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日期:107-02-18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之資金無償借給股東或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原則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另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年初將自有資金3千萬元無償提供給股東使用,該公司106年度應依106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2.616%設算利息收入78萬餘元,及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3萬餘元。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聯絡人: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廖樂萍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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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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