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注意!「這個行為」會處罰房客喔

報導:MyGoNews方暮晨 | 日期:2021-12-12

房東忘記申報租賃所得,承租之營利事業反映為何罰房客不罰房東?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房東忘記申報租賃所得,承租之營利事業反映為何罰房客不罰房東?

新聞摘要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房客)給付租金,應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限繳納。該商家負責人未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受到處罰。至於所得人(房東)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且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也會被處以漏稅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轄區有一間專門經營二手商品店家,從2018年中開始承租了一間店面,月付租金4萬元,全數繳給房東,經國稅局查獲,處以該商號未依規定扣報繳的罰鍰,負責人李先生提出質疑為何房東未申報租賃所得沒罰房東,房客反而遭到處罰,該商家感到忿忿不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解釋,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房客)給付租金,應由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負責人),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限繳納。

該商家負責人未履行扣繳義務,因此受到處罰。

至於所得人(房東)漏未申報租賃所得且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也會被處以漏稅罰,不會只針對房客。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承租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給付租金的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並於隔年1月底前填發扣(免)繳憑單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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