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地應課徵營業稅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O六年版
法規章節 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條 第24條(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地應課徵營業稅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01/07/04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

 

農地稅務提醒

農地重劃條例.jpg

農地共有(示意圖)

持分農地(示意圖)

保護區都市計畫(示意圖)

林業設施(示意圖)

農業設施(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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