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稅務 個人購屋或將土地建屋並銷售,需課營業稅?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7-12-09
新聞摘要
【MyGoNews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轄區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個人購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出售,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明確規範個人售屋之營業稅課徵規定,財政部2017年6月7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核釋,對於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即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特別提醒,如納稅義務人購屋(含法拍屋)、以持有土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所有之房屋者,如有上開情形,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如仍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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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地主戶】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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