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申請管道多元,歡迎納稅者多加利用
日期:107-01-17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均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間擔任溝通與協調之角色,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以化解歧見並促進徵納雙方和諧,保障納稅者權益。
中區國稅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服務範圍主要有3大面向: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調查程序或復查(包含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或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階段因稅捐稽徵所生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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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因承租人疏失引起火災,承租人需負擔所有的賠償責任嗎?
功 能:【法院判決判例及法律解析】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善良管理人、損害賠償】
76年台上字第1960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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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1 條
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
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
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 2 條
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物權,在施行前發生者,其效力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
物權編之規定。
第 3 條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
第 4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
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
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物權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物權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
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依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規定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
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準用之。
第 5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進行之期間,依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無時效性質之法定
期間,於施行時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施行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項規定,於取得時效準用之。
第 6 條
前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
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年者,如在修正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修正施行
之日起算。
第 7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條件者,於施行
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第 8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或第七百七十條
之條件者,自施行之日起,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8-1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水源地或井之
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而得請求損害賠償或並
得請求回復原狀者,亦適用之。
第 8-2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有通行
權人開設道路,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亦適用之。但以未依修正前之規定
支付償金者為限。
第 8-3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及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一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
正施行前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
屋時,亦適用之。
第 8-4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二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具有與房
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亦適用之。
第 8-5 條
同一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間為使其共有部分或基地之應有部分符
合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比例而為移轉者,不受修正之
民法同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
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或已分別設定負擔者,其物權之移
轉或設定負擔,不受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
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
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
於其他共有人。
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
定者,從其約定。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
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出賣基
地或專有部分時,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當處所公告五日。優先
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視為拋棄其優先承
買權。
第 9 條
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
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
第 10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
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或質權。
第 11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沈沒物,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
三條及第八百零七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民法第八百零七條所定
之權利。
第 12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第八百零八條或第八百十一條至第八百十四條
之規定,取得所有權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
第 13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契約訂有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者,如其殘餘期限,
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限為短者,依其期
限,較長者,應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契約訂
有不分割期限者,亦適用之。
第 13-1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
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
第 13-2 條
民法物權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之永佃權,
其存續期限縮短為自修正施行日起二十年。
前項永佃權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一項永佃權存續期限屆滿時,永佃權人得請求變更登記為農育權。
第 14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抵押物
為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所有,而其上之抵押權成立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
前者,亦適用之。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五條之四第二款之規定,於其後次序抵押權成立於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者,亦同。
第 15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九條關於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對保證人行
使權利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保證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 16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依民法之規定,其請求權消滅
時效已完成者,民法第八百八十條所規定抵押權之消滅期間,自施行日起
算。但自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至施行之日已逾十年者,不得行使抵押
權。
第 17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至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之規定,除第八
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第二項、第八百八十一條之
七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
第 18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以地上權或
典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亦適用之。
第 19 條
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拍賣質物,除
聲請法院拍賣者外,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照市價變賣,並應經公證
人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第 20 條
民法物權編修正前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
用之。
第 21 條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為質權標
的物之債權,其清償期已屆至者,亦適用之。
第 22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依舊法規得回贖者,仍適用舊法規
。
第 23 條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三十二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留置物
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亦適用之。
第 24 條
本施行法自民法物權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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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北店面熱門總價帶 北市4千萬以內 新北市2千萬以內
2018-01-16 12:58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
房仲業者統計實價網去年1~10月店面揭露情形,發現北市以總價4千萬以下、新北市2千萬以下的店面揭露件數較多,至於,雙北市各行政區中,北市以中山區的店面揭露件數最多、新北市則是新莊區最多。房仲業者分析,游資充沛、利率維持低檔,部分成熟商圈的店面因有穩定租金收益率,因此,成為部分資產族群投資置產的選項。

房仲業者統計實價網去年1~10月店面揭露情形,發現北市以總價4千萬以下、新北市2千萬以下的店面揭露件數較多,至於,雙北市各行政區中,北市以中山區的店面揭露件數最多。(記者徐義平攝)
根據永慶房產集團統計內政部實價揭露資訊,去年1~10月店面揭露情形,北市店面揭露前三多依序為中山、大安與內湖區,其中總價4千萬以下的店面交易占比,中山區高達74%、大安區則有40%、內湖區則有68%。 至於,新北市店面揭露件數前三多則是新莊、中和以及板橋區,其中總價2千萬的店面占比,分別約49%、50%以及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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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籍清理近350座大安公園 公告現值逾700億
2018-01-11 18:52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發布最新地籍清理成果,目前列管的地籍清理土地高達17萬餘筆,截至去年11月為止,已經完成清理的土地高達10.6萬餘筆,達成率超過6成,而這些已經清理完畢的土地,光是公告土地現值便超過700億元,面積將近350座大安森林公園。

內政部發布最新地籍清理成果,截至去年11月為止,已經完成清理的土地高達10.6萬餘筆,達成率超過6成,而這些已經清理完畢的土地,光是公告土地現值便超過700億元。(圖僅為示意,非地籍清理土地)(記者徐義平攝)
內政部指出,台灣自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遺留不同地籍的問題,包括土地登記在神明會、日治時代以會社名義登記,甚至所有權人姓名、名稱及地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寺廟土地權屬不清等種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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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房屋買賣:北投/南港/中正/士林中山/松山/內湖/文山/信義/大同/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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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貳)
裁判字號:46年台上字第548號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給付租金及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民國46年04月05日
裁判要旨: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房屋之原因,在第一審係僅主張收回自住,在原審則 除主張收回自住外,並謂尚須收回重新建築云云,先後固非一致,第既經原審就此予以裁判, 認為非訴之追加,無論其說明之理由如何,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舊)準用第二百五十八 條關於「法院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上訴人要無聲明不服之 餘地。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58條(34.12.26)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46年~47年)第331-3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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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跌回穩? 全國住宅價格指數連三季上漲

內政部公布2017年Q3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全國指數呈現微漲,六都中有四都的住宅價格指數上揚。
2018/01/11 09:45 文/記者馮牧群
內政部公布2017年Q3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
觀察當季住宅價格變動,全國指數呈現微漲,六都中有四都的住宅價格指數上揚,僅台南市及高雄市下跌,且跌幅都相對有限,特別是全國指數已經出現連三季上漲,似乎住宅價格有止跌回穩跡象,包括台中市出現連續三季成長,台北市也出現連續兩季成長,營建署國民住宅組指出,止跌回穩是Q3住宅價格的最大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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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烏龍稅單多?稅改團體行動劇抗議
國稅局烏龍稅單多?稅改團體行動劇抗議
本文轉載自:民視新聞網 2018年1月月11日 下午 03:28
國稅局烏龍稅單多?稅改團體行動劇抗議
今天(1月11日)是司法節,台灣稅改聯盟號召300民眾,頂著寒流包圍國稅局,怒批財政官員好大官威,為了賺查稅獎金,常開出烏龍稅單,即使人民想要平反,打到行政法院,勝訴率才6%,抗議團體為了表達心聲,還帶來韓國電影《與神同行》的行動劇,要官員苦民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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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 欠稅!房地將無法移轉過戶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1-01

欠稅除依法移送執行外,財產還可能被禁止處分,其禁止處分之房屋、土地將無法移轉過戶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除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於繳納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且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基於保全租稅債權,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禁止處分登記。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如果房屋、土地被禁止處分,是無法買賣、設定的。所以請民眾確實按照各稅繳款期限繳納稅捐,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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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超過期限會罰」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8-01-06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定期間內為之,否則每逾1個月將受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定期間內為之,否則每逾1個月將受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某民眾委由代理人持憑法院分割遺產之確定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等資料,為全體共有人向台北市地政事務所申請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
經地政事務所審查後認為法院於2016年12月16日就已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惟該民眾遲至2017年8月23日始提出申請,扣除相關法規規定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後,業逾期7個月,地政事務所乃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處各共有人按登記費7倍計算之罰鍰。
該案其他共有人認為,共有人中已有就共有物分割另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其等共有人間就共有物之各自持分究竟比例為何,尚無法確定,不服該裁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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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對於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交通開罰應修法回歸執法單位取締,經民眾舉發者應採勸導通知,非逕行開罰」之回應說明
日期:107-01-05
資料來源:交通部
有關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交通開罰應修法回歸執法單位取締,經民眾舉發者應採勸導通知非逕行開罰」,交通部回應表示,倘民眾檢舉案件屬輕微違規,係可由舉發機關依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採取勸導方式,不予舉發;另鑑於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熱點多為違規停車嚴重路段,宜由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停車主管機關檢討相關標誌、標線設置之合宜性,妥善規劃停車空間,尚非警察機關以加強執法或提高巡邏密度能夠解決。
交通部表示,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檢舉之交通違規事件,亦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有關輕微違規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規定。
現行各警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件之輕微違規案件,如有客觀事實無法執行同條第3項勸導程序時,係得免經勸導程序並免予舉發,交通部已於107年1月3日邀集相關單位討論規劃研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更臻完備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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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關通報服務再擴大 戶所變更門牌 地所將主動更新地址
日期:107-01-05
資料來源:內政部 為使地政機關發送之公文書能依民眾正確戶籍住址寄送,自今(107)年1月起,各地政事務所將主動利用戶政機關每月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資料,經由系統比對並審查後,如地籍資料登錄的民眾住址有因而變更,則所轄的地政事務所就會逕為辦理住址變更登記,透過跨機關通報服務,省去民眾重複申辦所需的時間及成本,讓內政服務更便利。
內政部表示,民眾只有一處戶籍地,但可能在數個縣市持有不動產,而這次的新措施可跨越縣市界線,先透過內政部戶政司傳輸全國的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資料,再由內政部地政司提供給全國各地方政府,讓地政事務所辦理這項措施所依據的資料,不會侷限於單一縣市政府的變更資料,而是具有全國性的效果。
內政部指出,這項措施是希望以簡政便民的方式,保障民眾收受地政機關公文書之權益,讓地政事務所登載之民眾住址,如遇有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情形,將由地政事務所主動逕為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使民眾無須奔波申請,以達便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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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課徵贈與稅
日期:107-01-08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楊君104年甫大學畢業,該年度即取得一筆土地,經查發現係其父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支付買賣價款,並約定以楊君為登記名義人,楊父未依規定於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經輔導後楊父於收到輔導函10日內按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納贈與稅15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由此種方式逃避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即類此情形者,以贈與論,並依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財產價值,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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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府 專案研處大彎北段都市計畫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8-01-04

台北市府將籌組專案小組研處大彎北段都市計畫檢討方向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鑒於台北市議會及在地居民持續訴求市府正視大彎北段商業區及娛樂區內既有住宅使用之事實,而提議應放寬作住宅使用一事,台北市府本於正視問題、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之原則下審慎處理,將組成跨局處專案小組,邀集各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考量歷史背景、地區發展、公平正義等因素商議處理方向。
大彎北段地區發展自1992年主要計畫、1994年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時即定位該地區為台北副都心,在配合地區發展所需,陸續於2003年修訂細部計畫放寬使用項目,復於2008年亦配合修訂土地使用管制辦理公開展覽作業,惟因未有明確共識及配套措施,而於2011年市都委會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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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2017年外匯存底4515億美元 年增173億美元

台灣2017年外匯存底4515億美元 年增173億美元 中央銀行今天公布去年12月底外匯存底為4515億美元,連續9個月上揚並續創歷史新高。(記者盧冠誠攝)
2018-01-05 18:03 〔記者盧冠誠/台北報導〕
中央銀行今天公布去年12月底外匯存底為4515億美元,連續9個月上揚並續創歷史新高,若與2016年底4342億美元相比,全年大增173億美元,為近5年最大增額。
央行官員表示,去年12月外匯存底月增10.31億美元,主因外匯存底投資運用收益,以及歐元等貨幣對美元升值,以該等貨幣持有的外匯折成美元後,金額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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