵收方式辦理者不同,應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認定所得之徵免。(財政部93/06/28台財稅字第09304505280號令)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快來喔~ 勞保生育給付去年近2千人快過期 平均每人可領近6萬

 

2018-03-31 02:40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

勞保局統計發現,每年約有1~2000人民眾生育給付即將過期,都沒來領,前年約有1200多名民眾生育給付即將過期、尚未請領,去年也有1900多名民眾即將過期,勞保局提醒媽媽們,給付有5年的請求權時效,應儘速來領。

undefined

勞保局表示,去年有1900多名媽媽生育給付快過期沒來領。(記者廖千瑩攝)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建設多去化加快 桃園12行政區賣壓全降了

2018-03-30 09:27:25經濟日報

undefined

記者游智文╱即時報導 中壢街景。圖/台慶不動產提供

房屋比價平台統計指出,桃園房市賣壓下降,今年3月和去年同期相比,網路待售住宅減少3,400多戶,12個主要行政區均減少,中壢區大減1,100多戶最多。

屋比趨勢研究中心總監陳傑鳴表示,桃園房價相對便宜,就業機會多、自住需求強、加上重大建設不斷,房市買氣上升,餘屋加速去化,是桃園住宅待售量減少主因,低接買盤若能持續進場,預料今年大型重劃區房價有機會築底回穩。

文章標籤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中路標售火熱 建商搶地補庫存

undefined

桃園市政府今第6次標售中路22筆土地,是今年桃園市政府最大規模標售。(台灣房屋提供)

2018/03/30 16:43 文/記者葉思含

桃園市政府今第6次標售中路22筆土地,是今年桃園市政府最大規模標售,共18個標號,吸引46封標單搶標,其中12個標號順利脫標,標脫率達66.7%,整體溢價率14.9%,最高得標單價由在地建商昭揚建設以每坪70萬元標脫,該筆土地為最高單價、最多標封數以及最高溢價率3冠王。

有趣的是,還有出現直接以總底價標得,成為1毛不加的最佳幸運得標者,此次標售熱絡,顯示中路特區建商信心度回溫。

文章標籤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政院修《建築法》 危樓不補強或重建可罰30萬

undefined

未來經耐震評估後構造安全不符規定的建築,應於一定期限內進行補強或重建,否則可依《建築法》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2018/03/30 16:17 文/記者馮牧群

花蓮強震後建築施工品質再被社會重視,行政院拍板《建築法》修正草案,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完成施工勘驗及完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照,另也強制有耐震疑慮的建築物應進行補強或重建,違者最高罰30萬元,且可連續開罰。

行政院通過研修《建築法》第77條之1,要求經耐震評估後構造安全不符規定的建築,應於一定期限內進行補強或重建。針對建築物快篩後,疑似具有高危險疑慮者,將要求所有權人辦理耐震評估,提供評估費用補助,這次修法新增如未依規定辦理耐震評估申報,可依《建築法》笫91條規定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可連續處罰。

文章標籤

高仕不動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遠航竟變「資產股」 向自家董買26億房地

undefined

遠東航空向自家董事長張綱維掌控的樺富建設買進64戶「小坪頂」住家、101個車位,以及一筆登記在自己名下近6千坪土地,合計市價估逾26億元。(資料照)

2018-03-31 06:42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遠東航空因將銀行借款轉借貸給集團關係企業,去年民航局連續兩季罰款。根據最新實價揭露,遠東航空一口氣向自家董事長張綱維掌控的樺富建設買進六十四戶「小坪頂」住家、一○一個車位,以及一筆登記在自己名下近六千坪土地,合計市價估逾廿六億元;遠航帳上不動產等「非流動性資產」占總資產比重將暴增到近八成,直追農林、台肥等老字號台股資產股。

購進「環遊郡」64戶101車位、近6千坪土地

根據最新實價揭露,去年十一月,遠航向樺福集團董事長張綱維個人買進新北市淡水區樹興段土地,面積高達五八○九.九六坪,總價達十九億九○九○萬元,換算每坪土地實價約卅四.二七萬元。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0年4月4日台內地字第9006173號
【要旨】為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核准徵收案件,於依法辦理公告徵收前,應注意辦理事項
【內容】按行政程序法業於90年1月1日起施行,是自該法施行後,有關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案件,經本部核准徵收交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公告徵收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須否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相關應注意辦理事項為何?為避免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本部核准徵收案後,滋生後續執行之困擾,致無法辦理公告徵收,影響用地取得時程,爰經本部於本(90)年3月22日邀集交通部、經濟部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商獲致結論,並參照法務部90年3月28日法90律字第009099號函(如附件)規定如下:
(一)有關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16次至第19次審議原則通過之案件,如預算問題業已補正完竣,將由本部逕予核准,併請需用土地人於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徵收前,先查明其申請徵收前是否已確使所有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1.如經需用土地人查明申請徵收前已確使所有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者,由各需用土地人逕函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後,由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公告徵收等手續。
2.如經需用土地人查明後,認尚未使所有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者,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4條規定,訂定一定期間並通知所有權人於該期間內提出陳述書,並由需用土地人彙整該陳述書後送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該陳述書之內容未涉及依法不得徵收等相關實體事項者,則逕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公告徵收等手續。如該陳述書之內容已涉及實體事項者,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先將該陳述書及原核准徵收計畫書送由本部依法處理。又如所有權人未於該一定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則由需用土地人逕函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後,由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公告徵收等手續。
(二)除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16次至第19次審議原則通過之案件外,另有關需用土地人於本(90)年4月30日(含)以前申請徵收之案件,如徵收土地計畫書內未載明申請徵收前是否已確使所有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者,於本部核准徵收後,需用土地人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應先依前開𡛼方式辦理。
(三)至於需用土地人於本(90)年4月30日以後始申請徵收之案件,均應將依本部90年1月31日台內地字第9064202號函規定辦理之情形,於徵收土地計畫書第10項下載明。上開案件經本部核准徵收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辦理公告徵收等手續,毋庸再重複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陳述意見之程序。
文章標籤

房地產買賣陳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