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農地若未進行農作 將追繳稅款

時間:2019/03/13 08:23

農地稅務提醒

財政部外觀。資料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中的農業用地,經稽徵機關核定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如在繼續經營不滿5年之內,出租該農地,導致未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款。

官員說明,依據遺贈稅法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

但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承受之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原核定免徵遺產稅。

不過,但若該土地繼承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官員舉例,被繼承人甲君2014年間死亡,所留的A土地,經繼承人列報是作農業使用,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遺贈稅法規定,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但之後查得繼承人在列管期間內,將A地出租給乙公司搭建臨時工務所,經農業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但逾期仍未恢復,該局因此核定追繳應納遺產稅300萬餘元,甲君雖表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劉懿慧/台北報導)

(本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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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農地(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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